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探析


  全球化、信息化以及知识经济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后工业时代下,政府必须进行适当的改革从而以适应新形势,服务型政府为我国政府改革指明了一条重要的道路。本文在总结国内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理念和现实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建言献策。
  1、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实条件研究
  1.1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社会环境。现代服务型政府建设首先是在政治制度相对民主、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提出来的,目前,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民众具备了良好的权利意识和充分的实现权利的物质条件,社会逐步完成了由个人专制向国家本位、个人本位进而向社会本位的过渡,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成为政府存在和权力运行的最重要的合理解释和合法来源。政府要保证对社会的正确领导、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就必须接受社会公众有效的参与行政过程,以适应社会公众权利实现和保障的需要,因为只有社会公众才能准确判断和正确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所在,才能使政府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1.2 新公共管理的行政理念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首先,新公共管理采用“经济人”的假设,导致对传统约束规则、激励规则的再思考和再评价,使得传统上重视组织理性的官僚制规则转向重视个体理性的市场规则。其次,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和关系模式,改变福利国家的过度干预,还权于社会,严格限制政府的界限和规模,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其中民营化是其主导方案,也就是将公共服务的提供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改变传统上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产品的模式。最后,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战略管理,政府从政策制定和国家宏观战略层次上进行管理,而具体的执行事务则交给市场解决[1]。
  2、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内涵
  2.1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根本动力,它是我国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实质性推进的前提条件。公众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问接参与。直接参与是指公民个人直接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发表个人建议,维护自身利益,监督政府行为,追究违法责任;直接参与因受时空条件和行政性质的限制不可能时时事事为之,是一种非常态的参与。间接参与是指公众推举最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公民经常性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间接地代表公众发表建议、维护利益、监督政府、追究责任,是一种常态的参与。只有公众真实有效的参与才能正确界定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容,使政府的服务真正符合群众的需要。
  2.2 权利至上。这里的权利首先是指公众的权利,它是大多数公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它以每个公民权利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既是一个政府观念转变、行政机制调整的过程,更是一个权力(利)相互博弈、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这一过程只有树立起一个至上的目标才能使其顺利推进而不至于迷失方向。公众权利的实现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明确了方向,使政府的服务与群众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2.3 法治优先。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法治等多方面的建设。我国有着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社会主义政治基础,有着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充实的物质基础,这些都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和物质支撑。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一方面要树立人民立法、政府依法的理念,明确政府依法行政是政府服务人民的基本保证;另一方面要在政府机构设置、权力分配、决策机制、运行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方面面依据现代法治理。
  3、中国特色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对策研究
  3.1 加强行政伦理道德教育,增强各级政府的服务意识
  道德责任是指行政道德责任,具体而言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时必须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从道德责任承担主体的角度来看,在内容上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提升道德责任可以通过“他律”和“自律”两种方式加以实现。就他律而言,首先应加强行政道德立法,使公务员承担道德责任有法可依。其次,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公务员违反行政道德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三,在公务员任免、升降中将行政道德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第四,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形成良好的行政道德氛围。从自律来讲,主要是加强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教育与修养。将行政他律与自律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形成与完善健全的行政人格,也才能为构建完善的责任政府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强化政府的政治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职能的组织载体,它们享有广泛的行政职权,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行政职责。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它必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近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必须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责任自负原则,即谁违法谁负责,谁负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责任行政的严肃要求。[2]
  3.3 推进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服务型政府必定是一个高效率的政府,加强公共部门的管理,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行政学的创始人威尔逊明确提出:“行政学研究的目标在于— — 尽可能高的效率。”[9]效率与质量的地位转换,成为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我国学术界历来倾向于对行政效率作广义的解释:行政效率不仅体现在行政的时效、速度、理想的产出投入比率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社会效益上”[3],行政效率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价值和功效的统一”[4]。毛泽东在1942年边区政府“精兵简政”中就提出,“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5]。当前我国政府也是将精简、统一、效能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因此,要加强和提高行政领导素质,完善行政体制,创造良好行政环境,以提高行政效能。
  参考文献:
  [1]Thomas P G,Roblin D.A Canadian Perspective on“the New Public Service”[C].Annual Conference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of Canada. Toronto: Toronto University,2003
  [2]伍德罗·威尔逊.行政学之研究[M].彭和平.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精选.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
  [3]黄达强.行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176—190.
  [4]夏书章.行政效率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153— 178.
  [5]毛泽东.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M].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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