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突破了100万,这些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立法欠缺导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无依据、保障标准不统一、队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显现。我们应从立法等方面加强辅警队伍的制度建设,使这支队伍走上正规化的发展之路。
  长期以来,人们已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职责全部归于公安机关。随着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来临,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安机关执法范围的不断扩大,执法职能的不断增多,一方面警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大量的民警从事一些非执法类的工作:行政、财务、文秘、教育、档案等,大量占有一线警力资源。而针对目前的情形,由于公务员编制和财政而言,大量的招警是现实不允许的。因此,警力不足的当前有效措施就是推行警务辅助人员制度。
  一、警务辅助人员概况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工作中主要的辅助力量。它的概念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包括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在内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力量,他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做好自身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也起到了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狭义上则指在公安机关中协助人民警察处理与警务有关事务的人员。
  当前,各地实行的警务辅助人员制度,多为劳务派遣的形式。具体运行是:公安机关自行委托劳动派遣公司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合同,再由劳动派遣机构将其派遣到公安机关工作,公安机关自行管理相关事宜。目前辅警经费的主要来源单靠招录单位自行解决,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支队伍稳定发展和人才储备。
  1.法律依据不足
  《人民警察法》规定,只有公安民警才具有公安执法权,导致辅警在工作中处于尴尬的境地,辅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警务辅助人员制度,未给予公务员行政编制,也未给予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制度,实际是一种属于现有劳动人事制度以外的制度。辅警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的阶段,只是一些地方的文件规范辅警的招募和工作内容,并未形成法律。
  2.辅警的个人素质普遍较低
  我国由于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条件完全不统一,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大部分招录的标准是:身心健康,无犯罪史,政治思想正派,但是对于年龄、学历等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招录的资格标准较低,缺乏一定的考核程序,没有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因此警务辅助人员的队伍中,大多数是文化素质不高,且缺乏法律基本知识的。在协助正式民警工作中,往往会发生违法行为,面对一些需要专业技能时,常常也是无法应对的。
  3.队伍不稳定,缺乏规范化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和招录制度,人们经常认为警务辅助工作是一种临时性的,因此大部分警务辅助人员才入职后的几个月,相继辞职不干,导致人员流失率高,队伍常常的波动性较大。从警务辅助人员的角度来讲,希望这份工作是一份稳定的、有保障的工作。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统一的服装和装备,工资待遇相对不高,导致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不是很高。不少单位对雇佣人员分工不明确,经常性变换工作,临时派用较多,少数领导甚至让其成了私人勤务员。
  二、国内外经验模式
  随着第四次警务革命不断地深入,警务辅助人员在各种勤务保障、技术、行政等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尽管我国大陆的警察制度与香港特区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体制和管理模式上有着本质的差别,但是从现实出发,其制度能够有效地实现警务活动效益的最大化,节约警务资源和行政经费开支,提高警察工作专业化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警察工作的满意程度。
  美国警务执法权力高度分散,但大体将警务工作人员分为宣誓警察和文职雇员。宣誓警察是战斗在前线,配枪,有执法权和逮捕权。而警务文职雇员则从事主要内勤工作,不穿制服,不配枪,没有执法权和逮捕权。同样,英国、加拿大、香港,把一些工作危险性低的工作:内勤、技术、后勤、行政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岗位从正式警察编制中抽离出来,雇用警务辅助人员来担任这些岗位的工作。这些警务辅助人员普遍没有执法权,薪水标准和福利待遇也低于正式警察。
  法国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实行现役制的辅助警察。主要是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选择出符合国家警察的品格和体质条件的,并且需要在警校接受完成相关的警察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全部着装,但是不授予警衔标志。他们主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治安巡逻以及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另一种的辅助警力则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一般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服务人员。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了浪费警力的发生。
  在面对如何管理这支队伍的问题,苏州市出台了全国首个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为其他地方提供了一个有效地立法样本。2012年7月1日,《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它主要解决了警务辅助人员最常见的三个问题:首先,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社会地位。它明确了“其依法履行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表明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不是临时性和志愿性的,相反是长期性和职业性的。
  其次,规范了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职能。它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的权责和不得从事的事项。职责清晰,划分明确。相比从前,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期职责职能过程中,争议较少,公众的认同度也随之提高。也进一步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是一种职业,是公安工作职能的一部分,并不是警务工作的附属品。
  最后,在待遇福利上面,解决了很多实质性的问题。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实行“层级晋升”和“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条款,为警务辅助人员提供了各种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还设立“抚恤资金”,为因工受伤的警务辅助人员以及近亲属提供了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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