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子痕迹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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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大数据时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正逐步提升与进化。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主体除具备特殊身份、复杂关系网外更有甚者具备极强的反调查能力;且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采取调查访问等传统调查措施难有成效的同时极易打草惊蛇。任何案件的侦破过程其实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刻画与再认识的过程。如何能够做到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收集足够的行为资料,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形象进行充分地刻画,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在电子产品与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电子痕迹正是一个新的突破口与研究方向。
  关键词 大数据 电子痕迹 数据画像 犯罪嫌疑人 刻画
  作者简介:郭雨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侦查学(职务犯罪侦查专门化班)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职务犯罪调查;杨雪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70
  随着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正逐渐从由长、宽、高三种元素构成的三维物理空间慢慢拓宽延伸至由终端与服务器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虚拟网絡世界。互联网的虚拟性为犯罪嫌疑人隐匿身份、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便利。新形势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正逐步提升与进化,而职务犯罪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除主体身份特殊、关系网复杂外,更缺乏传统意义上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便向传统调查模式提出了挑战。
  所幸,虽然以血缘与地域关系建立起来的人和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在减少,但借由网络与服务器,各网络终端之间电子数据的交往却在增多。基于人们获取信息、人机互动频率逐渐增加的事实,与之对应,经审批筛选进入程序、具有可查性可供监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信息化初查亦或调查的电子痕迹亦有增无已。在电子产品与互联网高度发达、人与人之间互动频率激增的信息时代,电子痕迹正是一个新的突破口与研究方向,通过研究提取职务犯罪主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留下的电子痕迹,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刻画,可以达到扩展职务犯罪线索来源、挖掘犯罪嫌疑人潜在人格、打击职务犯罪等目的。
  一、“从人到案”调查模式下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刻画的正确解读
  职务犯罪调查一般遵循“从人到案”的调查模式。“从人到案”调查模式是指,以已知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为调查目标,通过调查控制、综合运用各种调查措施和手段,进而发现犯罪事实,查明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及作案方法、后果的调查模式 ;而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与犯罪心理画像、犯罪现场重建技术相通,指的是通过犯罪行为证据的相关分析,对犯罪人性状进行刻画的过程和结果,所刻画的内容不局限于心理学性状,而且包括社会学、生物学、人口学、犯罪学性状等。
  (一)对职务犯罪进行嫌疑人刻画的必要性
  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往往围绕具体之人开展相关工作。既然主体已经确定,对其进行刻画是否百无一用?答案应是否定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犯罪活动正逐渐从现实三维的物理空间向虚拟网络世界延伸。互联网的虚拟性为犯罪嫌疑人隐匿身份、逃避查处提供了便利,遗留在犯罪现场证明犯罪事实的物理证据也越来越少。而职务犯罪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除主体身份特殊、关系网复杂外,由于时过境迁、犯罪隐蔽性高等原因更缺乏传统意义上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便向传统调查模式提出了挑战。由此我认为,对职务犯罪进行嫌疑人刻画是必要的,且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调查“从人到案”调查模式应是从嫌疑人所暴露出来的嫌疑信息入手,采用归纳推理的方法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而对于刻画的对象,也应不能再仅限于单一职务犯罪嫌疑人,对于潜藏在利益链上的共同犯罪人与行贿人,调查人员均应予以挖掘,以此达到扩大战果的目的。
  (二)对职务犯罪进行嫌疑人刻画的可行性
  1.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共性。职务犯罪作为诸多犯罪形态的一种,它具备所有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性,换言之,职务犯罪也具有刑事违法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的特点,也应当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由此,职务犯罪首先是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且行为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体要求;其次,职务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应持有一定的心理与心理状态,并且该行为一般只有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会被刑法所规制。正是由于职务犯罪具备一般犯罪的共性,我们首先可以确定利用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来侦破职务犯罪是可行的。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只是一种查缉方法,它可以普遍运用于各类犯罪以确定案件侦破方向,当案件查处进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瓶颈期时,恰当地利用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往往能够使案情柳暗花明又一村。但是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在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时具有的先天优势,还得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说起。
  2.职务犯罪自身的特殊性。某种意义上,任何案件的侦破过程其实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刻画与再认识的过程,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主体除具备特殊身份、复杂关系网外更有甚者具备极强的反调查能力;且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区别于一般犯罪,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采取调查访问、现场勘验等传统调查措施去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资料难有成效的同时极易打草惊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前我们对电子痕迹粗略、表浅的认识已无法适应虚拟空间犯罪侦查的需要。信息科学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职务犯罪借助信息网络升级换代,与传统职务犯罪“巨额藏现”特征不同,借由互联网平台,现阶段职务犯罪正呈现手段多样化、行为愈发隐蔽的新常态。
  (三)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在信息化时代职务犯罪调查中的优越性
  信息转移原理表明,当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在犯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信息的转移;而犯罪行为以物质为载体,只有行为人主观犯意外化为犯罪行为时,才会作用于客观环境产生物质性变化。这便表明,物质性变化必将带来信息的转移,而犯罪过程就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的转移甚至互换。由此,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由职务犯罪产生的信息流动我们可通过电子痕迹来追寻。基于职务犯罪隐蔽性高、无传统意义犯罪现场等特点,利用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解决这类犯罪比传统查缉手段更具有先天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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