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侨维权机制落实侨益保护工作


  [摘要]侨务工作是中国政府的一项涉侨重要工作。侨益的保护、涉侨维权机制的落实与完善是推进侨务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针对当前我国对侨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侨益保护工作理论精神的理解,就涉侨投资经济权益保护机制与维权法律机制两方面,提出完善侨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完善;涉侨维权;落实;侨益保护
  [作者简介]杨达,厦门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福建厦门361005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2-0137-05
  
  一、侨益保护工作的理论支撑
  
  (一)邓小平侨务思想——侨益保护理论根源
  中国是一个华侨人口众多的国家。20世纪初,分布海外各地的华侨华人约有700万人。至20世纪末,全球华侨华人总数已超过3000万人。因而,侨务工作成为历代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邓小平是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他一经复出,便以战略家的眼光敏锐地洞察到几千万华人华侨在中国改革开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重大作用。在扫清对华侨认识上、思想上障碍的同时,邓小平及时提出了新时期的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的政策。1978年11月13日,在会见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时谈到:“我们现在重申了华侨、华人的政策,无非是三条。我们只能采取这三条原则来处理,不可能有别的办法。”根据邓小平重申的三条原则,改革开放的中国立即采取了若干重大的措施。
  1 继续处理好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由于历史上一些华侨所在国同中国的国籍法立法原则不同,如中国采取血统原则,而一些华侨所在国采取出生地原则,这就造成了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新中国建立初期,就迅速制定了相关政策,主张尽可能使华侨在侨居国生存、在自愿原则下,鼓励他们选择所在国国籍,为侨居国家服务。愿意保留中国国籍的,则中国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但不应参加侨居国的政治活动,要遵守所在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社会习惯。
  2 切实保护华人华侨在国内的财产和合法权益。从反“右”运动到“文革”期间,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中国的侨务工作也犯过严重的错误,制造过很多的冤假错案,导致一些华侨财产特别是房产被侵占,很多归侨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落实。对此,邓小平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就再三强调:“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凡是过去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改正。对过去遗留的问题。应当解决好。”为此,在全国范围对因“海外关系”而产生的冤假错案进行清理、平反,改正了归侨、侨眷被错划的成分,清退了被没收、侵占的侨房。
  3 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侨务立法。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多次强调华侨华人的事要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1978年1月,他在会见仰光侨胞代表时就说:过去因“受到‘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侨务机构没有了,过去有个华侨事务委员会,后来没有了。对海外侨胞的事情没有一个机构管,你们理所当然地会遇到一些困难,有的问题本应解决而没有解决”。同时指出:“侨务工作,要提到日程上来了,准备恢复过去的侨务机构。”
  
  (二)“三个维权”——当前侨益保护着力方向
  按照党中央对侨联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维护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做好为侨胞服务的各项工作,坚持“三个维权”,即主动维权、科学维权、依法维权,广泛团结好侨界群众,为我们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三个维权”是在新形势下对履行维权职责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概括。加深理解“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深刻内涵并全面把握其实践要求,是各级侨联的重要任务。
  1 加大主动维权的力度,以多元化的形式主动介入,提前介入侨界群众的权益保护活动中。主动维权,鲜明地揭示了侨联及其法律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的态度和责任要求。主动维权,就是要有主动的意识和积极的作为,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维权方式和维权途径的新变化。在具体实践中,侨联法律服务机构应在“三个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并在“三个主动”的基础上,以更多元化的方式落实主动维权的意义。
  2 建立以法律服务机构为核心,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的维权委员会,加强“依法维权”的力量。依法维权,鲜明地界定了侨联组织在现实条件下维权的根本途径和基本手段。侨联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维权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合理合法地引导侨界群众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3 积极推动侨联及其法律服务机构参政议政的广度与深度,以科学的发展观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科学维权,鲜明地提出了侨联履行职责的科学态度和辩证方法。科学维权就是要把握维权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强的特点。用科学理论来指导,用科学方法来推进,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维护侨界群众的具体利益时,应当注意与维护人民群众的总体利益相结合。这是侨联组织科学维权的前提要求。因此,侨联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维权工作时应当以全局、大局为重,既要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利益,又要考虑科学发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科学维权,侨联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政治修养,实时把握党和政府对维权工作的重要精神,培养大局观。
  
  二、侨益保护工作的存在不足与依法维权的必要性
  
  (一)侨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1 对侨务工作战略性基础性的地位认识不足。现在一些地方领导和侨务工作者,既没有认识到“侨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很重要的工作,别的工作如对台工作、港澳工作可能没有那么长期,而侨务工作可能几百年以后还会有华侨、归侨、侨眷”,也没有看到侨是我国特有的国情、独特的优势。“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这样多的侨民和本国血统的人在国外生活,也没有这么多的归侨和侨眷。”
  2 侨益掌握不详细。“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归侨侨眷和华侨的权益得有效到保护,一靠政策制定,二靠政策落实。无论政策制定还是政策落实都要以准确、充分、详细的信息作为基础。侨务工作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选择、评价、使用、综合侨情的过程。
  3 权益保护理论研究滞后。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和实践的指南。侨务理论是指导和推进侨务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有力保障。尽管这些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和侨务工作者,对归侨侨眷和华侨权益保护的理论做了一些研究,但这离现实和客观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现在,侨办系统内设机构中没有专门的政策法规部门,与重点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进行侨务工作研究的课题数量有限。我们不仅缺少对过去权益保护实践的总结和理论升华,而且也缺乏对权益保护前瞻性理论的探讨。
  4 侨益保护机制不科学。现行的权益保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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