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问题


  【摘要】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自提出以来一直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同时也为人民的隐私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刑事侦查作为国家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国家行使公权的重要方式,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扩张和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矛盾问题进一步激化。文章简要介绍了刑事侦查和隐私权的相关概述,分析了刑事侦查与隐私权的关系,重点分析了刑事侦查过程中的隐私权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刑事侦查;隐私权;问题
  刑事诉讼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侦查程序与隐私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进一步打击犯罪,国家在赋予侦查机关侦查权的同时,也体现了强制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政府权力的扩张,进一步威胁着公民的隐私权,并且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搜查、扣押、监视监听以及测谎和强制取样等都严重影响了公民的隐私权。
  一、刑事侦查、隐私权概述
  (一)刑事侦查
  1.概念。侦查是通过对制裁犯罪来增强社会公众信息、鼓励公民遵守法律的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犯罪反应方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是在《刑事诉讼法》的53个侦查条文规范的框架下,来结合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来建立的,并且形成了我国独特的刑事侦查体系。
  2.性质。刑事侦查是国家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广义上是指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具备国家行使追诉犯罪的职能,同时也具备自身特点,进而来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基础法理与正当性法理。
  刑事侦查具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两种性质。刑事侦查的行政程序性质,在具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或是具备行政机关属性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国家追诉罪犯的追诉权和保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进而来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刑事侦查的司法程序,其主要是立足于侦查的目的价值,为了更好的追诉罪犯、进一步保障社会公正,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的,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的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行政性是其本质属性,司法性是其外部属性。
  (二)隐私权
  1.隐私。通过字面意义看来,隐私是指不远告诉别人的事情。但就目前而言,还尚未有统一的界定,其主要的观点有:私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以及私生活秘密等三种说法。
  根据以上观点,可看出隐私具有:私人性、隐秘性和可变性等特点。
  2.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并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3.适用范围。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刑事侦查与隐私权
  刑事侦查作为国家行使追诉犯罪职责的必要活动,是一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总体价值的维护,其在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同时,刑事侦查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进而使得普通的行政和司法行为模式难以发现犯罪事实,因而使得刑事侦查活动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是特殊的规制模式。通过检查、搜查以及询问和技术侦查等方式来组成侦查体系,进而来实现更为准确的犯罪追诉目标。由于其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在运行过程中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进而极易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个人在保护、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的同时,也需要国家公权利的保护。国家和政府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的私人生活,进而获得公民的隐私信息,导致隐私信息处理和控制是公民隐私保护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刑事侦查过程中,采取的高科技的技术手段,能采集到普通的行政和司法行为中难以采集的各种信息。并且由于侦查的特殊性,将其权利限定在了某些个别主体中,进而确保了在侦查过程中对隐私权的合理保护。但是,由于刑事侦查在事前难以判断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信息,进而难以做到事前的过滤,并且诸多犯罪行为也具备隐私性,若避开隐私权则难以保障侦查效果。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涉及的隐私权侵犯和保护问题是目前刑事侦查活动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和对外开方程度的不断增强,公民对于人权保障的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认可与发展。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彰显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理念。隐私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在司法程序中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由于其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时间较短,进而导致其在司法程序的实践过程中,还缺乏对隐私保护完善的制度体系。
  (一)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执法人员是履行国家公权力的直接行使着,由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解除和熟知公民的隐私。这就需要执法员在执行公务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性,进而来能确保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一些刑侦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执法不严,出现违背操作程序和职业操守的情况,进而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了违纪、违法行为,在严重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因为我国的刑侦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操守等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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