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加强海关国际合作对策的思考


  摘 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9月访问中亚四国期间提出的倡议,是我国外交理论与实践创新方面的重要成果。海关国际合作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在开展海关国际合作方面遇到的挑战,以及针对这些挑战提出来相应的对策,目的是充分发挥海关国际合作的作用,进一步推进丝绸之路建设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海关国际合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挑战;对策
  自古以来,丝绸之路一直是我国与中亚国家互通互利的重要通道,在经济、政治、人文、贸易往来等重要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古丝绸之路随着社会变革、朝代更迭逐渐消失了,随之我国与中亚地区国家的联系也渐渐减缓,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提出与实施,不仅为中亚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而且是我国外交史上浓重的一笔。丝绸之路经济带经济战略是新一届中共外交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且对于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梦与世界梦相通,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目的旨在通过团结互助合作带动成员国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海关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必经环节,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实施过程中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各国权益与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海关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中国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这对于中国以及世界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要深化海关国际合作工作,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与发展。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实施的过程当中考虑到沿线国家的情况,肯定会与沿线国家展开经济、政治、安全等多领域方面的合作,各国海关在落实战略的过程当中必不可少的会遇到多种挑战,多种困难。
  1.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律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贸易便利化的条例等国际性文件,但是大部分不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过程当中包含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包含了中国、中亚地区发展中国家,也包含了西欧部分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国国情、体制机制不同,在海关、安全、贸易等领域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也不同,也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例来从中调和,使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海关合作方面开展信息交流、执法互助等方面存在挑战。缺乏对于沿线国家综合性的法律文件,各国对于执法的请求、程序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在制定共同法律的过程当中各国很有可能维护自身利益而对于条例进行反驳,容易产生执法壁垒。加强法律体制的构建对于海关国际合作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立法工作是我们推进战略建设的关键点。
  2.西方“中国威胁论”、“中国责任论”的阻碍
  上个世纪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之下提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理论并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中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世界地位显著上升。中国近年来的飞速发展引起了西方某些国家以及周边国家的顾虑,担心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将会带来侵略扩张,尽管我国在立场上明确表明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并以实际行动促进世界和平,坚持与世界各国互利共赢,但是以个别发达国家为首的部分国家仍然以“中国威胁论”、“中国责任论”等无根据的言论造谣并煽动周边国家挑战我国自身利益。我国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积极地履行国际义务,在反恐、医疗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部分国家认为中国现阶段已经进入了发达国家的阶段,不断让我国承担超出自身能力范围以外的责任。在海关合作当中如何处理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也是我们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一个极大挑战。
  3.基础设施不足,资金投入有限
  基础设施不足与基础设施相关资金投入缺乏是当前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最为现实的障碍,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大部分位于亚欧大陆中部,与海外联系少,资源短缺,经济发展水平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实现合作的重要前提,尤其是交通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影响到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合作的方方面面。基础设施建设是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互通互助的的重要基础,交通设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铁路是现今阶段我国重要的交通基础,新疆是我国与丝绸之路沿线地区互通的重要地区,根据中央财大丝路金融研究中心的数据新疆2013年铁路网密度只有29.6公里/万平方公里,在当时来说新疆的铁路网密度还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2016年,新疆的铁路网密度上升至34.7公里/万平方公里,但仍为全国平均铁路网密度的三分之一。
  二、推动海关国际合作的对策
  1.签订海关行政互助条例,搭建海关互助法律框架
  各国海关之间进行信息互换交流旨在确定在执法过程当中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公平性、一致性。首先,加快签署中国海关总署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海关互助条例,海关总署是我国与世界各国进行交流合作时的重要机构,海关总署应该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与他国签订海关行政互助条约。签订海关口岸行政条例,有利于沿线国家便于贸易往来、信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应当在签署的海关行政互助条例的前提之下,同意在規定的海关职权范围之内进行信息交流、贸易合作、反走私行动等,在海关行政互助协定的基础下,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经济贸易等双边或者多边合作。进一步推进中国加入更多的国际公约,重点加入与海关国际合作推动丝绸之路建设发展有利的公约,并积极实施海关国际组织为成员国家提供的《经修订京都公约》、《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协调制度公约》等公约条例。
  其次,加快建立丝绸之路法律体系,丝绸之路法律体系应该包含有中国作为倡议国的海关法,也包括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海关法律体系。推进丝绸之路战略的实施有赖于法律体制框架的构建,搭建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时解决战略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途径,主要内容包括:(1)修订《海关法》,参考WTO等国际组织法律规定的海关合作的的规定,赋予海关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权限,确保多边国家合作顺利开展;(2)在签署海关行政互助条例时明确规定沿线国家的权利义务,国际海关法当中应进一步标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职权、范围等,保证签署协定的执行效果;(3)我国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倡议国理应起到构建法律框架的带头作用,在构建法律框架时应该明确沿线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并按照各沿线国不同的需求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标准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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