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律信仰的培养


  
  摘 要:法律信仰是源于美国学者伯尔曼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中国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法律信仰也被很多学者逐渐重视,于是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法律信仰。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却不被信仰,这与我们内心世界中对法律必须被信仰又不时发生着冲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信仰危机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法治社会,法律信仰的培养有它的必然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培养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3-0073-02
  随着国家提出构建法治社会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关注起了法律信仰的研究,关于法律信仰论的学说众说纷纭,说法不一,有梁治平教授译著的美国比较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巨著《法律与宗教》,谢晖教授的著作《法律信仰的理念和基础》,以及许章润教授的论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另外还有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张永和教授等的法律信仰批判论的著作。鉴于各位学者对法律信仰的不同理解,笔者先对法律信仰的概念就自己的理解予以阐述。
  一、关于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内涵
  首先,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1]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积极体验和发自内心的敬仰;其次法律信仰是一种理性的信仰,它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是人们对于神的一种仰慕和敬畏,但法律意义上的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发自内心的敬仰和尊重,在当今理性信仰的引导下,“人们摆脱了关于法律的神启观念,而把法律置于人化的视角加以审视。不论是法正义说、法民族精神说、法社会连带关系说,还是法阶级意志说,都是法律人化的理论;它们的不同,仅在于对人的本质及其相关的法律的本质解释不同而已。法律在分析原则下获得了独立存在,法律信仰的特征也摆脱了习惯法信仰和宗教法信仰时代,那种法律信仰对图腾(或神)信仰的从属性,成为一种与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学说信仰等可并比的独立信仰”[2]5。
  二、我国法律信仰培养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现代才兴起,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各种弘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12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在它的价值中更重要的还有公平和正义,当一种法律不再体现公平和正义时它不再是一种良法。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3]81。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毋庸讳言,若真如此,那不仅将对法律信仰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二)现实原因
  法律信仰的基础——民主法制建设落后,正义与权利缺失使民众不信仰法律。
  1.我国法律信仰的现实运行状况的影响
  法律信仰状况与法律运行状况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我国真正重视法制建设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相对来说法律制度并不是很成熟,比如,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独立,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干涉。但现行体制下很多人并不能真正做到这点,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国家,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也严重影响着法律的真正公正。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有段这样的表述:“在法律的帝国里,法院就是首都,法官就是法律帝国里的王侯,我们则是帝国的臣民,都是法律规则忠实的追随者与信徒。”这说明司法人员在整个社会正义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公正司法不但关系到社会稳定,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实现。关于司法不公的危害,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起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行为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给败坏了”。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的和最根本的保障,司法正义被置于社会正义的根本地位。然而,在历史的影响下,人性的法官也不由自主地被编织到人情、关系网之中,由此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从而影响其法律信仰。
  2.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和司法人员的素质制约
  我国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国家,在庞大的人口基数上要使每一个人都受到良好的教育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公民的文化素质也直接影响到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还有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是制约法律信仰的因素。
  三、培养法律信仰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信仰在法律生活领域的集中反映,往往表现为人们对法律制度、法律活动和社会现象所体现出的法律价值的认识、判断、评价和追求。法律只在受到信仰,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当今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而法律信仰则是建设法制建设不可回避的客观条件,因此,构建法律信仰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根据其他法治国家建立过程中法律信仰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没有法律信仰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建设,同时法律信仰也是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中国的传统社会基础是人治,在向法治社会迈向的进程中,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有人们对法律坚定的信仰。
  四、提高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措施
  首先,确立公众权利意识。“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无法产生对法律的渴望”[1]161。那就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应该确立公众的权利意识。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社会价值体现,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不能激发公众对它的渴望。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公众就对它没有感情,也就谈不上信仰它,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价值的褒扬,激发公众对法律的热爱,使公众对法律有强烈的感情,从而去守法护法、信仰法律,公众对法律信仰也顺理成章了。
  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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