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与宪政的发生模式及经验分析


  摘 要:宪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制度安排。宪政的发展孕育和催生了现代政党政治,而政党政治又反过来丰富和发展了宪政理论、原则和具体经验。宪政与政党的发生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英美式的宪政自然生长而导致政党政治,二是中国式的以政党推进民族、民权革命为肇端而导致宪政。不同模式下政党与宪政的基本关系及其发展形态虽然有异,但亦有许多共同点。
  关键词:宪政;政党;关系;发生模式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9)04-0024-06
  
  一、宪政基本原理
  
  国家与社会之间具有固有的张力:国家本质上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既存的国家是社会利益的公共调节器。社会利益是社会最敏感的神经,社会利益的结构与变化极其复杂和深刻,因此,如何在社会利益的流动、矛盾、竞争和变迁过程中实现国家政制及其运行过程的动态调整以保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是一切政治共同体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近代以来,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导致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经历了深刻而巨大的调整,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中,国家的政治统治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进入到了宪政(constitutionalism)阶段。
  所谓宪政,是指“……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当然,这种统治必须局限于人民同意授予其的权力和为了人民同意的目标。”[1]宪政基本精神从根本上视所有社会成员为目的,强调和坚持人们实现自由平等的应然政治理念,因而宪政并不只是对当前政治制度的规范或说明,它还是一种政治理想和政治价值,它的规范作用因其理想价值而获得道义感召力和普遍意义。从理论上说,宪法并不仅仅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并不仅仅把宪法狭隘地当成是用法律维护任何当权执政者的权利,而是全体社会公民的正当民意和利益的公共维护设置。在宪政制度下,政府的一切行为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宪法及其培育的公民文化从先验的社会价值层次和经验的行为规范层面为政府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双重的防范。其根本点在于,对政府权力进行规限,政府本质上是有限的并依法制规则运行。如此才构成民主宪政下的权力有效制衡、民众自由参与和有效监督的政治局面,才能最大限度地使权威与秩序得以统一,使统治与整合有效结合。由于国家、政党相较于民众个人而言对社会具有无可比拟的影响力和威胁性,因而宪政制度所约束的主要对象并非一般国民,而是国家或政府等权力机构。宪政的这一诠释所蕴含的中心观念是,宪法高于任何个人和机构,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宪法(而非支配宪法)并依宪法行使。在现代人民主权观念中,宪法应当既赋予权力,又限制权力。宪法是规定政府职权的最高法则,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大法。宪法尤其注重严格规定和限制政府权力,而限制政府权力正是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表现和结果。可见,宪政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而就其根本的意义和作用,二者又有所区别:民主的要旨在于以民决政,宪政之要旨在于以法治国。没有法治不能保证民主,而仅有法治却不一定有民主。法制的目的是民主,而民主则必须由法制获得公正和秩序。“民主规定所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的,宪政则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宪政民主是一种把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加以制度化的制度,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现代多元社会维持自由、安定和统一,而不致发生太大的动荡和暴力,是摆脱治乱循环、以暴易暴和恶性派阀政治的根本途径。体现这种交叠共识的宪政制度能够为依据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政府提供制度和法理上的合法性,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社会提供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2]
  宪政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安排。正如达尔所言:“一些国家,即使各种条件非常有利于民主的稳定,但如果从别的标准来看,宪法安排仍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事实也确乎如此。民主国家的具体政治制度如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政党体制、地方政府等等,都是由这些安排决定的。而这些制度的成形,又会严重地影响到立法机构中的代表席位的公平、政府的有效,并最终影响政府的合法性。”[3]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宪政体现了以下重要原则:1宪政的主体的广泛性。宪法主体是就公民身份而言的,公民是由具有普遍性的民权和人权所构建的身份,不以血缘、出身、身份或者文化传统、语言乃至宗教或意识形态信仰来定位,因此,本质上包括了全体公民,而宪法就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公约关系。2宪政规定主体的平等性和法治的程序性。宪政以全体公民为基础,自然视全体公民为平等个体,在实践上要求主体平等在法制程序上的实现。因此,根本上来说,宪法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排除特殊主体如阶级、集团或者个人在宪法程序之外行动。3宪政价值关怀的普遍性。宪政价值对于社会而言是普遍而无差别的,即宪法所涉及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理念适用于与之相关的全体社会成员。宪政价值的普遍性是宪政获得社会支持和社会维护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资本”[注: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请参阅李惠斌、杨雪冬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得以积累的重要起点。实质上,宪政价值关怀的普适性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开辟了“公民社会”[注:参阅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健康成长的政治空间,并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政治从而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程序和规则,使民主的实现获得制度化的保证,而这一领域的成长壮大对社会政治的长久稳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二、政党与宪政的发生模式
  
  从发生学出发,政党与宪政的发生模式是指政党与宪政的发生顺序、作用方式、发展趋势等所形成的内在机制和外在形态。从不甚严格的意义上,政党与宪政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一是在宪政传统和宪政框架内孕育政党和政党政治,更多地体现出宪政对政党的影响及政党与宪政在实践中的相互作用;二是以政党为主导创立或新建宪政的情况,体现出政党价值观和政治实践对宪政基本取向的影响。
  (一)先宪政后政党:以英美为例
  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确立了宪政体制。宪法的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等贯穿于其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制度中,政治体系的宪政原则和体制结构与社会发展和政治生活紧密交融,在立宪君主外壳下得以不断发展。英国的宪政精神分散于不同年代的成文法(即宪法性法律)、习惯法和惯例中,在长期发展演化中最终确立。英国宪政最接近于自然式生长,英国宪法确立了宪政的基本原则,如议会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原则和责任内阁制原则等。在宪政体制中,议会是实现“主权在民”思想的集中化身,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和影响力。正是在议会的组织、议事、表决以及与其他机构和制度的相互作用中使得政党得以出现并促成了极具特色的英国政党政治。从议会中演变出政党并进而形成政党政治的过程,也是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真正落实的过程。在宪政制度中,议会获得英国最大的权力,而事实上,内阁制度却使内阁处于政治权力的中心,由此,担当组织内阁的政党实际上是政治的中枢。历经发展,英国政党的活动范围、组织程度和活动能力都得到扩大和提高,成为一个真正世俗化、大众化的政治组织,使一个政治上不断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出现成为可能,而这又反过来扩大了英国宪政的社会基础,使宪政制度的稳定发展获得持续的保障力量。同时,政党通过参与政治实践,将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见加以表达和综合,使社会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宪政体制性渠道加以解决。在实际的运作中,两党制的政治生活组织方式对政治过程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执政党能通过自己任命官员、制定政策、在内政外交方面努力推行经济和社会计划使本党及其拥护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反映,同时尽量使本党利益与全体国民的基本利益达成某种平衡,以维护其必要的执政基础。这必然使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保持了一种与反对力量之间的张力,在此张力作用下,宪政制度获得维持和发展的机制。另一方面,反对党并不丧失其合法的反对地位,仍有其对执政内阁的积极的制衡作用。有人认为,英国政党表现出对传统的持守与对民意的高度尊重的特点,而英国民众对政府的认同程度也是其他西方国家所少有的。庞尼特(RMPunnett)更是认为:“英国政治文化的特点在于:在人民方面有合作和信任,在政府方面有温和与节制。由此便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政府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合法权力,但却以节制的精神行使这种权力。……如此就有必要强调那种真正的牵制力量了:它是由传统通过对温和、得人心、讲道理的政府的承诺而施加于政府的行为之上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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