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背景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研究


  摘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消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国家确立的消防队伍三年改革时期中,完善和创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体制,保证在改革期间和改革之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问题。随着消防改革的进行,许多过去的法律法规不再适用,包括《消防法》在内的众多法律法规都亟待修订和完善,以符合改革的需求。本文主要探究改制背景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变化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策。
  关键词:消防改制;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消防工作的开展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要求政府部门加快转变职能,改革现有行政运行机制体制。过去消防以军队的身份行使行政职能,存在诸多不便和产生了许多难题,对消防机构的工作开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消防队伍集体转制,脱下军装成为地方行政单位,并对其消防监督职能、灭火救援职能等进行优化,打造现代化职业化的消防队伍。
  一、改制背景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化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要求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狭义上的消防监督检查机构就是单指在现场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实地调查并当场做出相关行政行为;广义上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事前的审批许可,事中的实施监督、事后的抽查回查等方面,涵盖了整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各个阶段。
  消防队伍这次改革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消防体制的改变。消防队伍从过去的公安现役部队体制改变为地方行政机构体系,2018年二月份底三月初,中共中央出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成立国务院下属的应急管理部,消防隊伍整编制划分到应急管理部,从此身份从武警部队转变为行政单位。
  另一方面是消防职能的改变。2018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其中的第三项内容明确提出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就意味着未来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不再由应急管理部的消防部门承担,而是归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防监督检查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违法的投诉进行核查、单位运营过程中监督抽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这次改革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指的就是开业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就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而言,现在不仅有新成立的应急管理部有职权,目前的公安派出所也保留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另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被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能划分呈现多机构负责、多部门行使的局面。
  二、改制背景下消防监督检查的产生问题
  在这次消防改制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主体定位、职能划分、法律责任等都需要重新定位并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在改革中产生的问题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应对解决。
  (一)消防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消防依据分法律主要是《消防法》。《消防法》制定于1998年,于2008年进行过一次修改,至今没有再修改过,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高速时期,当前的社会现状已经与十年前大不相同,消防法中的规定很多都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在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往往《消防法》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难以适应当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尤其在这次消防改革中,消防机构从实施主体、实施职能到法律责任都有着巨大的变化,现有颁布的《消防法》已经不再适用,《消防法》急需一次大规模的修改,把改革的内容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下来。
  同时,过去消防队伍的职能主要是灭火与救援,相对单一,而随着城市发展需要消防的职能更加的综合化复杂化,因此在这次改革中对消防职能进行了全面的调整。未来的消防职能必然会向着综合应急救援的方向发展。另外,消防正朝向跨区域跨省份综合力量救援发展,这就要求《消防法》明确消防新形势下的职能规定及对新出现的跨省应急救援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消防监督检查停止实施部分行政措施
  《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过去消防归于公安机关管辖,可以作出由公安机关专属的拘留行政处罚,今后消防转归应急管理部后,不再属于公安部门,自然不能再行使专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拘留处罚,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消防法》规定的达到了需要拘留的违法情形的,只能做出警告、罚款及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消防机构过去在公安部,还有权行使强制传唤的行政措施。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时,消防机构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强制传唤。但是行政强制传唤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部门的专属行政措施。今后消防机构脱离公安部,也就不能再行使强制传唤措施,这必然会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应当尽早出台相应的替代措施或者与公安部建立职能衔接制度,以填补消防机构改制造成的制度空白。
  (三)部门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能分工模糊
  按照消防改革方案,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将存在多部门联合行使的现象。一方面,消防机构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后由住建部统一行使,但是,改革方案中只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出消防机构,并没有提到建设工程验收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今后消防机构仍继续持有并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另外《消防法》规定公安派出所也有部分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在改革方案中并没有提及是否继续保留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公安派出所目前仍然有相应的职能权限。因此,目前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由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应急管理部三方共同行使,相互之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能和权限仍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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