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国的半总统制


  1 法国半总统制的历史形成
  
  法国之所以能形成这样一种独特的政治体制与它大革命后的历史发展是分不开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时,法国大革命尚在进行之中,国家政治制度的设置还不是十分周密。
  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成立,宪法规定: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军队统帅,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总结了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导致专制的教训,于是在第二共和国宪法中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政治权力的中心在议会。
  1946年10月,规定实施多党议会制的新宪法获得通过,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诞生。宪法确立了国民议会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由公民通过国民议会和公民复决来行使。
  戴高乐主持草拟的新宪法于1958年9月28日由公民投票通过。12月20日戴高乐当选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法国从此进入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时期。
  为了使总统能名正言顺地拥有更大的权力,戴高乐试图实行宪法改革,通过普选选出总统,1962年6月9日,戴高乐在广播演说中宣告:走普选的道路,我们就能确保共和国在未来的岁月不受人事变迁的影响,保持力量强大,秩序井然和绵延不断。9月22日,戴高乐再次发表广播电视演说,宣称为了使总统能够有效地承担宪法规定的主要职权,他必须明确地得到全国的信任,需要选民的明确支持。戴高乐关于改变总统选举方式的主张遭到议会的强烈反对。对此,戴高乐始则通过广播电视演说,发布咨文,终则采取解散议会,把修改宪法、改变选举方式这一问题直接提交公民投票。接下来戴高乐再次当选为总统。戴高乐的再次当选总统标志着半总统制的最终确立。[1]
  
  2 半总统制的内容特点
  
  法国人民最终选择了半总统制作为其国家的政体,而且从近半个世纪法国平稳的社会经济发展来看,半总统制也的的确确是适合法国的。我们普遍认为半总统制是指一种介于总统制与议会制之间的政体,是一种很特别的三权分立的状况。三权分立从本质上便成为仅围绕着总统的权力,对受其控制和支配的拥有此三权的职能部门的分工。那么他们是如何分工的呢?
  2.1 国家元首--总统。在法国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其虽然为国家元首,但却是“虚位”的国家元首,仅仅是国家的象征。但是,到了第五共和国时期,法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着行政大权,而且还有许多其他权力,能够制约甚至干预议会和司法系统。
  根据法国宪法和有关政治惯例,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实际政治权力的中心,拥有以下职权:①任命内阁总理和政府部长。②主持内阁会议和签署法令。③统帅军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④外交权。⑤发布咨文。⑥法律审批权。⑦对司法权的制约。⑧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⑨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总统拥有以上一系列权力,而且也无需对其行政决策负责。
  总之,从政府体制的权力结构来看,法国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其地位要高于美国总统。与英国相比较,法国总统具有英国首相的所有权力,而且不用向议会负责。所以,法国总统在事实上拥有了比其它国家领导人更大的权力,以至于有人将其称之为“君主”般的总统。
  2.2 立法机关——议会。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国民议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议员通常每五年改选一次,从众多选区中以直接选举方式产生。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根据宪法规定,参议院的321名议员“代表共和国的各个组成部分。”由每一省选出的代表组成选举团选举产生。参议员的任期是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这样使得参议院具有某种稳定性。而且参议院不能被解散。国民议会议员必须年满23周岁,参议员必须年满35岁。参议员还必须是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并且已经服过兵役的有法国国籍的公民。任何政府官员在他任职的或者最近曾任职的选区都不得享有被选举权。
  在1958年新宪法通过后,法国议会一下子“从世界上最强有力的机构变成了一个最弱的机构”。由于实行半总统制,国家的实际权力中心转移到了总统处,这不仅大大减弱了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甚至其传统的最主要的权力——立法权也被大大削弱了。
  2.3 行政机关——内阁。法国中央政府由总理,国务部长,部长,国务秘书等组成,其中国务部长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副总理,具体人数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在实际中由总统根据其需要来决定。
  法国设有以总理为首的中央政府,拥有比较广泛的权力。在执行总统对内对外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并根据已颁布的法律制订具体的法令。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的权力涉及内政、外交、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但实际上,法国最高行政权却掌握在总统手中。总统任免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总理名义上是政府首脑,而实际上只是政府的“首席部长”而已;总统决定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实施。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虽然设有以总理为首的中央政府,但最高行政权实际掌握在总统手中。这表明法国政体具有总统制的特征。但与总统制不同的是,法国中央政府需要对议会负责。这表明,法国政体又具有议会制的特征。
  因此,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同一般的总统制和一般的议会制既有相似的要素,但又有明显的区别,它是一种独特的政体,因此,我们有时会称之为半议会半总统制。
  2.4 司法机关。法国是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他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的不同,那就是他的法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体系。法国有两套独立的司法系统,分别为普通司法系统和行政司法系统。
  普通司法系统主要包括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其他一些特别法院。法国是世界上行政法最为健全的国家,其行政法院的设置也是独一无二的。包括1个国家行政法院和28个行政法庭。行政法院的法国并不是职业法官,而是从中央公务员中挑选出来有经验的来担任。由于总统对司法权有很大的制约力,所以司法机关在法国的三权中处于最薄弱的环节
  
