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纪实(上)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开始对日本战争罪犯展开审判。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在南京、北平、广州、上海等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少部分无罪释放。
  1946年1月19日,同盟国统帅部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又称东京审判)。中国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提供证据,特别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揭露,为东京审判作出了重要的配合和贡献。
  这场审判,是在英美等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的独立司法审判。对长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件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独立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公正地说,国民政府诸多外交、法律、军事人员,付出大量的努力,完成了这次规模浩大的审判。现在,让我们翻开当年的档案,还原这段曾被湮没多年的历史。
  裕仁天皇和冈村宁次漏网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筹备工作,是在英美盟国的带动下展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英美等国就在谋划战后如何惩办法西斯罪行。1943年10月,同盟国各国代表在伦敦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中国政府代表顾维钧参加。1944年2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开始了初期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
  1945年8月15日后,各地日军相继向国民政府投降,等待遣返。国民政府在接收过程中,得以开始实质性的调查和惩处战犯工作。
  审判的第一项工作,是确认战争罪犯。日本侵略中国早于二次世界大战,时限应提前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略东北和华北的日军首领,都应列入战犯名单。1945年9月,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连续召开会议,最初议定的名单有48名,包括近卫文磨、东条英机等政府首脑,杉山元、板垣征四郎、畑俊六等军事将领,广田弘毅、松冈洋右等历任外相,小仓正恒、河田烈等历任藏相。
  一些特殊人物,虽然职位不高,也列入战犯名单。如芳泽谦吉,1923年就任驻北洋政府公使,涉及一系列中日冲突及1928年日本出兵侵略山东。1932年他辞职,严格说来,日本全面侵华时他已不在决策层。但他参与早期侵略中国的许多决策,因此列入战犯名单。还有大谷光瑞,日本佛教法主、探险家。1902年率大谷探险队前往中亚、新疆等地挖掘文物。后来派人发掘调查吐鲁番、库车等地,掠夺大量文物。1933年移居大连。虽然大谷从未在政府任职,但他对中国的文化侵略影响极大,所以也被列为战犯。这个名单反映:国民政府在酝酿时,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全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人物,不仅局限于政府要员和军事首脑,而且涉及经济、文化等多方面。
  几经删减,最后议定的日本战犯名单为20人。蒋介石审定后标出重犯12人,圈去2人。12名重要战犯是:1.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畑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最后大谷光瑞、甘粕正彦被排除。甘粕是日军少佐,长期担任“满洲电影株式会社”董事长,主持拍摄了很多歌颂日本军国主义、奴化中国人思想的电影。
  战犯名单中,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个是日本天皇裕仁。国民政府最初认定的战犯名单,天皇裕仁排在首位。美国为了长久控制日本,考虑保留天皇制度,杜鲁门总统与蒋介石磋商后,将裕仁删除。尽管外界舆论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责,国民政府还是与美国保持了一致。
  还有冈村宁次。作为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及“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是侵华首恶。但日本投降后,冈村积极配合国民政府,拒绝向八路军投降,等待国民政府的接收,使蒋介石感到满意。在商议战犯名单时,何应钦就特别关照:不要将冈村列入。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原则,而是出于政治的考虑。
  34项罪行补充为38项
  第二项重要工作是定罪。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需要对罪行有一个全面、合乎法律规则的界定。国民政府在这方面也没有经验,先是参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海牙公约》及《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并参照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的规定,1946年7月列举了34项罪行。后来考虑到这些罪行未必都符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刑法和战争实际情况,国民政府1946年10月23日公布《关于战犯审判条例》,调整和补充为38项罪名。
  从参照国际法设立34条罪行到自主修订的38条罪行,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突破:在确认罪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事实,特别针对日军对国人的大屠杀、虐待、掠夺历史文物等罪行,设立相应条款,对后来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很难举证具体犯罪人和部队番号
  1945年12月起,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根据军事区域划分,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南京法庭直属国防部,其余9所分别隶属各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
  审判初期的主要目标是日军宪兵、监狱官员。他们在当地作恶多年,民众容易指认。广州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驻汕头日军宪兵杀害国民党军队情报人员的案件。1945年7月,日本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获国民党军1 86师驻汕头情报主任郭伟杰及属下11人,将12人杀害于汕头机场。在法庭上,吉川、黑木等承认了罪行。但汕头宪兵中队长松永平司大尉拒不认罪,声称他当时在广州开会,回来后才得知此事,所以不能承担责任。然而同案犯证实:松永早已掌握了郭伟杰等在汕头从事情报工作的线索,指示部下相机行动,所以松永应负首要责任。广州法庭6月12日宣判,松永、吉川、黑木三人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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