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


  随着我国逐渐走向经济化、社会化,在中国社会占据绝大部分的农村基层社会则是发展我国的基础环节。我国在不断进行着法制社会的建设,必须城乡结合,协调发展,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本文在农村基层社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概况、现状以及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应对措施等一系列事物,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的概念与作用
  (一)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的概念
  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可以理解为属于基层社会的新农村领域,通过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与制度办理非讼法律事物,调解相关纠纷,回答法律有关咨询等诸多服务活动。由于我国只存在一种法律服务体系,因此,农村法律与服务体系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针对农村地区以及相关农村法律与服务领域的延伸。
  (二)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的作用
  不仅在预防解决纠纷的同时扩大对法治法律的宣传,而且能够使农村基层稳定发展、基层政府逐渐提升管理能力。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充分的预防能力,才能在问题变复杂之前找到解决方法,在法律的约束下,减少不必要的纷争,纠正不合理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更多人民群众了解基层法律与服务的重要性,根据法律协调,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减少暴力冲突,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另外,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拥有对应的机构,在解决纠纷排除困难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也提高了自我的管理水平。并且,通过对其法律服务科学合理地认知与利用,不断提高“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三农”问题。为中国社会建设提供力量。
  二、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的现状
  我国在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建设最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迅速发展,一步一步从沿海深入内陆,但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建立与发展方面,由于其占据比重较大,发展至今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当前,中国各个地区的城市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此,应把重心由城市转移到农村基层,结合农村当前发展趋势与问题,建设相关法律知识与服务,并逐步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基层人民群众。
  首先,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带来的问题,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土地确权、承包等相关内容都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来解决。由于城市发展迅速,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大多数都来到了城市发展,农村年轻人口减少,优秀人才缺乏,这些都严重滞后了农村法律服务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应鼓励大学生参与基层工作和志愿劳动,为农村发展提供新的思想与技术支持,为农村建设开辟新道路,增添新力量。
  其次,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东西部之间,南北部之间存在这巨大文化、经济、地域的差异。在这种巨大差异的环境中,想要运用完全统一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制是不现实的,这也是为什么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多年来都处于建设完善的过程。所以,应该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民俗习惯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居民的法律服务体系,通过科学调整,在保留一元化法律服务体系核心的基础上应用于多元化的农村基层社会中。
  最后,农村基层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因世代以农为生,便会长久的定居在某地,这样的群体生活在一起,便构成了熟人社会,在祖辈的相传下,形成了许多不规范,甚至错误的惯例,但在当地人心目中,这些远比法律可靠。随着社会建设发展,依法治国是必然的,如何更好的建设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使当地村民摒弃旧的、错误的观念,真正了解法律服务的意义,以及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促进农村基层持续发展,这便成为中国现阶段一项重要的任务。
  三、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与经费发展不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社会水平不断提高,各种法律知识得到建设与完善,法律队伍也逐渐增加,由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村基层的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服务都远落后于城市。同时,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薄弱,而农村优秀人才都涌人大城市,导致农村人才短缺,法律管理机构缺乏优秀领导团队,从而使农村法律服务宣传与普及受到限制。除此之外,大多数偏远地区由国家拨款,拨款金额却只是大都市律师月收入,差距悬殊,无法提供充足的经费在农村全面发展法律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对相关资料审核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出现左挡右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假公济私收取费用等不良行为。这种不良的行为导致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错误认知,以及对政府部门的误解,并且使很多法律从业人员对农村法律服务的建设失去动力与信心。
  (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模式混乱
  基层法律服务者在基层社会起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帮助解决困难的作用,与其他政府人员的工作内容与性质是不同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村缺少相关的工作人员,导致一人多职,二者往往没有明确的分开,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司法部门与法律服务部门等同于合并管理。但这样将两种不同职能的部门合并管理将产生许多弊端。
  在职位分工管理内容方面,由于司法部分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对法律服务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实施才能有效帮助人民群众了解不全面,因此,让司法部门去领导法律服务团队,办事效果不佳。法律服务部门则是利用法律帮助群众解决生活有关事情,如果不能拥有独立的领导权,长此以往,将无法发挥法律服务部门的服务职能。
  在竞争与合作方面,司法部门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其执政策略依照国家号召,在根据当地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同其他地区司法部门互相学习,提升相应管理能力。与法律服务部门合并管理会导致本职工作疏忽,管理策略侧重点错误。法律服务部门也因为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自主管理能力,在与其他法律团队竞争中失去优势。
  此外,群众对法律服务原本就不太了解,如果把二者合并一起管理,很容易使群众将法律服务部门与国家政府司法部门混淆,误认为二者性质相同。在法律服务部门收取费用,当成司法部门是收费,不但影响法律服务工作的进行,更影响国家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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