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必要性分析


  摘 要 2017年,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本文阐释了“以抗诉为中心”的必要性,分别从监督理念、立法完善、工作机制、自行侦查、营造环境、职业需求等方面提出了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可行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刑事审判 监督 必要性
  作者简介:赵海燕,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漆泽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82
  当前,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相继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工作进入多重改革叠加背景下的转型期,检察工作需要更加突出监督职能才能符合改革要求。在此背景下,2017年1月14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不但在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論价值,而且在指导全国检察工作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 “以抗诉为中心”必要性论述
  (一) “以抗诉为中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
  “以抗诉为中心” 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从国体制度上讲,“以抗诉为中心”是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力度的加强,检察机关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制度为基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政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最为重要的手段是刑事审判监督,如何监督,怎样监督?必须“以抗诉为中心”来开展监督,所以说,“以抗诉为中心” 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二) “以抗诉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进行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目的是解决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问题,关键是审判的公平、公正,所以说,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就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以抗诉为中心”的审判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以审判为中心保驾护航,保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首先,提供了横向制度保障。“以抗诉为中心” 就是说检察机关要从抗诉的角度,与法院横向沟通,完善沟通机制,争取法院的理解与支持。其次,提供纵了向制度保障。“以抗诉为中心”,采取最为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审判事实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纵向制度,是指从承办人审查一直到上级院抗诉,从上而下要有制度加以规范,保障判决裁定的公正性。最后,提供了全方位制度保障。以抗诉为中心拓宽了抗诉工作思路和范围, 从审判的周期性讲,以抗诉为中不仅对审判案件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还要对审判程序问题监督,发挥其刚性作用,确保抗诉效果,促进司法公正,为以审判为中心提供全方位制度保障。
  (三)“以抗诉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维护司法公信力的依据是什么呢?怎样树立司法权威,它靠的是司法机关对每个案件都能做到公正裁判,司法机关将每一案办的扎扎实实。“以抗诉为中心”促进了规范执法,体现了司法权威。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围绕抗诉开展监督,不仅监督事实部分、程序部分、还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回应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对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达到公正执法的目的,维护法律尊严。
  (四)“以抗诉为中心”有效维护了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首先,“以抗诉为中心”有利于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实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要与犯罪的事实、性质相适应,与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体现公平、公正的刑罚原则。其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抗诉为中心”就是说,一旦发现有罚不当其罪的情况,及时提出抗诉,保障法律正确行使。再次,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了刑法的基本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也就是说,只有对犯罪分子做到罚当其罪,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自身权利无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刑罚更应体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最后,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以抗诉为中心”不仅对事实部分进行监督抗诉,还对程序部分进行监督抗诉,从焦作地区检察院近年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个别审判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司法不规范,而导致审判程序不合法,“以抗诉为中心” 能够及时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二、 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措施
  (一)树立以抗诉为中心刑事审判监督新理念
  首先,要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正确认识我国检察机关是不同于西方 “三权分立”下行政属性的法律监督属性在监督理念,辩证地看待各类司法学说和理念,坚决抵制以“学术研究、学术争鸣”为名而出现的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观、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对司法理念的消极影响。其次,要切实增强法律监督责任感,把落实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贯穿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再次,在抗诉理念上,要克服“重配合、轻监督”、“抗轻不抗重”的思想倾向,坚决摒弃过去那些“为考核而抗”、“为面子而抗”的思想,坚守客观公正义务,坚持全面监督原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完善以抗诉为中心刑事审判监督立法建议
  一是整合刑事监督条款,出台一套完整的刑事监督工作规则。当前,对于民事行政监督,最高检相继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予以规范,而刑事监督工作,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中,不利于规范和指导刑事监督工作。应整合条款,出台专门的刑事监督规则,为刑事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提供具体明确的规则,实现检察机关对监督权的充分使用,确保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二是完善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的请求抗诉程序,但是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抗诉请求的审查应当如何进行,因此应出台规定规范和细化审查程序。三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从制度层面加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明确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并在量刑方面,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能够更加有效的得以实现。四是完善作为法律监督手段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充实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内容、方式和后果,以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赋予检察建议、纠正违法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手段所必须具备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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