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高校各项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本文提出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与对策。
  Abstract: Poor families identity of college students is basis of various subsidized work.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Key words: poor families student;identity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0-0282-02
  0 引言
  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公平承诺,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教育机会公平的具体实践,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也是党和政府落实惠民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7年5月,国家建立了奖、助、贷、补、免、勤为一体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 高校家庭经济学生的认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 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整个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是合理配置资助资源,有效落实资助政策和措施的关键环节。认定工作是否公平,会影响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社会助学金等各项资助工作的质量和社会效应。
  1.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收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呈现出一种上升的态势。
  1.3 国家、学校和社会的资助力度也不断加大,如何确保两者及时有效地匹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目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读》相关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但由于这一概念相对模糊,没有量化标准,各个地方各个高校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
  2.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依据和存在的问题
  2.2.1 根据生源地民政部门(乡镇民政所、民政工作站、民政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证明来判断。这一做法的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根据这种方法来判定学生是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做法的缺点是:由于开具证明的单位是证明方而不是出资方或受理方,因此缺少监督约束机制,而且开具证明的单位并不见得了解学生家庭真实情况,所以开具证明时常具有随意性,不负责任填开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和影响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定工作。
  2.2.2 根据辅导员对学生在校期间消费行为的观察和了解来确定 这一做法的优点是:信息来源相对准确、直接、客观。这一做法的缺点是: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自卑,害怕因家庭经济困难受到歧视,进而掩饰自己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所以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辅导员在主观判断时会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推断作用难以保证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各个高校由于辅导员队伍建设上数量不足,每个辅导员所带学生数较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学生的真实情况。
  2.2.3 根据班级民主评议评选产生 这一做法的优点是:形式上公平、公正、公开。这一做法的缺点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可量化的标准,在评议时仅进行倾向性评价,实际评定过程中往往不能进行充分论证。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应该获得资助的学生没有获得资助,而不应该获得资助的学生却获得了资助。结果一方面导致资助面扩大,有限的资助资金更加紧张;另一方面并不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于挤占了有限的资金,损害了真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降低了资助的社会效益。
  2.3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关联方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6月26日颁布了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实行多年来,逐渐显现出许多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问题主要集中在:
  2.3.1 学生和家庭方面 学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客体,是潜在受益的对象。面对利益,学生及家庭其他成员态度不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生和家庭缺失诚信,表现在家庭经济富裕的学生想方设法通过出具假证明来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进而获得学校各类资助,挤占公共资源;二是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家庭由于心理自卑怕遭到歧视而隐瞒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现状,不想参与学校的认定。
  2.3.2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缺失,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缺乏严肃性。根据相关制度,目前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只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或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认定,但对学生因上学而进行的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核查认定尚无制度安排,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缺失,造成了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证明盖章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
  2.4 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其他因素
  2.4.1 家庭收入的真实性无法核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认定档次可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一些无经济来源或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在认定时较为容易判断,如孤儿、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低保户等可认定为特困。但对于大部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家庭,由于其家庭经济的动态性、隐蔽性、地区不平衡性,很难准确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这让高校在评议认定工作中具有被动性,呈现出资助资金相对过剩的反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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