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夏俊峰案


  沈阳小贩夏俊峰正处在生死关头。在经过近两年的一审、二审程序之后,2011年4月30日,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裁定下达,维持死刑判决,驳回上诉。此案目前正由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此前2009年5月16日,个头只有一米六五的夏俊峰和两名身高一米八以上的城管在一处民房内发生冲突,结果两名城管申凯、张旭东死亡,另一名后来的城管张伟自称受伤。
  按照刑事诉讼制度,这一案件如果没有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或诉讼程序不合法,死刑判决恐难获更改。
  但已经披露的案件细节和终审裁判并未能令公众和相关法学界人士信服,相反引发了更大质疑。案件无论在程序还是事实方面均存在诸多瑕疵,甚至明显事实不清。
  终审之后,《财经》记者再赴沈阳,追问夏俊峰案,梳理相关纰漏疑点,以期司法之公正透明。
  
  关键人张伟
  
  夏俊峰案的主要定案依据来自于四名城管的证言,其中当事人张伟的陈述最为关键,但也最为蹊跷。
  据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在张伟作为证据的陈述中,其称亲眼目睹了夏俊峰刀扎城管张旭东,之后自己也被夏俊峰扎伤。
  然而,这与案发当天下午他接受警方询问时所说大相径庭。据案卷记载,2009年5月16日13时左右,在四六三医院急诊室,面对办案警察“申凯和张旭东是谁刺倒在地”的询问,他回答,“我不知道。”警察继续问,“是不是夏俊峰刺的?”回答是“我没看见”。
  据当天张伟的病历记载,在医院就诊时,他神志清醒。
  当天,他的陈述是:“等我回到队门口时,看见夏俊峰手中拿了一把刀向我冲过来,我向屋里走,他迎面就给我一刀,刺在我左大腿根部,我就向外跑。”
  一个月后,笔录地点改成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案审科办公室,他一改之前的说法称:“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刀扎张旭东,我一看情况不好,就过去拽了夏俊峰一下,当时我把夏俊峰拽到墙附近,夏俊峰回手就用刀扎了我一刀。”
  如此明显的事实差异,出现在警方的刑事侦查案卷中。一审法官也发现这一问题,于是当庭问张伟,“哪一份说的对?”张伟回答,“第二份。”但并没有对两者差异作出相应的解释。
  更令人不解的是,当时回答法官提问的张伟坐在旁听席上。按照刑事诉讼制度,如果是被害人应当坐在原告席上,如果是证人则不允许参加旁听。据案卷记载,在开庭前和张伟回答问题前,法庭均没有核对他的身份,他也没有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然而,这一供述却成为定案的最关键证据之一。
  2009年10月9日,在一审法院人员询问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张伟和其他两名死者家属一样,均签写书面材料表示要附带民事诉讼。然而控方起诉书显示,附带民事诉讼人名单中未见张伟。
  此案中与张伟有关的疑点不止于此。在案发现场,警方送交DNA鉴定的材料中,包括申凯、张旭东和夏俊峰送检样本均为血液,唯独张伟的为“张伟唾液纱布”。鉴定结论显示,现场血迹中发现了申凯、张旭东和夏俊峰三人的DNA,但没有发现左腿受重伤出血的张伟的DNA。
  司法鉴定材料还显示,当天11时19分,张伟被送到医院,司法鉴定材料摘抄的病历记录显示,“3小时前被人用刀刺伤”,此处时间记载“3小时前”与案发时间完全不符。
  夏俊峰历次接受询问时,他并不记得还伤过申凯和张旭东之外的第三人。在死刑复核阶段,面对律师陈有西“你还扎过人吗”的询问,夏俊峰的回答与前几次一样,“我真没印象,没有扎过。我不知道,我没法承认。”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曾将张伟和两名死者鉴定结论通知书交由犯罪嫌疑人夏俊峰签字,夏对张伟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拒绝签字,办案人员亦注明“该人拒绝签字”。
  但在只有张伟个人供述的情况下,其遭到夏俊峰刺伤的情节却被法院确认。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认定夏俊峰刺伤了张伟,且张伟见证了夏俊峰刺杀张旭东。
  
  谁在说谎?
  
  夏俊峰妻子张晶对《财经》记者称,案发当天上午,共四辆车、十几名城管人员来到五爱街附近执法,她和丈夫在跑到南乐郊路时被城管人员拦下。随后夏俊峰被带走,其中一名城管曹阳并未离开,而是留下来开具“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曹阳第一次递给她,她扒拉开,“罚单”掉在地上。曹阳捡了起来,直接塞到了她的倒推车上。
  夏俊峰在接受律师陈有西询问时称,他所乘坐的车上只有三人,没有曹阳。车到达执法队后,司机陶冶先走后门进屋,然后从屋里打开了前面的卷闸门。
  但曹阳和陶冶均称,他们是同车回到执法队,是曹阳,而非陶冶,先下车从后门进屋打开卷闸门。
  张晶对《财经》记者坚称,曹阳因开罚单未和夏俊峰同车返回:“以前见过曹阳,斯斯文文的,与其他城管队员不同。”
  针对这一细节冲突,律师陈有西认为,相关城管涉嫌作伪证。
  按照2010年7月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然而,法院在此处依靠的全部是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此外,陶冶和曹阳两名证人的证言也存在矛盾。陶冶称,“我进屋时,屋里有曹阳、张旭东、夏俊峰和申凯,什么时候进的屋我没看见。”这意味着,当时屋内有五人,那么曹阳应该看到了夏俊峰在案发现场。但曹阳的证言恰恰否认了这一点:“我从洗手间出来,夏俊峰已经不见了。”这两人中,至少有一人涉嫌说谎。
  案卷材料显示,曹阳的两次询问笔录对现场关键细节的记载存在差异。在案发当天的询问笔录中,曹阳称申凯“用手捂着前胸,鲜血直流,对我说,炸串那人用刀给我刺伤了”。
  一个月后,曹阳的叙述是,“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给扎了。’就倒下了。”
  司法鉴定材料显示,此时申凯已受重伤,身穿制服的破口达七处,其中几刀是致命之伤,奄奄一息的申凯如何走向曹阳,法庭并未细问却将之认定,并载明在判决书中。
  辽宁省高级法院在此案判决后曾二度回应外界对案件的质疑,在被问到为何没有让辩方证人出庭时称,因为辩方证言与夏俊峰本人供述存在矛盾。此处矛盾即指在冲突双方第一案发地,城管队员试图没收夏俊峰的煤气罐时,是否存在殴打后者。围观人群称夏俊峰被殴打,而法院认定并非殴打而是肢体接触,并称得到夏俊峰证实。
  据此,法院认定辩方证人证言和夏俊峰口供矛盾,因此没有让辩方证人出庭。
  但是,对于控方证人之间多处矛盾,辽宁省高级法院则并未细查。
  
  正当防卫之辩
  
  在此案一审、二审期间,夏俊峰和辩护人均提出,夏是因为受到暴力袭击后才奋起防卫,其刺伤两名城管属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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