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讯逼供的原因


  摘要刑讯逼供是一个综合了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诸多学科知识的法律问题。本文分别从历史、制度、观念等角度出发,试析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以期为刑讯逼供的遏制这一综合性系统工程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刑讯逼供 犯罪学 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4-01
  
  我国的刑讯逼供目前处于一种在理论界遭到反对而在司法实践中却相对容忍的局面。刑讯逼供作为一个“挥之不去”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顽疾”,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讨论形成了一片阴霾之地,阻碍了国家整体法治化进程,破坏公平正义,危害社会和谐。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湖北佘祥林案,从河北李久明案到河南胥敬祥案,一个个由刑讯逼供所引发的问题,使得我们再也不能“熟视无睹”,无动于衷。导致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元化的,刑讯逼供的原因是由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制度与理念等诸多方面组成的系统,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的原因
  梳理中国历史中的刑讯逼供形态及其流变,刑讯逼供既作为一种古老的刑事审判方式,又作为一种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最简单、最直接、最经济和最有效的手段,古已有之。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的司法史可以说是一段违反人性甚至是灭绝人权的辛酸史。虽然自清代及民国时期起,刑讯逼供在法律上被予以否定,但绵延了几千年的强职权主义的诉讼传统并没有因为一两部文本的出台而令行禁止。建国后,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是被严禁的,但是刑讯逼供历史根源的顽固性及长久性始终影响着司法实务。
  二、现实制度的原因
  (一)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不健全
  1.我国的诉讼程序中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赋予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其预断进行交待的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控人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
  2.证据规则欠完善。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发都是以证据说话,然而为了实现司法实体之正义,侦查人员往往会“不择手段”。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了初步规定,但对其取舍问题都未曾严格表态,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只要能证明是客观真实的,仍可能被法庭采纳并作为定罪的根据,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对刑讯逼供行为更无顾忌。
  (二)司法机关内部不合理制度
  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其权力对于相对人的诉讼权利来说是极其强大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延续至今,正是由于对权力和权利关系的不合理认识所致,最终导致对权力的极端滥用和对权利的无理践踏。不仅如此,在强调司法效率的口号之下,为了提高破案率,行政机关往往会对侦查机关施压,命案必破、限期破案,这些都与刑讯逼供形成了较强的逻辑关系。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司法理念的偏差
  (一)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
  有罪推定是指任何人一旦受到指控,就会被推定为有罪。有罪推定作为一种错误的司法理念,虽然早已在法律规则中予以否定,却活跃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作为处在上位的主体对刑讯逼供会有所放任,而当面对也持有这一观念的犯罪嫌疑人时,高低位之间的悬殊对比,加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与地位的模糊,刑讯逼供的遏制将更加失去了保障。
  (二)过分倚重口供造成的“口供中心主义”观念
  口供素来就被奉为“证据之王”。尤其是在其他实物证据极为有限甚至难以收集的情况下,口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现在很多案件,例如在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流窜作案等案件的侦查中,一方面受侦查条件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受证据生成机制缺乏的限制,实物证据实在难以收集、固定,因而执法人员为寻求突破口,容易急功近利寻找捷径,便通过逼取相对人供述的方法,以求案件的突破和转机。
  刑讯逼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刑讯逼供的原因是系统化的,其预防和遏制也需要综合治理。刑讯逼供的原因探究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找到准确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现如今,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大保证。反对刑讯逼供的言论是激烈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是相对容忍的。基于对于实体正义的过分坚持,刑讯逼供似乎有了可以勉强接受的现实基础,但这严重损害了政法队伍形象,给党和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减少刑讯逼供,加强人权保障,还社会以纯洁的公平和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都要努力践行的。
  
  注释:
  靳学仁.刑讯逼供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第108页.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
  
  参考文献:
  [1]靳学仁.刑讯逼供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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