欧盟货币权力体系构建之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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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任何社会危机或经济危机的积累与爆发,都是人类社会对科学规律的偏离抑或是违背所致,也都需要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剖析与制度审视。国家权力体系的科学配置与合理架构是货币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前提,而欧债危机本质上讲是货币主权和财政主权的分离性配置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欧债危机;欧洲央行;货币主权;财政主权
  中图分类号:D9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3—0059—05
  货币权力不仅关乎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与政权稳定和国家命运息息相关,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与私人利益保障的制度规范。货币权力的失范不仅会导致人民财富的流失,而且会造成一国经济秩序的紊乱甚至崩溃,这就要求我们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契合与平衡的角度对货币权力予以制度规范。
  一、欧盟货币权力体系构建与欧债危机的爆发
  欧债危机的“不期而至”,沉重打击了欧洲乃至全球的经济,造成了经济衰退和政治社会动荡。对于这场危机,经济学界分别从现行经济学理论危机、经济运行模式危机、经济产业结构失衡危机、社会老龄化与高福利危机、金融创新与银行信用监管危机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也提出了大量卓有见识的观点。
  要深入剖析欧元区债务危机的深层次矛盾、全面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内在实质,就无法回避欧盟统一的货币权力体系问题。欧元产生的理论依据是欧元之父蒙代尔提出的最优货币区理论。蒙代尔认为:“如果某个地区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就可以组成一个最优货币联盟。”货币统一的区域有利于减少相互间贸易交易中兑换和佣金的成本,简化了的手续以及商品与资金流通速度的加快,能够促成一个自由、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该理论被欧盟国家采纳,促使了欧元的诞生,欧盟货币权力统一的历史也就这样开始了。同时,最优货币区理论认为单一货币会受到财政的约束,但财政的统一并不是最优货币区理论强调的必须条件,故此,欧元区虽然统一了货币权力,但并没有财政权力统一的理论设计,而只是对各成员国财政权力采取了纪律约束的方式,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欧元区各国政府财政赤字不得超过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公共债务不得超过GDP的60%,即寄希望于通过对欧盟成员国的财政纪律约束,来确保公共财政的良好状况,从而促进欧元的稳定和欧元区的经济增长。
  尽管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特里谢认为,从总体财政状况来说,欧元区并不比美国或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糟糕。在全球三大经济体中,欧元区的负债率和赤字率这两大指标也确实是最低的,但问题就在于,公共债务和赤字长期更严重于欧洲的美国,在2011年也遭遇了国家债务的评级降低后,市场担忧反映甚微,并没有出现大幅抛售减持。作为几十年来政府巨额债务和预算赤字长期不断攀升的日本,在不断遭受世界各国严厉抨击和债务评级的降低后,竟也没有步希腊之后尘,仍然能够“僵跳”着招摇过市!更为遗憾的是,由于欧元区各成员国对劳动力跨国准入的严格限制以及贸易壁垒等事关国家利益的诸多因素制约,欧元统一使用所带来的兑换成本与交易佣金减少的货币红利,并没有促使最优货币区理论中所假设的劳动力充分自由流动的理想在欧洲成为现实。欧元区经济发展更为缓慢,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此起彼伏。与此同时,仅仅在欧元全面流通几年后,整个欧盟的财政收支就已经远远突破了对各成员国财政主权的纪律约束,严重超过了《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中规定的“警戒线”。
  在欧盟统一货币权力体系的问题上,我们不但要充分重视经济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更要关注国家政治意志、国家权力构建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当代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融合已经发展到这样的一个阶段:政治现象的解释需要借助于经济学的理论工具,而经济增长的轨迹完全取决于政治制度的安排”(P239)。而制度体系构建的缺陷正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众多危机爆发的最终宿源。也正基于此,国家权力的合理定位与科学配置始终是我们时代所关注的焦点与核心,更因其事关国家权力运行的有效规范以及社会政治秩序的有序稳定,而是一种必须予以回应的法律现象。为此,对经济危机根源的探究,需要法学视角的全新诊断,“对有关货币发行机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制、货币与金融管理机制、货币发行监督机制等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应探讨货币宪法的理论基础、价值定位、基本原则、体系结构,为构建货币宪法的规则体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并为最终消除危机提供必要的制度准备”。
  二、欧盟货币权力国家属性的“边缘化”
  国家权力依据不同的作用领域,可以划分为政治主权、经济主权等,其中,“一国的经济主权主要有两个:货币主权和课税主权”。如同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货币权力是国家主权中不可支离的核心权力。让·博丹认为“对于铸币权,它和法律具有相同的本质,只有拥有立法权的人才能有权规范货币的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主权性权力和特权不能与臣民共享”,并且应以等级议会法令的形式声明:该权力是与王权不可分离的主权,国王也不能够把铸币权予以授出,只能够由国家保留。货币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便是国家的铸币税收入,也即政府发行货币所取得的收入。在现代社会,为了能够达到短期内刺激经济增长、提高就业水平,政府财政赤字也在随之不断地拔高。而政府弥补赤字又多局限于提高赋税、发行政府债券和增加铸币税收入等方式,但基于对选民意愿的政治顾虑,以及国债发行偿还成本的考虑,征收方式具有隐蔽性的铸币税就会成为政府获取廉价融资的重要途径。随着信用纸币的发行代替了贵金属货币的流通,铸币税更是成为了政府当局能够以近乎零成本代价解决财政赤字的重要收入来源,甚至还是政府通过通货膨胀来缩减债务赤字问题的重要途径。
  货币在本质上是建立在国家权威和国家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制度。在现代社会,货币“从它表现为单纯流通手段这样一种奴仆身份,一跃而成为商品世界中的统治者和上帝”。对于货币在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性,凯恩斯曾这样描述过:若要颠覆社会的现有基础,最巧妙、最可靠的办法莫过于败坏其货币。货币发行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征税行为,货币权力也就具有了类似征税权的国家意志特征,其对公民财产的侵益性鲜明地刻画了货币权力的国家公权力属性。自从国家产生以来,货币权力也就与国家政治和国家意志紧密相联。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货币主权不但是国家独立自主的象征,也是各国平等参与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独立执行对外货币政策的重要国家权力。货币权力已经堪称是终极财政权,“我们很难找到一种比货币发行权更具统治力的社会力量。而拥有货币发行权的当局也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最具统治力的部门。至于弗里德曼更是把中央银行看作是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故此,货币权力更是一项事关人民财产权利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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