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理性“经济人”人性假设的行政伦理建设


  摘要:理性“经济人”人性假设中蕴含着行政人员价值的“个体主义”取向、行政组织目标的“特殊利益”定位和行政行为“逃避责任”的逻辑,这使我国行政伦理建设陷入了困境。在行政伦理建设中我们应该以“经济人”假设为借鉴,正视政府“自利”本性,科学定位行政价值目标,建立“私利”与“公利”的共容机制,规范行政权责关系。
  关键词:理性“经济人”;行政伦理;利益共容;权责关系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10)01—0104—04
  
  “公共选择”是一个政治学命题,它是将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的。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如果说在20世纪前半期,官僚制理论是影响最大的理论的话,那么在20世纪后半期,公共选择理论则是最为注目的理论之一。公共选择学者从经济学的假设、理论和方法人手来研究政治和行政问题,为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与研究途径,丰富了当代政治学和行政学理论,拓宽了行政伦理研究的领域。它用方法论个人主义来取代传统政治学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得出与传统经济学完全不同的结论,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问题不在经济方面而在政治方面,并针对主流经济学的“市场失灵论”提出了“政府失灵论”的理念。此理论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影响行政价值取向的因素、思考引发官员行为的动机以及制定防范“政府失灵”的措施等方面提供了全新视角,因而对我国行政伦理建设具有某些启示意义。
  
  一、理性“经济人”人性假设的行政伦理阐释
  
  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和核心内容。理性“经济人”人性假设即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是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活动在经济过程中的个人都以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为动机,面临选择时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机会,每个参与者都依据自己的偏好,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活动。依照公共选择的观点,“经济人”范式反映了人的基本行为特征,是社会中所有个体行为特征的统计描述,因而用这个范式,既可以用来分析经济市场上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用来分析投票者(选民)的行为。因为个人无论是处于什么地位,并不会因所处的地位不一样而使其本性改变,其本性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个人效用的极大化作为最基本的动机。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假设引入政治领域,在分析政治问题时强调了以下几方面:首先,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参与活动的人都是“经济人”,利己的“经济人”是经济行为的主体,也是政治行为的主体。其次,市场过程与政治过程是一致的,都是“交易”行为。公共选择理论将人类行为的两个方面——经济决策和政治决策,纳入了统一的框架。“政治制度”就像市场制度,“政治家”就像企业家,“公民”就像消费者,“选举制度”就像交易制度,“选票”就像货币,两种行为具有统一的内在动力和行为模式。“政治家为了实现他们个人的目的,他们制定他们相信能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像企业家生产能获得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20世纪70年代后许多学者使用“经济人”、“自利性”和“租金”等概念对公共领域诸多现象进行解读。具体从行政伦理的视角来看,理性“经济人”人性假设蕴含了以下思想:
  
  1.“个体主义”的行政人员价值取向
  以理性“经济人”人性假设为核心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不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都应从个体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个体是组成群体的基本细胞,个体行为的集合构成了集体行为。如果单单从整体构成着眼,则无法解释自利动机和个人偏好在决策时的作用及所占的比重。在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带入政治学之前,传统的政治理论主要采用集体主义的分析方法。即把集体当作基本的分析单位。它在分析集体行为时,往往将组织及其由职位构成的团体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其政治行为过程。并认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完全独立于个人利益的,国家和政府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唯一决策单位。公共选择理论的“个体主义”虽然是以方法论的形式出现,从个人出发解释一切社会现象。但仍然是以理性的利己心规定个人人性,并以此为基础,将个人作为一切道德价值的最终根据所在。其实质是把个人利益视为一切善的价值合理性的最终依据。可以说,行政人员的价值取向是个人主义。行政官员的行为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权力与声望的提高以及相应的经济收入。
  
  2.“特殊利益”的行政组织目标定位
  理性“经济人”人性假设理论认为不仅行政人员具有“自利”本性,且政府也是“自利性”的组织。行政组织在政治运作中担负着重要的公共角色,其组织目标却是“特殊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以追求隶属机关得到预算最大化为其目标,以此提高个人待遇,获得政绩或行为的便利。政府在实施管理活动中漠视公共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政府失灵的原因所在。“官僚主义”的行为方式通常是实现政府组织和行政官员“特殊利益”的最佳方式。政府领导可以利用其特殊地位,如所掌管的权力,用提高服务代价、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变相地谋取自身利益。此外,“利益集团”也是政府实现“特殊利益”的一种方式。政府部门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和依靠利益集团的资助来获得竞选胜利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利益集团往往和当选议员、政府官员形成一个“铁三角”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表面上是代表公共利益,实际上却是维护某些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
  
  3.“逃避责任”的行政行为逻辑
  理性“经济人”人性假设理论认为政府人员具有理性“经济人”行为倾向,因此可能忽视委托一代理中的“信托责任”。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和政府之间是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责任的“信托”关系。从理论上讲,政治委托人要有效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迫使他一心一意实现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政治委托人能够掌握有关政治代理人本身以及客观环境的完全信息,且获得信息的成本足够廉价;二是政治委托人能够根据完全信息设计出最优的制度安排,将代理人奉行机会主义策略的可能性降低到零。然而,现实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政治委托人不可能完全、甚至较深入地了解政治候选代理人的“品质”,而候选人基于理性“经济人”的人性而千方百计地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现实中的人都具有“经济人”力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发生冲突。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委托人就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导致“代理问题”的出现。致使政府因其自身和行政人员个体的利益趋向而偏离公共权力设置的初衷、违背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从而产生一系列责任问题。
  
  二、理性“经济人”视域中的行政伦理困境
  
  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是为人民服务,维护和实现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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