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政治领袖的“法”与“治”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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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亚模式”下的发展与法治
  以过去一百年的时空为观察单位,我们可以说,东亚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在世界政治经济版图上颇为显著,也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大多数东亚国家在二战以前是西方的殖民地,迄今为止,这些已经独立的国家在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上仍然受到前殖民者的深远影响,在国民精神上也对殖民者抱有复杂的感情,但在体制上并没有原汁原味地采纳殖民者的政治制度。二战后亚洲国家(主要是东北亚和东南亚国家)在经济上则表现得异常卓越。如今,世界经济中心已然向亚太转移,亚洲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早已经超越了世界其他地区。
  东亚在经济上的成功不代表全世界的成功。在过去百年来,只有极少数的贫穷国家(后来称之为发展中国家)摆脱不发达地位,成为相对富裕的国家,而不少拉美国家则从高收入行列跌落至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世界银行2012年一项研究指出,20世纪60年代位居中等收入行列的101个经济体,二战后之后只有13个迈入高等收入行列(按购买力平价计算),其中六个在东亚(包括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1]
  东亚经济的成功导致了“东亚模式”(East Asian Model, EAM)这个概念在学界和政策分析界的流行,其奠基之作是世界银行在1993年发表的大部头研究报告《东亚奇迹: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2] 此后对东亚模式的研究由经济模式转入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综合分析,东亚的经济增长和政治发展被描述为一种“威权发展模式”,即这些国家成功的原因在于其拥有强势和了解现代经济的领导人,他们以经济增长为国家发展和个人执政目标,在一个能干的技术精英集团的輔佐下制定合适的产业政策,从而推动国家经济的现代化。[3]
  从概念上看,东亚模式首先依赖于一个强势、懂经济和有发展目标的领导人的存在,这是唯一的必要条件,其他条件都可以因之而产生。而从实证角度看,在东亚这个区域,李光耀、蒋经国、朴正熙都可以算是这样既强大又精明的领袖,他们为各自所带领的经济体制定了发展方向和蓝图,并以坚韧的手段执行之,从GDP数字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度来看也取得了成功。
  当然,从概念上,我们可以争论说,所谓的东亚模式并不是科学合理的分析,而更像是一种倒因为果的事后总结,是用后来的经济成功来论证当时威权政治存在的正当性。这一流行的自由主义观点认为,如果这几个东亚经济体一开始就走向自由市场之路(比如像香港那样),它们也许发展得更快,今天的经济成就也许更大也更稳定。
  依赖威权体制推动的东亚模式也许与民主颇不兼容,[4]但它在多大程度上兼容或者排斥法治则是一个相关联但又依然独立的问题。在这里,法治本身的概念作为一个分析的前置性问题必须稍加解说。本文主要在狭义层面上使用法治概念,[5]即强调法治的形式要素和工具性价值,认为任何法制体系都必须具备如下形式要素才能有效履行其职能:(1)立法合乎程序;(2)法律过程透明;(3)法律普遍适用;(4)法律规则清晰易懂;(5)法律针对未来,不溯及既往;(6)法律体系在整体上统一;(7)法律必须保持适当稳定性,不可朝令夕改;(8)法律适用必须公平;(9)法律必须得到执行;(10)法律应该具有大众性,被大多数受到法律影响的人所接受。[6]
  推动东亚模式发展的政治强人们如何看待和运用法律,有没有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去促进法治的建立——即使仅仅是狭义意义上的法治?对这个问题没有一概而论的答案,因为它涉及政治强人们自身的经历、信仰、视野甚至个性,包括他们是否认为在特定情形下法治有助于巩固权力或者实现政策目标,及其所处的法律文化环境。
  就法治本身的价值而言,法治被视为现代国家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如果说“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个关于古代分配正义的说法还有什么现代意义的话,那就是现代人更担忧的是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规则,从而使机会资源的后天分配永远不均等,使弱者永远没有翻身的可能。建立法治社会、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是能使一切社会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标准化运作”,以长期的眼光看,能够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二是能使人民增强对政府的信任,知道政府对所有人适用相同的规则,不会对任何人有所偏私。即使政府不能绝对做到这一点,但只要尽到最大努力,并且政府自身不违法行事,人民也会体谅。
  但是上述“优势”在很多情况下对政治强人们却形成限制,影响他们便宜行事。即使我们假设政治领袖们凡是出于公心,根据东亚模式的发展逻辑,遵循法治——尤其是和正当程序以及权利保护相关联的法律——也会延误短期政策目标的迅速达成,从而削弱甚至破坏国家建设。如大野健一所指出的:
  一个国家必须把不同的民族和社会集团凝聚起来,团结成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还要建造电力和交通体系、吸引投资、提升技能和技术、兴建学校和医院、打击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调整安置移民、控制城市化和人口迁移、制定宏观和贸易政策,以及应付全球和地区冲击,等等。如果允许所有相关团体都参与政治,如果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必须在议会进行充分辩论,这固然更加民主,但需要太多时间。假如一组关键政策的采用不及时、不协调,这个国家就不能启动增长。这正是……民粹主义模式的失败。[7]
  而在个人或团体利益层面,如果法治会削弱统治者的统治基础,导致丧失政权甚至影响政治领导人的个人安危,在没有强大制约机制的情况下,法治就容易被抛弃,法律本身则被当作打击政敌、镇压异己的手段。在东亚国家的现代发展史上,“以法治人”的例子也层出不穷。
  简而言之,东亚各国政治强人们在对待法律和法治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态度,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所领导的国家发展的路径。在成功的经济体中,新加坡和韩国是两个特色鲜明的案例。新加坡作为英国殖民地,一开始就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法治”的基因,这一点又被一个深具法律素养且笃信狭义法治观的政治领导人所强化。而韩国的发展则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民主法治转型案例,即经济发展导致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改变,引发了民主化,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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