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内涵探析


  摘 要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乃是主体对本身内在具备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本质的法律开放式自治性系统,经理性认知和情感体验后的敬畏、接受、认可、遵从和坚守的态度,对于个体而言,法律信仰意味着对权利的守护,自由的追求、正义的希望和安全秩序的内在需求和神圣认可;对于群体而言,法律信仰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秩序的安全、效率的提高、自由的保护。本文指出,对法律信仰的内涵考察,需要对当前学界有关法律信仰概念进行批判综述,进而探析法律信仰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内涵。
  关键词 法律 法律信仰 法治信仰 法律意识
  基金项目: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研究》(项目编号:2014XQN06)。
  作者简介:刘旭光,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同济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与公民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11-02
  在对法律信仰的内涵作出界定之前,应当对当前学界研究法律信仰的学者们的法律信仰概念和本质做一个简单梳理。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可见它既是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的概念。”因此,他这样看待现代法律信仰,“……是一种纯粹的法律信仰,即信仰的对象是法律本身,而不是因信仰图腾或神灵而衍生及法律的;信仰的主观基础是法律信念,而不是神灵崇拜心理。” 而许章润教授则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这两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透析了法律信仰的内在含义,也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所以,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民众对良好法律的普遍接受,以法律规则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形成对法律权威性的信任,进而在这个层面上做出对法律的良性价值评判,在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具有内在的选择和秉持,并且内心具有一定的归属感,最后达到对法律有一种神圣性的认可。另外,笔者参照中国知网中,以“法律信仰”为篇名,自1989年1月至今为时间段进行搜索,对比较有代表性观点、相对权威性的期刊文章以及比较优秀的硕博论文进行整理、分析。现对法律信仰的概念进行梳理展示并做评述:
  第一,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它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第二,法律信仰概念作如下表述:法律信仰亦即关于法律的信仰或法律领域中的信仰, 是信仰的一种形式, 是指人们对某种在其看来具有普遍、最高价值的法律观念抱有深刻信任感精神状态。
  第三,法律信仰是信仰者结合超验体验和理性确信、穿越精神虚拟和物质现实, 强化主体意识和工具价值的一种超现实的精神活动。
  第四,法治所表达的真实意义在于:它既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又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社会心态;它既是个人的一种思想方式与行为方式,又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由此而不难理解: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第五,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是在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遵循或诉诸法律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被卷进去。而且,即使某个人一时皈依了法律,也并不意味着法律调适就可以结束了。……信仰法律可以说不仅仅是信仰问题,而是一个演进的理性选择结果。理性和信仰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一致性。
  在上述五种法律信仰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大概知道当前学界中使用法律信仰一词时的内涵。首先,第一项中的法律信仰概念定义了主体、客体以及本质和外在表现,这一定义也得到了陈金钊教授的支持。 该定义中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在笔者看来,该定义正确揭示了法律信仰之信仰特征,即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而法律在该定义中,则认为是公平正义和秩序的体现。在法律信仰中的表现,则是对社会中法律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律现象的神圣感情以及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但是,在该定义中,对法律信仰的主体部分是不明确的,另外,对法律一词的使用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个定义是相对准确和完善的;其次,第二项中法律信仰的概念,相比于第一项则简单了许多,这个定义也没有真正深入到对法律信仰本质的解读,有循环解释的嫌疑,法律信仰就是关于法律的信仰。没有界定法律,甚至也没有界定信仰;而第三项中,点出了法律信仰中信仰的特点,即认为,法律信仰乃是信仰者结合超验体验和理性确信、穿越精神虚拟和物质现实, 强化主体意识和工具价值的一种超现实的精神活动。而没有涉及法律信仰整体的解释:第四项中,则从法治的精神意蕴角度来谈法律信仰,更准确地说,是法的信仰。但是,在该叙述中,也并未点出法律信仰的实质,避开法律而使用法即法的信仰而非法律信仰,代表了当前一些学者研究法律信仰的态度,因为使用法律作为信仰的对象所要面对的难题远远大于使用“法”字。关于这一点,后面笔者会详细解释;
  最后,在第五项中,对法律信仰的解释,贴近现实,并非纯粹理论意义层面上的使用法律信仰。这段叙述中,揭示了法律信仰的发生过程。即法律只有在这种不断调整以适应人们的利益(当然这种利益并不以某种固定形态出现,它也会因受到法律规制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变化)的过程中,才能逐渐使人们接受它,逐渐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总体法律的信仰。我们知道了法律信仰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可以从这段话中,解读一下法律信仰的概念。即法律在发生作用的领域,适应了人们的利益,进而满足了人的需求,人们开始接受法律,并形成了遵守的习惯。简单来说,法律信仰就是一定的主体对法律适应自身需求,而产生的信赖,进而内化于心的心理状态。在该段话中,还特意指出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才能达到的皈依。这一定义,和伯尔曼在谈论法律信仰时对法律的定义有着相似的旨趣。伯尔曼是如此定义法律的,即“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法律本身就是一个活生生的程序,而并非是一个死板冰冷的结果。因此,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对某一条文的信服,也不是对某一教条的死板坚守,而是一个在法律发展、适用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对法律所代表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等本质要求的执著认定和敬畏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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