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心理测试技术中隐藏信息测试法的不足


  摘 要:隐藏信息测试法(The Concealed Information Test,以下简称CIT),是应用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比较重要的一种测试方法,该测试方法曾一度在美国备受争议,但却广泛地应用于日本,并被纳入法庭证据使用。然而,该测试方法在实践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该测试法的研究与应用予以介绍和讨论,并从实际应用方面对该测试方法为什么没有成为心理测试领域首选的方法予以讨论,进一步指导人们更好地将该测试方法应用于实践。
  关键词:隐藏信息测试法;刑事案件侦查
  一、隐藏信息测试法应用于实案测试的研究
  对隐藏信息测试法的研究,可追溯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具体来讲,美国人Lykken先后采用了模拟犯罪范式、个人信息范式,结果表明,隐藏信息测试法能够非常准确地甄别出作案者和无辜者以及成功检测出所有被试的个人信息。随后的几十年内,研究者们隐藏信息测试法进行多角度且深入、广泛的研究。首先,在其他自主神经指标效度方面,如呼吸和心率的改变,得到了相应的检验。其次,研究尝试着揭示影响隐藏信息测试法的理论基础——意义刺激为何引发强反应。再者,许多研究探讨了各个因素对于隐藏信息测试法结果的影响。例如,我国学者傅根跃等人探讨了言语回答方式对隐藏信息测试法测试结果的影响。[1]
  自从隐藏信息测试法引入心理测试领域,该测试方法几乎赢得在心理测试领域所有科学家们的兴趣。世界上大约有六个十多个使用心理测试仪的国家。然而,在某种程度上而言,隐藏信息测试法在该领域实际工作中只有日本一个国家采用它。尽管较之更受人们欢迎的准绳问题测试方法,隐藏信息测试法有着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显而易见的优点,但是,心理测试人员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隐藏信息测试法具备的优势。本文主要探讨可能会导致隐藏信息测试法应用于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不足。
  众所周知,在许多实践领域,不仅仅是在心理测试领域,科学家和实际工作者之间存在着分歧。其原因有很多。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实际经验和不同的目标都可能会导致分歧。对科学家而言,他们能够以实践经验为基础正确地掌握有用的知识和理论。他们能以自身的经验证明哪些方法为什么更有效、更可靠、且能产生更合理的结果。因而,科学家们与实践者的观点常常不一致。
  二、隐藏信息测试法的理论与实验室研究状况
  最早由Sokolov、Lynn等人提出隐藏信息测试法的理论基础,即采用心理学中定向反应理论用来解释隐藏信息测试法,并逐渐被其他研究者们所接受。此外,Sokolov等人还认为,有意义刺激在引发被测人较高的定向反应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个较小的习惯化反应。莱克肯(Lykken,1974)强调定向反应与隐藏信息测试法测试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对犯罪主体而言,‘正确’的项目拥有一个特殊的意义,一个附加的‘信号值’;相对于其他项目来讲,其将趋向于产生更强的定向反应。”[2]
  有证据证明定向反应在解释隐藏信息测试法测试效果时的优越性。首先,拥有情节记忆的个体由关键项目引起的生理反应模式,例如,皮肤电阻增强、心率减弱、呼吸抑制和瞳孔放大等都是典型的定向反应产生时才具有的表现。其次,采用隐藏信息测试法研究范式,证实了许多定向反应的典型特征。最后,关于定向反应的信息加工观点认为,定向反应的作用在于对定向进而诱发刺激做精细加工。研究表明,定向反应与刺激材料的回忆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支持了这一观点。同时,许多研究发现,在隐藏信息测试法中,个体的回忆率与测试效果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国外的研究者们针对隐藏信息测试法的实验室测试效度如何做了相应的研究。早期,莱克肯只使用了皮肤电(SCR)指标进行研究,其报告论述了隐藏信息测试法极高的测试效度,但是,后来采用其他自主神经系统(ANS)指标、皮肤电生理指标等研究结果并不与莱克肯的研究结果不完全一致。随后,研究者们采用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依据近十年发表的两个元分析研究[3],其结果表明,基于皮肤电生理指标的研究,隐藏信息测试法显现了良好的平均效果量[4]。近年来,关于元分析的研究,比过去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广泛,Meijer等人采用四個生理指标对其予以研究,使其拥有更多的信息来描述隐藏信息测试法的效度。
  国内对于隐藏信息测试法的实验室效度研究起步较晚,只有少数学者做了零散的相关研究,目前还无法满足进行元分析研究的条件。但就这些研究而言,也都显现了隐藏信息测试法良好的测试效度,采用模拟犯罪范式在清楚地知道关键信息的基础下,判定作案者的准确率为73%[5]。在梁燕等学者的研究中,作案者的判定准确率为77.5%,无辜知情者的判定准确率为85%,总体测试准确率为81.25%。上述这些研究结果表明,隐藏信息测试法具有良好的实验室测试效度。
  三、隐藏信息测试法的不足
  不能使用CIT测试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被试通过合法途径到达犯罪现场且获悉案件细节;被试是测试时的信息来源;被试从对方获得连续的信息或者侦查人员对该信息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被试知道犯罪行为,但声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其是违法的。[6]诚然,联邦调查局测试的85%刑事案件在测试期间陷入一个或多个上述情况中。研究表明,仅仅15%的联邦调查局采用CQT测试的案件,如果侦查程序想保护犯罪的细节,那么就允许CIT的使用。但早期数据并不支撑这一假设,CIT可能对全部或者大多数的联邦调查局测试的案件担责。[7]
  1.关键信息的泄露对无辜知情者造成负面测试效果
  实际上,目前应用隐藏信息测试法测试的案件发挥的作用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警方调查的大多数案件需要的是心理测试,而不是识别测试。主要的原因是,无辜者经常有正当理由获得案件信息,否则,就可采用隐藏信息测试法。举个例子,一个人由于在犯罪发生现场附近生活或工作,通过亲眼目睹犯罪现场知道案件细节,寻找相关线索,准确推断,或者听别人讨论等合法途径获得案件信息。有时候,除了目击者的陈述,对犯罪分子没有其他证据,其可信度是不确定的。所有这些都可能危及到对于无辜者的假设,就潜在的隐藏信息测试法的被测试人,至少限制了其可测试项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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