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追逐与价值回应


  社会对犯罪学的期待正曰益功利化。犯罪学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的传统罪因研究正日益受到社会功利化追逐的冲击。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当前,社会需要更具实际功效的犯罪学知识和技能。对原因的研究显然难以回应社会期待。被犯罪学者们追随了百年的学科根基开始动摇。来自于学界自身的质疑曰益显现。如王牧教授指出,犯罪学的学科定位应当是研究整体犯罪现象的科学。而将犯罪原因作为核心和全部内容进行研究,“犯罪学的理论前提预设是错误的!”“犯罪现象应当成为犯罪学对犯罪规律的全面研究”。”而与此不同的观点则认为,“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的基石范畴。”。犯罪学的基石范畴是犯罪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整个犯罪学研究重点的确定和犯罪学体系确立的基础。这些认识实质追问的是犯罪学的价值与功效。
  对于犯罪学而言,其价值源自于“由于对犯罪的认识不充分而产生的”。而对于犯罪学的功效则被界定为:“……应该承认犯罪不可能消灭,犯罪学的任务不是发现犯罪的所有原因,而是向政府提出一个刑事政策的方法,以使犯罪行为降低到一个可以说是合理的水平。”具体而言,犯罪学对社会贡献的知识是什么?哪些知识为社会所需?对于具有理论与应用双重价值的犯罪学知识而言,这些诘问蕴含了社会对学科功利期待追逐的动机生成,也是犯罪学学科对社会功利期待的价值回应。这些回应在现象层面上,似乎学科本身被功利潮流所裹胁。但不可回避的是,这些功利性目标是犯罪学应用价值的题中应有之义。功利性与犯罪学知识的社会功效密切相关。犯罪学该如何回答?既是犯罪学学科本体自身的检验又是犯罪学价值的回应。若自身存在结构性缺损,遭遇的是社会功利性期待目标的失落,学科价值则损,进而学科价值被低估导致被边缘化;在社会层面,犯罪学的价值和功效内容主要体现在认识功能、导向功能和促进功能等方面。具体价值目标在于:犯罪学以对犯罪本质和规律的科学知识,提供并帮助社会树立科学的犯罪观;为社会提供认识犯罪的基本技能;犯罪学将自己的理论模式和经验型知识提供给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使司法及时调整立法不足和对司法实践的修正与预测;对刑事司法形成“钟摆效应”;并通过对犯罪原因尤其是宏观的社会原因的的揭示,犯罪学对社会公共政策提供建议和指引,使社会对犯罪的预防目的更为清晰。这些功效本身蕴含了犯罪学生成的社会功利化期待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犯罪学自身本体结构的完善是犯罪学价值体现的根基性基础,范式的确定更是犯罪学价值回应的具体保证。
  审视我国的犯罪学学科,在犯罪学研究的传统范式上,犯罪学解的“谜”一直固定在对犯罪原因的探索而受到争议。虽然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我国已经具有30多年的学科历史,但因没有形成“科学共同体”,范式问题仍未明确。而犯罪问题的研究多从个体兴趣型的研究模式开展,因此也就导致学术争论有时在不同的话语平台上展开,难以形成基本立场的正面交锋,乃至出现各自表述的重复性学术资源浪费现象。因此,有必要从范式角度对犯罪问题进行梳理和和规训,使犯罪学研究者树立共同的学术传统,研究者在共同的理论框架下,遵循共同的学术规范展开研究,从而在有益于犯罪学学科发展的对话交流和学派之争中形成犯罪学研究共同的学术话语权。
  犯罪学的话语说到底则是犯罪学学科共同体的建设与完善达到的目标。话语权的实现即为犯罪学学科应用价值的实现。考察我国当前犯罪学话语权现象,不难发现,我国犯罪学界对话语权实现的追求淡漠如初。犯罪学的话语涉及到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犯罪学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方法论,尤其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等。这些问题实质就是犯罪学的学科共同体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与犯罪学的研究团体分不开。从犯罪学本体的认识和建设出发,犯罪学的话语体系是复杂的,综合交叉的知识范围使犯罪学的话语体系在学科林中难以寻觅落地之源。而犯罪学的话语权与学科本体程度密切相关。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中揭示出这样一个规律,犯罪学学科的诞生和发展,与学科共同体紧密相连。正因为学科共同体的支撑,无论是十八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还是十九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学科话语及话语权现象昭示了犯罪学学科的独立和价值。在这两个学派的历史进程中,因其所特有的共同体话语为犯罪学学科赢得了瞩目的话语权。考察这一历史进程,不难发现,十八世纪古典犯罪学派的话语是以理性工具主义为基点。“理性选择”理论对欧洲的刑事变革形成了助推力,成就了席卷欧洲的刑罚革命;十九世纪实证主义的风潮,在工业革命的风暴中,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揭开了犯罪学学科的科学进路和话语。无论人们是否关注,学科话语及话语权如影相随地出现在学科的历史进程中。话语权活跃时则学科繁茂,学科低谷时则是话语权消失或边缘化之际。而在学科层面,学科的共同话语的强弱反映出科学共同体的盛弱。考察我国当代犯罪学话语及话语权,展现的事实是:一方面犯罪学话语似乎茂盛繁多,如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曰益繁盛,据统计,我国自1980年至1990年未,全国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文集、调查报告等计200余种,论文2000余篇,译著50余部,总字数达9000余万。尤其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每年召开一届学术研讨会。迄今为止也召开了十八届全国性的学术会。并且,每年召开的研讨会都关注了社会热点的犯罪现象研究。进入二十一世纪,犯罪学研究更为活跃,平均每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在500篇左右。而另一方面,犯罪学话语权则旁落。虽然从学术上看,犯罪学的研究似乎处于高产,但在应用价值上看,影响则微乎其微。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过程中,犯罪学话语权在社会政策的制定尤其是刑事政策的制定中确失话语权,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在推动刑法改革的学科功能上鲜有建树。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社会进入较为稳定的犯罪高发态势下,政府忙于抉择如何治理犯罪时,犯罪学话语权似乎为空白。话语权的缺失引发的思考是:犯罪学该如何面对话语和话语权现状?犯罪学的话语权场遇该如何构建?话语权场遇的属性如何认识?犯罪学话语权追求的效应是什么?这在当代社会各学科愈发重视学科应用与发展的今天,是犯罪学不能回避的现实。
  在当今对犯罪治理愈发受到各级政府重视的大环境下,犯罪学话语权应活跃在犯罪治理的前沿中。无论是对当前对扫黑的专项整治如重庆打击涉黑犯罪的治理模式、当前的经济犯罪、渎职犯罪的预防治理及社会公共安全立法等,犯罪学应该有自己的声音。而纵观犯罪学话语权的实现,最为密切的平台终要建立在司法场遇、公共政策制定咨询机制及社会对犯罪的认识与防范的普众化制度场遇中。因此,在犯罪学的本体建设和完善意义上,范式的确立、话语权的合力建构既关联犯罪学科学共同体的发展,也是犯罪学学科对社会功利期待目标追逐的价值回应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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