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分析


  摘 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其本身应该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将其结构与功能看作是一对基本研究范畴,需要从比较历史研究的维度、跨学科的综合分析维度和系统分析的维度进行研究。从国外法院发展史角度来看,法院具有共通的四个基本特征:即其成长的渐进性、结构的复杂性、功能的科学性和组织自身的变革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不断得到强化,逐步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明晰其定位并充分发挥其司法审判和法治引领功能,将为国家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价值基础。
  关键词:人民法院;结构与功能;比较研究;法政治学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9)01-0044-09

引言:从《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说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增加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这一条目,即“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在“人民法院的功能”方面增加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等内容[1]。这是《法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行以来一次重大的理念转型,标志着党对人民法院的功能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了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这也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将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各级人民法院将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如何去发挥其功能?回答这些问题要求在理论上将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门研究。以何种学科视野,用什么研究方法去研究,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只有合适的视角和方法,才能厘清人民法院的角色与功能,进而明晰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不同的人对法院的理解不同,本文中的人民法院是特指中国法院系统,包括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四级法院及相关专门法院。其建设与发展史是伴随着中国政治发展和法治发展进程而展开的,至今时间并不长,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征[2](P89)。从政治学角度来看,法院作为国家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系统及其政治权力与其他政治子系统及其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应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这是分析法院政治属性的前提。从行政学角度来看,法院具有自己特有的管理属性、规律和特点,将其政治属性和司法属性分析清楚,是厘清法院系统及其司法审判权得以良性运行的前提。从法学角度来看,法院是最能体现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场所,在厘清上述兩个层次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人民法院的属性、角色、功能和特征是实现法院系统自身各层次功能的前提。借用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关于法的讨论来说,法院的功能应该是通过司法审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彰显国家意志[3](P15)。诚然,作为国家政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法政治学研究应该把中国法院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之一,并将其结构与功能作为基本研究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研究对象的人民法院


  要研究人民法院的角色与功能,作为解决当前现实困境之理论回应,首先就要选择适当的研究工具或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应当兼顾以下三个基本维度。
  (一)比较历史研究的分析维度
  人民法院的结构与功能是一对基本研究范畴,要对它们进行分析,就要首先了解一般法院的基本状况。因此,运用比较历史研究的方法就不可或缺,诸如研究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的法院在世界法治史中的地位和持久的影响力,而南非、印度、巴西等国是新兴大国的代表,考察这些国家的法院的结构与功能及其形成历史,有助于我们在理解转型国家法院属性和特点的基础上把握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一般而言,通过历史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不同国家在纵向(历史)和横向(国别)上的差异,可以更切实地实现研究目标。就中国法院系统的研究来说,从中国历史尤其是现当代史中寻找其发展的内在逻辑就显得尤为重要,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中国法院系统与国外其他国家法院系统在结构与功能上的异同,更有助于全方位地审视研究对象,从而为其重构打下必要且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跨学科的综合分析维度
  从政治学、行政学和法学的研究视角来分析人民法院,是由其本身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所决定的。事实上,交叉性的边缘性学科已经初露端倪,这就是法政治学的产生,它已经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从管理学的属性及其具体要求来分析,法院管理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而这三个层次我们也可以将之对应到政治学、行政学和法学的研究中,这恰恰也说明了综合性研究方法对研究人民法院的重要性及其客观性要求。第一个层次是政治管理,这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法院与整个政治框架的关系。这包括党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管理事项,监察委、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关系,以及人民法院对政府的制约关系;二是法院自身的政治管理功能。这包括法院围绕审判所展开的各项工作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和对整个政治系统的政治影响。第二个层次是行政管理,这涉及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纵向上的法院层级管理,即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横向上的法院内部管理,包括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管理、行政管理和法官管理。审判管理是指围绕审判及审判权进行的管理活动,涉及法官与合议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等。行政管理是指法院司法行政及其人员事务的管理活动,涉及法院的组织人事管理、会议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后勤保障、基础建设管理等内容。法官管理有着较为特殊的属性,主要是对具有专业技能的法官群体的管理活动。而执行是对审判裁决(刑事部分除外)的落实,执行管理则是对执行组织、人员和具体事务的管理活动,这与法院审判管理又具有不同属性。第三个层次是审判管理,它涉及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个方面的内容,三类审判管理就在具体实践中既有共性又存在着各自的差异:一是刑事审判管理,指刑事审判事务的相关管理活动;二是民事审判管理,指民事审判事务的相关管理活动;三是行政审判管理,指行政审判事务的相关管理活动。这三类审判管理涉及各自特点和审判流程上的要求。上述三个层次的管理活动又有着内在的联系与互动,共同构建了一个错落有致且纷繁复杂的审判管理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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