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重庆公交坠江悲剧再现如何有效预防乘客干扰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一、乘客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事件频发
  近年来,我国公共交通发展迅速,但部分乘客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以辱骂驾驶人、抢夺方向盘,甚至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除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件外,近期,媒体还报道了多起类似案件:
  湖南乘客与驾驶人抢夺方向盘
  2018年4月20日,湖南一辆开往长沙的客车上,男子因错过站点要求驾驶人违规停车遭拒后,抢夺方向盘险致车辆失控。该男子行为引起同车乘客愤怒,被另一乘客飞踹,最后该男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带走。
  北京乘客用整箱牛奶击砸驾驶人
  2018年10月29日,北京一名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坐过站,提出停车要求遭拒后,用整箱牛奶击砸驾驶人手部,驾驶人躲闪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路线,紧急刹车后,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关于乘客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案件分析
  从案发场所来看,此类案件普遍发生在城市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人与乘客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并不认识。
  从案发诱因来看,乘客殴打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前通常已与驾驶人发生争执,如乘客提出在指定停靠点外临时停靠下车的不合理要求后被驾驶人拒绝,乘客不文明乘车行为被驾驶人劝阻,乘客与驾驶人发生争吵并辱骂驾驶人等情况。
  从表现形式来看,乘客采取抢夺方向盘的方式干预驾驶人正常驾驶,造成车辆甩尾、剧烈晃动,有倾覆危险,有的乘客甚至采取殴打驾驶人、脚踢踹行驶中车辆的挂档杆等暴力方式阻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从审判结果来看,涉事乘客因殴打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车辆,危及公共安全,绝大多数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
  三、相关人员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即达到了特定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造成的实害后果不是构成犯罪的强制性要求,属于加重量刑的要件。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主要是指运用交通工具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驾驶车辆冲撞人群、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等。
  (二)乘客暴力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行为表现来看,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对驾驶人的无理指责,不但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而且干扰了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殴打、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更是直接威胁驾驶人的人身安全,甚至严重影响了驾驶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足以造成行驶中的车辆发生倾翻、车上人员伤亡及致使其他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达到了刑法上要求的特定危险状态。
  从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表现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該类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外,其他大多数属于间接故意,即对于自身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可能导致正在行驶的车辆发生倾覆、车内人员伤亡以及致使其他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三)驾驶人暴力回击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汽车驾驶人作为职业驾驶人,不仅应当按照职业规范要求,负有保护车上乘客与车辆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应当知晓车辆失控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施暴乘客予以暴力回击,从行为表现来看,不但严重违反了职业规范的要求,而且作为车辆的唯一控制人,没有采取确保行车安全控制措施,而是将车辆置于高度危险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其危险程度达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求;从主观心态来看,属于明知暴力回击将车辆置于失控的危险状态但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因此,乘客抢夺正在行驶车辆方向盘、殴打驾驶人、驾乘人员互殴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危险方法与刑法上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并在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国外关于乘客干扰驾驶行为的相关规定
  乘客以殴打驾驶人等方式干扰驾驶的行为,并非孤例,在其他国家也频有发生。国外普遍加强立法,明确此类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并通过完善硬件设施、强化驾驶人培训和加强宣传等方式加以预防。
  美国:美国重点通过立法方式预防乘客干扰驾驶。纽约州在2016年制定法律,严惩袭击公共汽车驾驶人等公共交通运营人员的行为,将原本属于“轻罪”的犯罪行为提升为最高刑期7年的“D级重罪”,并在公共汽车车门外,加装印有“根据纽约州法律规定,侵犯公交驾驶人的,将处以7年监禁”字样的警示标志。新泽西州立法规定,袭击驾驶人的,将处以7000美元罚款并处以5年监禁,并在公共汽车驾驶人座椅后树立警告牌,强调该项规定。洛杉矶市于2018年6月通过立法,要求公共汽车配备防护盾,并加强驾驶人安全培训。
  新加坡:新加坡立法规定,袭击公共汽车驾驶人的,涉嫌故意伤害,将处2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新币以下的罚款;酒后闹事的,还涉嫌公众场合醉酒罪,将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1000新币以下的罚款。此外,2006年,新加坡公交公司(SBS)发起一项公众宣传运动,在新加坡所有公交换乘站和终点站张贴了预防攻击事件的海报,并在其运营的2800辆公共汽车中悬挂标识,鼓励乘客对受攻击的驾驶人施以援手、及时报警。

推荐访问:重庆 乘客 犯罪行为 再现 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