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托克维尔民主思想对法国近代宪政建设的影响


  摘要:法国近代发展的历程伴随着暴力和冲突。自由、平等和博爱这三个法国大革命所产生的三个硕果并没有真的成为保护法国人民的福泽。从1789年起,法国在历经了近两个世纪的冲突后,最终在第三共和国时期达成了妥协,实现了大革命中所提出的政治主张。托克维尔作为法国大革命的反思者,在《论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这两部书中对民主、自由和平等进行了阐释,剖析了法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运用比较的方法,在全球视野的背景下看待法国问题,使得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家们完成了从街垒到议会的嬗变。
  关键词:托克维尔;第三共和国;宪政建设;民情
  中图分类号:K565.4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09-0013-03
  
  一、托克维尔对法国革命传统的批判
  
  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托克维尔分析了造成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一些主要因素,其中包括一种对人心灵、精神自由和社会政治中的疏离。这种疏离使得法国产生了一种奇特的“集体个人主义”,人与人之间的公共合作精神被这种疏离所扭曲,公民被分割成为彼此相似却又孤立的个体,作为制约政权的社会正在瓦解,公民缺乏基本的政治保障,也缺乏共同行动的愿望和能力,同时公民也丧失了对于国家的归属感,并不觉得自己乃是国家一部分,因为国家外在于他们;而与此相对的则是国家权力机器前所未有的强大和全能。①因此,在这样的状态中,只要一场革命,就能在一瞬间彻底推翻这样的国家和社会。
  此外,托克维尔还认为法国革命前的历史是一个逐渐从相对到绝对的演进史,君主权威的膨胀和制约机制的缺失让民主的盲目本能逐渐显现。这种盲目本能的根源在于传统等级制度的解体,身份平等和个人意识的觉醒让个公民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自身的地位和处境。因此这就有可能引导公民更加关心自身的利益而忽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从而产生一种普遍的个人主义倾向。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民主制度松弛了社会联系,但紧密了天然联系:它在使亲族接近的同时,却使公民彼此疏远了。”①从中不难发现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观念虽然在法国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市民社会的隔阂和普遍信任的缺失是造成法国近代暴力革命不断的主要原因。
  
