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立法佑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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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发生火灾,房东和租房人的责任如何分担?如何消除“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如何真正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立足浙江实践,力求破解消防难题。
  消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更与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早在1998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并于2004年作了修正。办法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未有效形成,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较低,一些区域、场所、单位火灾隐患非常突出,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现行办法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2010年3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张晓峰,省消防总队政委程永利作客浙江在线,就草案听取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火灾隐患的化解,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着力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2010年1月6 日凌晨,瑞安市塘下镇五方村发生一起火灾,9人死亡2人受伤。据附近居民称,发生火灾的房子为“三合一”(在同一幢建筑中设置车间、仓库、员工集体宿舍)工厂,而类似这样的加工场当地就有上千家,有的甚至连营业执照都没有。9死2伤的火灾烧“痛”了当地,也暴露了诸如家庭小作坊、小企业等“三合一”场所的巨大火灾隐患。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省民营经济迅猛发展,逐步形成“小产品大市场、小资本大集聚、小企业大协作、小产业大规模”的块状经济特色,温州、台州、绍兴、宁波、嘉兴、湖州等地更是形成了“一镇一品牌、一县一主业、家家户户办企业”的蓬勃发展态势。据统计,目前,浙江省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集群有360多个,其中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有265个,50亿元至100亿元的有51个,100亿元至200亿元的有23个,200亿元至300亿元的有7个,超过300亿元的有14个。
  “这些产业集群集原材料供给、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于一体,建筑连片且消防设施缺乏,人员密集且流量大,原材料和产品多且大量堆集,用火用电频繁且量大,火灾隐患不但十分突出而且难以彻底整治。”浙江省消防总队政委程永利说,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往往擅自变更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将其改成厂房,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往往将生产车间、仓库、员工宿舍三者合一,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合一”场所。
  针对“三合一”场所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将“三合一”整治工作纳入了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2007年8月开始,浙江省政府在全省部署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整治效果。据统计,两年多来,浙江省共排查出4.3万余家“三合一”场所,查封6000多家“三合一”场所,强制拆除1200多家地下加工厂,依法拘留270多名违法生产经营者。
  然而,不少地方仍然存在排查不彻底、企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隔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程永利用“形势不容乐观”一词形容了浙江省“三合一”场所的消防现状。
  《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结合浙江实际,总结了近年来“三合一”整治工作的经验,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草案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同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确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疏散、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严控出租房擅改功能结构
  
  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出租房已变得十分普遍。然而,出租房火灾的频繁发生,也让出租房的火灾隐患问题浮出水面。“我家隔壁的一套房子,只有三间,100来个平方,里面住着十五六个人,都是外来打工的。有的在里面用煤气灶烧饭,有的在用电炉,还乱拉电线、乱丢烟头,很容易引起火灾。”一位温州的网友对自己目前的居住环境十分担忧。
  “随着浙江经济社会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多。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近1800万,大多从事生产、加工行业,且多数都住在出租房。居住条件总体不是很好,有的房子很小,几十平方米的房子住十几、几十人,十分拥挤。这些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都相对较差,这也使出租房屋火灾频发成为近几年来的一个突出现象。”程永利说。
  据统计,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出租房屋的火灾占到火灾总量的80%以上。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火灾隐患究竟该由谁来管?对于安全隐患,房东有怎样的义务?如果发生火灾,房东和房客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出租房安全隐患是消防工作中比较突出、比较难的问题。我们对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丁祖年主任介绍说。
  草案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出租。同时,草案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承租人应当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宣传教育不可少
  
  2010年4月4日,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贾宅村一基督教堂突发大火,被围困在楼顶的3名中学生急中生智,挥舞一面彩旗求救。消防人员根据挥动的彩旗确定了他们的位置,及时将被困者救了出来。如何在火灾现场快速逃生,如何应对突如其来的大火,这些都离不开日常的宣传教育。
  “现在的消防隐患,很多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设置的不健全,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的问题。即使规定了,人们也不了解不清楚,甚至不关心。一旦发生火灾,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进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丁祖年说,“真正要做到加强消防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加强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对此,草案设专章对宣传教育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和义务。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科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草案还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此外,草案将每年的11月定为浙江省消防安全宣传月,将11月9日定为浙江省消防日,规定: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消防日,各地、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把常识刻在我们的脑子里,一旦发生火灾就知道该怎么办。”丁祖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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