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


  摘 要:刑讯逼供在我国和世界很多国家存在的十分普遍,拥有久远的历史和现实因素。虽然刑讯逼供成为了我国法律禁止的内容,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这一审讯模式。怎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防止这种情况,亟待我们解决。本文主要对刑讯逼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策略,旨在给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刑讯逼供;问题;原因;对策
  刑讯逼供实际上就是在刑事诉讼时,司法工作者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实施询问的过程中,使用肉刑或者是变相肉刑,还有精神折磨这些方式,逼迫其做口供的这一行为。在司法时间过程中,频繁发生言行逼供的事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促使其逐渐受到学界以及司法實务界的重视。因此,下面将进一步分析刑讯逼供问题的原因极其对策。
  一、刑讯逼供问题原因
  1.传统诉讼思想
  首先是注重实体,忽略流程。这个观念形成较长时间,侦查工作者通常仅仅注重采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明,对于其使用的方式是不是符合规定以及民主文明理念方面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其次是有罪推断,程序的基础为无罪推断原则,但是侦查工作者通常在推断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犯罪的基础上,使用纠问这种方式,对其不供诉的,工作人员变偏向于经过刑讯逼供屁事其自己承认犯罪。最后是口供核心主义,侦查工作者过于依赖口供,虽然口供在刑事诉讼法律当中证据类型当中证明力最弱,但是侦查手段当中依然占有核心地位,侦查工作者尝试使用口供这个简单的方法取得物证,而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办案功能和技巧采集物证。
  2.有关立法不健全
  在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诉讼参加人针对审判者和检查者以及侦查者侵犯公民诉讼权利以及人身侮辱这些行为,具有提出控告的权利。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详细向有关部门突出控告的方式和法律效力方面均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法律虽然给予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但是很难实行。
  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当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工作的询问,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回答。这个规定给侦查工作者刑讯逼供提供了一定的可能。这个规定的引申含义是侦查工作者可以根据主观意识辨别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回来,这样就给予其自主判定权利。并且这个规定证明,我们并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客观方面十分统一导致侦查工作者迫使侦查工作者做出对自身没有好处的供诉,进而无法保证其人权。虽然犯罪嫌疑人应该履行如实回答的义务,但是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怎样,法律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给刑讯逼供提供了相应的借口。
  3.侦查工作者素质较差
  在侦查的时候,其实就是侦查工作者和被告人二者的较量。这个过程当中,不仅要严禁刑讯逼供,同时还要突破案件。要求侦查工作者一定要拥有较高的素质。但是大部分侦查工作者还不拥有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观点,仍然是落后的传统思想。并且办案能力较差,业务水平较低,没有意识到刑讯逼供带来的严重影响,随便滥用国家的公权力,没有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思想。
  二、刑讯逼供防范方式
  1.提升相关工作者整体素质
  想要从根本上减少刑讯逼供这一行为,要求必须要强化司法部门工作者职业素质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并且,在司法工作者选任的时候,一定要坚持宁缺毋滥这一原则,针对考核不合格的一定不能将其留在司法团队当中。除此之外,还应该不断加强司法以及侦查工作者掌握和使用侦查和审讯技巧相关的能力,促使其慢慢对于口供的依赖,进而避免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这个行为。针对侦查团队应该定期组织培训,这样才能保证不断提升其司法理念与职业技能。
  2.构建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机制
  刑讯逼供频繁发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种类型的案件,想要举证难度较大。当前的方式就是被告人如果举报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其自身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当中存在冲突。由于刑讯受害者通常均是在侦查部门的整个掌控下,其处于的环境很难收集到对于自身有好处的证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就是,若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不应该是其自己证明侦查工作者有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应该是侦查工作者去证明其存不存在这种行为,如果没有办法举证,那么可以判断指控成立,进而排除有关证据的使用。
  3.给予被告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的源于17世纪英国的李尔本案件,而最开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拥有沉默权的成文法典是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当中。最经典的有关沉默权的规定还是在美国,美国把不可以在任何刑事案件当中迫使自己证明自身犯罪行为的诉讼权利提升为宪法权利。比较出名的米兰达规则当中明确规定,相关工作者在对被告人提出所有问题之前,一定要现告诉其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若被告人表示不愿意接受询问这个态度后,那么相关工作者必须马上停止询问,在获得其同意询问之后才可以进行询问。给予被告人沉默的权利,其好处就在于能够避免办案工作者随便滥用自身的权利,削减了办案工作者对于口供方便的过于依赖。
  三、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刑讯逼供问题产生原因极其对策的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刑讯逼供事件频繁发生,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传统的诉讼思想,有关立法不健全,侦查工作者素质较差等问题,可以采取提升相关工作者整体素质,构建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机制,给予被告者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些方式减少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进而保护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因此,我们一定要参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侦查权实施司法掌控,也就是得到一个中立并且不但服追诉责任的部门授权。通常情况下法院对其进行授权。希望通过本文对刑讯逼供对策的阐述,能够给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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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冯明(1992年8月15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族:满族,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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