  3 半总统制在法国确立的原因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半总统制是一种十分新颖,特别的政体。其之所以能在法国确立起来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3.1 法国人以浪漫著称,对政治并不十分热心,并不想经常参与到政治中去,并且认为那些都是政治家所做的事情,所以,需要一个有权力的政权来帮助他们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3.2 经过之前四次共和制度政体的探索,已经证明了总统制与议会制都不适合法国。总统制导致个人独裁,甚至会发生从共和制到君主专制的历史倒退;议会民主制是法兰西第四共和国采用的政治体制,却导致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2年间,更换了25届内阁,这极大影响了法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使人民对政府产生了极大不满,最终造成了政权的更替。
  3.3 法国是一个老牌殖民国家,除了本土外,还囊括很多面积广大的海外领地。能否处理好与这些海外领地的关系从侧面决定了国内的政治稳定。
  3.4 戴高乐将军崇高的个人魅力以及在法国人民和军队中的无尚地位使他成为了解决法国政治危机的不二人选。但半总统制政体的建立首先来源于戴高乐的政治思想,而戴高乐的政治思想则根源于他对历史和现实的深刻总结和洞察。为此,必须对法国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3.5 法国经济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已经得到初步恢复,50年代开始进入发展时期,50年代末期更是开始高速发展时期。资本输出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加强行政权力,建立一个稳定的、强有力的、办事效率高的政府,以适应经济大发展的新形势。显然,造成第四共和国政局动荡不安的政治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
  3.6 “二战”后法国微弱的国际地位及以后两个超级大国争霸的世界基本政治格局大大刺激了戴高乐的民族主义。
  
  4 启示
  
  4.1 世界政治文明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各国政治体制必须适应本国国情。即每个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国情选择自己的政治体制。就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美国实行总统制、英国实行议会君主立宪制、德国实行议会制、法国实行的是半议会半总统制,既有共性,又各有特点。既然世界政治文明是多样的,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坚持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基本国情决定的。是中国对世界多样性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而且从理论上来分析也是民主的。因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将各级国家权力授予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当务之急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民主制度运行的成熟经验,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2 政治体制改革既要走自己的路,又要借鉴他国的经验。法国建立半议会半总统制渊源于戴高乐的政治思想,而戴高乐的政治思想则根源于他对法国历史和现实的深刻总结和洞察。戴高乐总结了法国历史上实行的各种政治体制的利弊,也细致分析比较了美国、英国、德国的政治体制的优缺点,最后独具匠心地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国政治体制的新设计。可见,一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既要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又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能照搬他国的现成模式。反观中国,莫不如是!
  收稿日期: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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