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2005年9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推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决定》指出,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这些重要论断,为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决定》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上来,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加快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二)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和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发生了历史性飞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日益进步,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实践中,形成了云南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根本保证;坚持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云南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举措,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加强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打基础,调结构,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发展后劲;坚持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云南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入新世纪,民族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贫困落后问题还比较突出;民族问题与当今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各民族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因利益关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磨擦和纠纷仍然存在;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四)新世纪新阶段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五)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云南加快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边疆民族贫困山区。要继续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有重点地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散居民族地区、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和民族“直过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投入更多的资金,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抓好对口支援,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努力缩小发展差距,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在“十一五”规划中,要明确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扶持计划,制定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进一步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十一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应根据实际困难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确实困难的,应免除配套资金。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民族自治地方高等级公路到州、二级或三级公路到县、硬化路面到乡,县乡公路通畅,乡村公路通达和村村通路。提高村村通电话率,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完成农网改造及县城电网改造,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提高城镇化水平,每个县(市)发展2—3个特色鲜明、辐射功能较强的小城镇,扶持以一个农村集贸市场、一条文明路或商贸街、一所设施完备的中心小学、一个卫生室、一个文化活动场所为主要内容的小集镇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水利和农村能源建设,要使边境县(市)和民族乡90%以上自然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得到解决,有条件的自然村农户基本用上沼气等洁净能源。
  (七)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向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和民族乡倾斜,扶持民族地区立足矿产、水能、畜牧、林业、生态环境、民族文化等优势资源,加快发展特色产业项目;不断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支持和鼓励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做强做大县域经济。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民族自治地方各县(市)和各边境县(市)都能培育起l—2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支撑作用较强的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加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八)继续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力度。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基础教育正常经费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上级财政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所使用的系数应比一般地区高5个百分点,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系数再提高2个百分点。县级财政对民族乡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所使用的系数应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由上级财政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予以补助。上级政府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财政减收部分,应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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