  二、托克维尔法治思想对第三共和国宪政制度设计的影响
  
  托克维尔亲身经历了法国政体的频繁变更,其重要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也正是在1856年完成的,此时的法国正处在路易·波拿巴的第二帝国统治之下。对于托克维尔来说,他所认为的平等在这个时期是荡然无存的东西,中央集权体制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他虽然在其著作中关注着大革命前后社会现实的比较,但留给法国人的却是对未来的一种反思。
  (一)从分析“民情”出发,探索符合法国民情的宪政建设道路
  过度的中央集权、公共信任的缺失、协商精神不彰和没有完整的公共道德体系是托克维尔眼中阻碍法国实现民主宪政的主要因素。他在描述美国民主的具体内容时,较多关注的是美国高度发达的自治体系和建立在彼此信任基础上的国家体系。美国的法治发达程度足可以令国家干预私人生活的可能降到最低,代议机关的民意基础不同又把“多数人暴政”的难题巧妙化解。这种建立在美国特殊民情基础上的宪政体制是法国所不具备的。法国在经历了漫长的绝对主义统治后,新的政治体制在参考英美宪政制度的同时也对旧有的“绝对主义”统治方式具有浓厚的兴趣,并自然地将其融入新的政治体制当中,这是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反复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
  就在托克维尔的著作重复再版的同时,法国又一次面临必须寻求变革的时刻了。普法战争的失败和巴黎公社起义终结了军事独裁统治,选择何种政体成为法国人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君主派、波拿巴派、温和共和派和激进共和派等各种政治力量开始左右法国政体选择,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法国决定何种政体的方式不是街垒和革命,取而代之的是选票和议会。这种从街垒到议会的转变表明法国改变了大革命所遗留下来的传统,政策阐述和民主协商成为第三共和国诞生的主要方式。
  在经过复杂和诡谲的政治博弈后,一个被法国人称为“帝国母腹中的共和国”的第三共和国诞生了,这个不被大多数法国人所喜欢的“公爵们的共和国”几乎不具备任何“共和”色彩,却能成为目前法国最为长寿的共和国,其根本原因在于第三共和国的宪政建设立足于法国特有的民情。
  第三共和国时期正是《论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真正形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历史时期。随着共和政体经过复杂的政治斗争得以确立,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与法国任何一个时期的宪法相比,只能用粗糙和简陋来形容,这个由三个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的第三共和国宪法留下了太多空白需要填补,这一方面表明这部宪法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与其像第一共和国和第二共和国那只书写“胜利者宣言”的宪法比,第三共和国宪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包容。{1}这种包容令这部宪法成为法国寿命最长的宪法,共和主义在实施这部宪法的过程中深入法国人心。虽然第三共和国宪法没有逻辑严密的理论叙述和制度上的设计,但是它所彰显的协商民主和求同存异的精神为第三共和国历届政府的施政提供较大的发展空间,法国宪政制度也是在这个时期逐步发展成熟。
  (二)强势立法、集中行政和多元司法——多数人暴政的有效防范
  议会共和政体是第三共和国宪政体制的基础,在三权分立的总的原则下,第三共和国的三个宪法性法律以议会为核心。《关于参议院组织法》是在1875年2月24日通过的,规定了参议院由300人组成,其中225人是由法国各省和殖民地选出,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75名由议会直接选出,任职终身。参议院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危害国家安全案。《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于1875年2月25日通过,规定了立法权由两院行使,总统由两院组成的国民议会选出。《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律》于1875年7月16日通过,规定除非总统提前召集,两院在每年一月的第二个星期开始集会,会期至少要5个月,两院应当同时开会和闭会,会议公开。总统用咨文与两院联系,总统有权缔结和批准条约,但非经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总统和参众两院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以解散众议院,任命文武官员;部长对议会负责,总统的命令要部长副署。{2}这表明,第三共和国虽然暂时选择了共和政体,但也为君主政体的复辟留有很大的空间,这两派政治势力将争夺国家权力的重心从街垒转向议会,从武装斗争转向和平选举。这种变化说明法国宪政体制的设计逐渐关注法国本身的“民情”,既维护了旧制度残存下来的有益因素,又维护了新社会的进步元素。可以说,强势的立法权让共和主义有了坚实的基础,保证了民主政治的延续,让法国告别了动荡,走向繁荣。
  在强势立法权主导下的法国行政权在第三共和国时期一直被学者所诟病,其原因无外乎有以下几点:1)第三共和国的历届政府都是“短命政府”,没有任何一届内阁能任满任期,大多数内阁的寿命不满一年,有的内阁只存世几天便宣告下野。2)第三共和国政府缺乏魄力。虽然第三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总统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但是在这一时期法国总统极少能行使这一权力,这一方面是因为议会在宪法上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则是法国内阁缺少解散议会、直接大选的勇气,使得行政权成为立法权的附庸。3)法国频繁更换内阁带来的政局动荡。第三共和国政局不稳,一直威胁着法国的共和政体。笔者认为,第三共和国政府的这些不足主要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去考量,如果从法国宪政发展的视角去看,这种不稳定的政治局面恰恰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国的宪政体系的形成。一方面,法国通过强调议会对政府的制约和限制进而达到避免专制政体复辟和实现法治社会的双重目的,即通过立法干预行政,将法国历来倡导的行政中心主义演进为立法主导主义;另一方面,法国政府的频繁更迭往往会促使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如费里内阁主要解决殖民地问题,白里安内阁解决教育问题,普恩加莱内阁解决财政问题,克雷孟梭内阁主要是在一战中起战时内阁作用,孔勃内阁针对世俗化问题进行改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内阁的寿命都不长,最长的也不过三年,但是他们都成功完成了其任内的中心任务,法国在一战中取得了成功,在1929年到1933年的全世界经济危机中,法国受损失的程度要远远小于美英。这些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法律自身要具有利益。法律要赢得人们的信仰,就必须满足人们的某种利益要求,对于那些对自己没有实际效益的令人讨厌的法律,不是难于通过,而是难于通过后不被遵守。”{3}法国在近代的法制建设不可说不完备,但其效果不彰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能在法律中形成“民情”所热衷的利益共同体,因而其政体反复,流血不断。相对集中的行政权的权力基础是议会,对议会的依赖让其产生对宪法和法律的依赖,进而为法国的法治社会形成作了必要而充分的准备。

推荐访问:宪政 法国 维尔 近代 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