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民族主义恐怖犯罪的刑事控制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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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恐怖犯罪很多由极端民族主义引发,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对此类犯罪的刑事控制具有几个特点,如与国内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和联合国反恐战略相呼应,带有明显的“重刑威慑”倾向,在立法趋势上受风险刑法观影响。在未来的立法完善中,判断新罪名所附的规范义务是否在合理程度的范围内,刑事控制目标的实现手段合理与否,充分重视非刑事处罚措施应有的功能以及不应忽略人权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考虑要素。
  [关键词]极端民族主义;恐怖主义;刑事控制;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7)01-0060-10
  作者简介:冉翚(1968-),女,重庆江津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四川 成都610041进入21世纪以后,恐怖犯罪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已然成为今天和以后世界的一大灾难,我国亦面临这类犯罪的严峻挑战。现有刑事控制体系能否完成对这一犯罪态势的立法控制使命,实现惩治目标,对相关的刑事立法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检讨无疑是必要的。一、极端民族主义恐怖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观点颇多。美国学者AlexP.SchmidandAlbertJ.Jongman在其著作《政治恐怖主义》一书中,就1936年——1983年出现的109个定义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我国学者胡联合博士则对1982年后出现的50个定义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旨在通过制造恐怖气氛、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标服务的,无论弱者或强者都可以采用的,针对非战斗目标(特别是无辜平民目标)的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劫持交通工具、投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暴力威胁或非暴力破坏活动”。[1]也有观点认为“是指对特定目标的不确定公众及财物使用爆炸、杀人或者其他危险行为,或威胁使用上述手段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以实现政治的、宗教或者其他社会目的的行为。但是,个人实施的恐怖活动不是恐怖主义犯罪。”[2]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正式将“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作了界定,(恐怖主义)是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则是指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具体包括组织、策划引发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及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行为;准备实施、已然实施或意图实施上述行为的;宣扬恐怖主义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前述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总体上讲,无论是学术定义还是法律定义,基本都是从主客观两方面概括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三大特征:一是以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为行为对象;二是客观上以暴力、破坏或恐吓方式侵害上述对象,或者胁迫国家机关或国际组织;三是主观上以实现某种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目的和主张为最终目标。
  就极端民族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关系而言,一般认为,首先“民族主义没有纯粹的表现形式,它必须与某种政治或社会力量结合起来,表现为社会运动,或历史过程”。[3]而从恐怖主义的发展历程来看,“民族主义乃是恐怖主义的最持久的根源之一”,也是“恐怖主义最强有力与最致命的根源之一”。[4]当今世界民族型恐怖主义组织约占到世界恐怖主义组织的30%。比如北爱尔兰的“爱尔兰共和军”(临时派)、西班牙的“埃塔”、俄罗斯车臣民族分裂主义恐怖组织、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巴勒斯坦的“阿布·尼达尔”等都是这类组织的典型代表。对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内涵,我国学者的认识较为一致,即认为(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以暴力、破坏或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以前述方式胁迫国家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现民族独立、民族自治或取得政治优势目标服务的犯罪。
  我国的恐怖犯罪主要是極端民族主义引发,其中以“藏独”和“疆独”为代表。通常具有如下特征[5]:
  1.以争取实现族裔独立建国或完全自治为终极目标。霍布斯鲍姆曾将民族主义分为公民民族主义与族裔民族主义两种类型[6]。简言之,公民民族主义是将一国公民组成之共同体视为民族,而族裔民族主义则从特定的民族性出发定义民族。从共同体维系角度看,公民民族主义以一国公民为一个民族,来实现国家的文化凝聚和整合,而族裔民族主义则支持特定族裔独立权利的要求,其结果将是对多族裔政治共同体产生致命的解构。目前发生在我国的绝大多数恐怖主义犯罪都同分裂国家的政治目的具有高度的重合性。根据学者田刚收集的数据显示,在我国发生的126起恐怖袭击案件中,有117起具有鲜明的政治目的[7]。比如“疆独”是以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分裂势力,其直接目标在于制造新疆独立。[8]而“藏独”势力则以“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口号掩盖其“藏独”的本质。
  2.以具有广泛号召力的极端民族主义作为思想基础,多有强大的经济后盾和境外支持。以“疆独”恐怖主义犯罪为例,它是中亚地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泛伊斯兰主义与泛突厥主义”为思想基础,政治上与中亚地区“三股势力”企图建立“大突厥统一体”政治图谋完全一致。行动上,其主导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得到了“基地组织”的大力支持。[9]我国境内多次发生的重大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都具有明显的国际背景。
  3.我国极端民族主义恐怖犯罪在袭击对象地选择上经历了从“硬目标”向“软目标”的转变。[7]比如以传统的政府机构(要员)、军事设施、交通设施、标志性建筑及飞机等为重点对象逐渐转移到以普通的基层政府机构、一般商业目标,尤其是平民等为袭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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