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美国霸权


  摘要:联合国的产生源于美国决策者的全球霸权构想。在冷战期间及冷战后,联合国与美国霸权的布局形成了迥异的战略关系。冷战极大地限制了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联合国被严重边缘化;冷战结束以来,联合国发挥作用的机会来临,但美国单极霸权战略成为最大制约因素。在博弈论的意义上,联合国的宗旨、尊严与美国的战略谋划存在着无法调和的二律背反。但是,也正是在与美国的互动关系中,联合国作为多边国际制度的独立性和制约作用才有了更深刻的表现。
  关键词:美国;联合国;国际制度;冷战;霸权;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7)04-0097-07
  
  通过国际制度反映、体现和延伸美国梦是美国人的惯性思维。作为美国决策者的战略杰作以及美国领导和见解的产物,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和议事程序反映了美国的价值观和传统,甚至是美国“一系列伟大实验之一”。与此同时,作为谋求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惟一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也是反映国际风云变幻的晴雨表,尽管无法摆脱被美国视为霸权工具,以至于被现实主义学者视为“假制度”(Pseuds-Institutions)的命运,但它在维护国际安全方面的建树,以及作为一种自在建构所体现的制度生命力却不容否认。正是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联合国在处理与美国的关系之时,始终摆脱不了如履薄冰的尴尬;而美国在处理与联合国的关系时,也少不了在指责和不信任中存有些许的期待。换言之,联合国仅仅是美国霸权的外交政策工具吗?
  
  一、联合国与美国霸权的确立
  
  联合国的诞生,不仅源于国际社会对国际安全、集体安全体系的积极寻求,而且直接源于美国决策者的全球霸权构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及其失败的实践,为联合国的创立提供了前车之鉴,进而为美国在二战结束之际建立全球霸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早在1939年,美国就计划筹划一个覆盖全球的世界政治和安全组织,以确立美国在世界政治中的地位,这一设想通过1941年美英首脑签署的《大西洋宪章》得到了充分体现,该《宪章》为联合国的创立提供了思想基础;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的发表更为联合国的创立提供了舆论基础。应该说,在相当的程度上,联合国是美国的创造:美国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使得美国的国际参与具有关键意义;美国国务院事无巨细的奠基工作使美国始终在谈判中都拥有创意;国际社会对美国地位的广泛认同对联合国的权力与组织结构的认同具有同样实质作用;而罗斯福总统将战时军事同盟变为战后国际合作、以集体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思想,奠定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基础。尤其是,罗斯福将理想主义追求和现实主义结合起来,逐步将联合国的构想具体化,有效地融合了苏、英、中等国的设想。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在联合国的创立上居功至伟,联合国体现了伍德罗·威尔逊的理想、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目标,是美国在20世纪上半叶谋划全球霸权的结晶,成为日后美国赖以实现全球战略的重要工具。
  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为主要宗旨,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审议机关;安理会是处理国际安全问题的核心机关;经社理事会是处理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的经济、社会、发展等事务的主导机关;托管理事会是负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构;国际法院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而秘书处则为联合国其他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的计划与政策。此外,联合国通过制度安排,将许多国际组织列为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从而建立了涉及国际生活各个领域的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的职能首先体现在世界政治和国际安全领域。作为谋求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惟一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基本目标和根本宗旨就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以集体安全为目标,以安理会为决策核心,其制度安排是:和平解决国际之争端,使国家无可战之事;集体安全,抗击侵略,使国家无可战之敌;裁减军备,解除武装,使国家无可战之器;区域办法,协助维和,使冲突无蔓延之势。
  联合国安理会的决策机制堪为联合国集体安全的核心,而否决权则是决策机制的核心。在一定意义上,联合国的力量依赖五大常任理事国愿意给予该组织的权力。应该说,否决权的设置,是国际制度的一种创新。它一方面顺应了人类的安全利益需求,坚持在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中实行大国一致原则,设想以大国合作为核心维护战后的和平与安全,确保联合国的权威性和行动的有效性,使其行动不发则已,一发必制胜,于是将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希望寄托于安理会诸大国的一致;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大国的需要。大国的需要包含形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特殊地位的需要和自身利益的需要。否决权的拥有满足了诸大国政府对其在大战之后国际事务中拥有突出地位的热望;赋予了五大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一般发展的决定性影响,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实质性特权,特别是赋予了五大常任理事国防止联合国采取强制性行动或阻止它不愿意参与的任何强制性行动的能力。对此,美国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时形象地指出,《联合国宪章》的否决权条款对美国参加联合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政府若不能保持它的否决权,就不会在那里(指联合国)逗留一天的”。
  在法律意义上,否决权是加权表决制的一种形式。所谓加权表决制,是指不按照传统的一国一票制,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如成员国人口、对国际组织贡献的大小、责任大小、利害关系等因素,赋予某些国家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在不变动一国一票制的前提下,联合国决策机关给予大国或重要国家以常任或保障的席位,或在其他方面给予特权,这是否决权的实质。加权表决制实际上是国际社会成员国力量对比现实的反映,成为国际组织常用的一种达成妥协、实现次优目标的国际制度,二战结束之际确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决机制也采用了加权表决的模式。可以说,那个时代所确立的决策模式均具有加强表决的性质。
  在理论意义上,否决权又是为防止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整体瘫痪而设计的,就像气锅上的安全阀(Safety Valve)用来防止气锅因盛汽太多而爆炸,或是电路中的保险丝,其目的在于用电超负荷时阻断整个系统的继续运行。当然,保险丝烧断造成的电路阻断不是决定性的。行使否决权意在防止安理会不顾个别大国的反对而承诺某种立场或行动。大国行使否决权犹如电路保险丝的焚烧,尽管有副作用,但避免了整个决策系统毁于一旦。这种暂停并非完全不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否决权既是大国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也算得上保护集体制度的装置。
  在实践意义上,否决权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The Power to Forbid or Prevent),就其性质而言,否决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消极方面,即常任理事国可以有效地单独阻止大多数理事国的赞成表决,但却无法积极地使自己所主张的某项决议得到通过。它是国际组织中突出大国的一种特殊表决制度,赋予大国的特权迄今最大。鉴于此,否决权比较容易堕落为大国政治争斗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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