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思维定势的局限性及解决办法


  摘 要:侦查活动是一个复杂而循环的过程,需要通过不断地思考分析而后实施相关侦查措施,如此重复循环至最终查清案件事实。侦查思维定势的运用,从整体层面上看,能够加快整个侦查过程的进行。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局限性。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合理适时地运用侦查思维定势,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既注重理论,又结合实践,使侦查思维定势发挥出最大的功效,体现其对侦查的价值。
  关键词:侦查定势;思维定势;局限性;解决办法
  侦查活动是一个复杂而循环的过程,需要通过不断地思考分析而后实施相关侦查措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如此重复循环至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在长期侦查思维习惯中养成的思维定势,并不总是一定利于推动案件的侦破,也时常使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思考和判断发生错误的认识,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思维定势由于贯穿于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运用好侦查思维定势快速反应的优势,避免和克服其对案件侦查的不利影响,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必然起着重要推动作用,同时也是提高破案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1 侦查思维定势及其表现
  1.1 侦查思维定势的概念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1]侦查思维是职业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活动中认识、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和查缉犯罪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职业性的思维方式。而思维定势,最初由德国心理学家穆勒和舒曼于1889年提出。[2]其是由一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所形成的某种准备状态,决定同类后继心理活动的趋势、方向。侦查思维定势,就是侦查思维和思维定势的结合体,指主体侦查思维活动前的意识准备状态,主体受已有的知识、经验、情感、需要、意志、价值观念和社会思维方式等的影响,在侦破具体案件时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相对稳定性和程序性。它反映侦查主体思考问题时的一种同化趋势。 [3]
  1.2 侦查思维定势的形成
  在长期的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处理了形形色色的案件,这些案件必然能按照不同点和共同点进行分类。同一类型的案件自然就有基本的规律可循,包括作案规律,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人数和地点的选择等。侦查人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往往会不自觉的在记忆中去搜寻以前遇到的类案件,借鉴之前的分析和处理的方法,对现在的案件进行思考判断。所以侦查人员在侦破具体案件时的思维会体现出一定的倾向性、相对稳定性和程序性,即形成了侦查思维定势。
  1.3 侦查思维定势的表现
  侦查思维定势作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模式,其作用的发挥常常表现出无意识性,一旦相关的情势出现时,思维定势就会将其纳入已有的思维轨道,使其接受思维定势的同化,这样就能使原本复杂的、未认知的信息简化至能理解的程度。
  1.在案情的分析过程中,表现出倾向性。侦查人员经过系统学习或者长期办案经历,对案件的类型及各自特点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4] 当侦查人员对案件分析认识时,根据现场呈现出来的特点,在自己的思维框架中很自然的把案件归为某一类,继而结合此类案件的一般特点来迅速分析认识当前案件的各个构成要素。这种在案件分析时的倾向性,能使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迅速理清侦查思路,展开侦查工作。
  2.在侦查方法的使用上,表现出相对稳定性。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之后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分析过程中自然地会在记忆中搜寻是否接触过此类案件,是否有类似发案现场或作案方式手段。根据侦查思维定势对案件的快速反应,简化了案情分析、制定侦查计划的过程,并且能防止侦查思维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意外干扰,从而提高侦查效率。
  3.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表现出程序性。侦查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般有严格的流程和相应的办案机制。侦查人员经过长期办案后,必然会对此十分熟悉,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所以当侦查人员处理案件时,由于这种定势的存在,能对各个侦查环节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保障各个环节衔接的连贯性,不因思考流程等问题而耽误案件的处理进度。
  2 侦查思维定势的局限性
  侦查思维定势的形成是侦查人员的一种经验积累过程,然而在长期侦查思维习惯中养成的思维定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案件的侦破,但也时常使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思考和判断发生错误的认识,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侦查思维定势可能限制侦查人员思维的创造性
  侦查思维定势的存在可能导致侦查人员经验主义的不合理运用,形成唯经验定势,限制侦查人员的思维空间的广度和深度。
  在侦查实践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各样的案件,有许多的案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等的特征或多或少有某些相似的方面。但有些相似之处可能是作案人故意伪造或因为其他环境因素等影响而偶然造成的结果。此时如果不加以综合地分析判断,机械地照搬“经验”,按照以往的情况下的有效思维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分析,往往会使案件形成僵局,造成侦查工作不能顺利有效进行。而在实际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查也可能会受多种案外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会让侦查人员产生更多的压力,影响工作的专注度,从而导致在分析判断案情时不理性。此种状态下,经验主义会不受控制的主导我们的思维方式和思考的内容,这是一种人性本能状态的反应。以经验主义为主导而对案情进行的分析判断可能会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较大的偏差,在此基础上开展的侦查活动也必然会走弯路,甚至无路可走,导致案件侦查工作停滞不前。
  2.2 侦查思维定势可能将侦查工作导入歧途
  侦查思维定势常常导致侦查人员收集、分析、评价案件信息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侦查人员在对分析案情和侦查工作情况分析时,思维定势总是调动自身的知识、经验、需要等作为范本去同化当前的侦查情势,把侦查情势纳入自己的思维框架,形成一种与自己需要相符的观念。这样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带有或多或少的主观选择性。选择的结果必然是有所取舍,所以自然就会出现限制,从而带来了思维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在这对案件信息的取舍过程中,一些对案件的侦破有用的信息可能没有被选择,甚至某些起决定性作用的信息或信息源也可能被忽视。而案件的有效推进,一定是建立在侦查人员的主观分析和客观实际相符合的基础上。这样侦查人员在对案件信息的片面性地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评价、判断,必然造成主客观不统一,也必然会对侦查计划的制定和侦查措施的运用有影响,可能将侦查工作导入歧途,甚至形成侦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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