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的刑事立法研究


  摘 要: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刑法反映和实践刑事政策。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不但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上得到体现和贯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也应有重要的指导地位。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有着互动关联,刑事政策作为刑事立法的指导性力量,其理性化有助于刑事立法的理性化,直接推动刑事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新形势下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引发刑事立法的跟进和扩张是不可阻挡的潮流,必须改变刑事立法扩张过程中的权力中心主义,倡导立法变革中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宽严相济;权利保障
  新时期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刑事立法政策,也是刑事司法政策。该政策是政策制定者对犯罪现象认识的进一步科学化、理性化,是开始意识到法律工具并不能很好实现政策预期背景下所作的理性选择。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引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包含如下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以宽为主。
  一、我国的刑事立法现存问题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大量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刑事立法处于一种频繁立法的状态。我国刑事立法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刑法修订太过频繁
  毫无疑问,法律永远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即使有一部比较成熟的刑法典,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也是十分必要的。刑法作为刑事司法的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就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应有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而不应该朝令夕改,从而影响到刑法的权威。正因如此,面对社会转型时期涌现的许多新型犯罪,刑事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就显露无遗了。
  (二)随着犯罪种类增多,行为之间的交叉竞合越来越多
  在竞合中,不免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立法的修订需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立法程序,再加上立法技术上存在难题等原因,刑事法律规范的更新往往速度比较慢。
  (三)刑事立法中没有充分贯彻现行的刑事政策
  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然而立法过程中,由于各部门利益分割化,立法在权衡各方利益时,理论与实践亦有出现冲突的情况。以往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的行为,现在通过刑事立法将其犯罪化,因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在司法以及执法过程中,隐含诸多问题。
  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
  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认为,社会现实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稳定、和谐与共识;另一张是变迁、沖突和强制。刑法要实现其立法目的,也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创新。《修九》是我国进行的一次创新性刑法立法。
  (一)刑法理念更新
  刑法理念更新是刑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和犯罪治理的需要进行的必要观念调整,也是此次刑法立法创新的重要标志,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展的刑法功能观。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立法主要坚持客观主义立场,以行为及其实害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基础。刑法更多地强调对犯罪人的惩罚。不过,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理念有所变化。《修八》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和禁止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刑法立法重视预防性措施的趋势。这一趋势在《修九》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增设了从业禁止之预防性措施。第二,法益保护前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重大法益保护的需要提前。《修九》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增设了多个新罪,此次修法将其预备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主要是考虑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需要刑法提前介人;二是基于法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提前。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隐蔽性更强,影响也更大。第三,重视维护社会核心价值观。我国刑法一贯重视生命、自由、财产、秩序等传统法益的保护。诚实信用等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过去更多地依赖于道德规范和非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此次修法将惩治失信背信犯罪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二)刑法的制度创新
  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置是《修九》中备受关注和较具争议的问题,赞成和反对的意见都很强烈。其中,反对理由包括终身监禁违背教育改造之刑罚目的,与联合国有关囚犯待遇国际公约的精神冲突;贪污受贿犯罪不属于最危险、最严重的犯罪,不宜规定终身监禁。《修九》未采纳反对意见,是因为立法机关认为,对本应判处死刑的贪污受贿犯,对其判处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终身监禁本身存在着不人道、不公平、剥夺罪犯改造机会和浪费司法资源等缺陷,但从切实推动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角度看,在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增设终身监禁刑有其积极意义。
  (三)刑法的立法技术革新
  刑法条文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条文关系在形式上体现为不同条文之间的对应和转承关系,在实质上则反映了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条文关系上,《修九》有两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表明我国刑法正在积极探索以技术手段革新带动立法的创新:(1)首次在刑法典的条文上“开天窗”。《修九》第12条规定:“删去刑法第199条。”这意味着,修正后的《刑法》第199条成为空白条文。对于这一现象,刑法理论上习惯地称之为“开天窗”,尽管学者有争议,但这种做法在国外很常见,而且并没有影响刑法典的完整性,也不会对司法适用造成障碍。(2)开始注重取消死刑罪名的技术革新。死刑罪名过多是我国死刑立法长期受到诟病的重要原因。《刑九》取消了九种死刑罪名,同时进行了两项技术革新,一是取消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同时规定组织、强迫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是取消了走私枪支、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但保留刑法第125条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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