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检验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工作的作用及其研究


  【摘要】痕迹检验技术主要是针对犯罪现场中遗留的指纹以及足迹等开展高效的提取以及分析方面的工作,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等特征可以得到确认,使得刑事侦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可以得到全面性的提高。文章针对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痕迹检验技术;刑事侦查技术;应用研究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涵义以及关键影响作用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内涵与外延
  对象实质性的思维模式主要是通过概念进行较为直接的反映,是人们对相应事物的主要依据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对痕迹检验涵义的界定能够有效地推动痕迹检验理论的基础意义以及现实实践发展应用做出贡献,在现阶段中我国针对痕迹检验理论的基础性研究是少之又少,而将关注热点主要放在痕迹检验技术这一环节。并且对其主要定义成为公安机关人员针对痕迹检验基础理论以及经验书等对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展开侦查工作,从而将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现场之间的关联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属于形式侦查技术的应用范畴之内。
  由于对痕迹检验技术的基础涵义的认知不够深刻,从而使得在全面的基础理论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健全的现状。其中综合性侦查理念的严重缺乏以及勘查的偏差现象、犯罪现场的管理工作等都是在痕迹检验的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杂乱无序的现象;所以必须要针对痕迹检验技术方面的主要目标以及各个任务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正工作。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应用
  1.指纹检验技术的应用
  指纹检验技术另一方面又被称为是手印检验技术,主要是刑事侦查人员对痕迹检验技术加以应用来对犯罪现场中的犯罪嫌疑人员的指纹以及学纹各方面的痕迹进行高效的侦查以及提取工作。
  同时指纹的排他特性较为明显,因为没有任何一人的掌纹会是相同的,因而在对身份进行识别的过程中,指纹的辨识度最为高,所以在痕迹检验技术中最为关键的技术就是指纹检验技术。例如,在一起盗窃刑事案现场,在衣柜上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在进行指纹检验的过程中采用了502胶显现法进行指纹鉴定。这种鉴定方法主要是利用α-氰基丙烯乙脂遇到汗渍会产生固体聚合物的原理。将现场采集到的指纹用502胶显现法进行鉴定,可以看到清楚的白色指纹印。针对刑事侦查过程中的现实实践进行分析,发现指纹检验技术的几方面价值意义。
  首先,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可以充分依据指纹检验技术,因为世界上任何人所具备的指纹都是不同的,因此针对指纹数据库的构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从而在犯罪现场中所提取到的指纹可以迅速地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定。
  其次则在于在刑事犯罪的案例中,指纹检验可以作为直接性的证据,诸多的刑事案例在实际的刑事侦查中普遍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的现状,公安机关在将相应的指纹进行提取侦查之后,犯罪事实则可以直接性的成立,所以指纹检验技术得以应用较为宽泛。
  2.足印检验技术的应用
  在刑事侦查的实际工作中,足印检验技术的应用也较为广泛,应用程度也普遍较高。即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对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结合利用,来对犯罪现场中遗留的足印开展提取、侦查以及分析研究工作,并且进一步的将个犯罪事实有关的记录进行分析。足印中所包含的运动结构以及运动功能、形态等各个方面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定,同时稳定性能以及特定性、反映机能都属于足印痕迹的主要特征,所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也同样较为宽泛。
  (三)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痕迹检验技术得以应用的关键意义
  首先,痕迹检验技术飞速的发展以及逐渐广泛的应用都为刑事侦查工作以及打击犯罪行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其技术方面也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痕迹检验技术进一步的发展应用使得刑事侦查形式得到改革创新,使得犯罪人的人权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应用过程中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痕迹检验技术在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痕迹检验技术针对检验学以及痕迹学、生物学、化学等各个领域的知识都有所涉及,并且有着长期性的进步发展。但是目前我国针对痕迹检验技术方面的研究以及应用都长期性的处于停滞不前的阶段。
  第二,在痕迹检验技术的高效应用和发展下,大部分的勘查机构对于这一技术产生了过度的依赖,从而使得犯罪现场经常性存在技术人员对现场勘查工作大包大揽、对实地进行包揽勘验的现状,并且对技术方面过度重视,从而忽略了侦查的实际意义。不难发现侦查人员对痕迹检验技术的认知并不够深刻,对于其中所蕴含的工作原理以及适用程度等都存在诸多的制约,所以使得刑事侦查工作都过于的单一、机械和形式,对于技术勘验要和综合性侦查工作并重的工作原则并没有实现。同时痕迹检验技术的高效发展并不会将侦查人员的勘验技术以及案件侦查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从而犯罪现场中侦查人员以及其自身的侦查能力是决定性的原因。
  (二)现存的法律法规对痕迹检验技术产生的制约因素
  我国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最新的修订工作,将沉默权有效地归纳到相应的体系内。从而使得审查羁押方面针对服务侦查的功能不再承担,使得侦查机关中对于口供的重视程度进行有效的降低。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当前辩诉交易制度过度缺乏,同时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从而使得侦查机构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我国现行的各方面法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尽管针对痕迹检验技术中的主体以及内容。程序、任务等都进行了全面的制定,但是其中程序的实际操作内容和痕迹检验技术得以应用、人员待遇以及装备状况方面都缺乏实质性的完善,并不能将当前痕迹检验技术发展的实际需求满足。并且相应的法规制度之间的协调性能也过差,各方面犯罪现场的勘查规定都不利于痕迹检验技术的高效运作,并不能满足于当前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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