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法律教育的国际比较\问题和挑战及改革的宏观视野


  [摘要]本文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教育经验,考察了我国法律教育在社会基础、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教育手段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指出法律教育改革的宏观视野:要基于现实中国国情,要有批判、创新精神,要重申、尊重和捍卫法律信仰,要协调好统一司法考试和我国多层次法律办学的关系,法律教育实行“二元轨道”,法律学历和通识教育由普通高校承担,法律职业和技能教育由国家或地方法官学院、国家或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律师学院、律师协会(主要是社会、市场力量)来完成。
  [关键词]法律教育;法学院;问题;改革
  
  法律教育是一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造型因素。全球化浪潮的碰撞和互联网“地球村”的平平折折,道路维艰的中国政治、社会、司法转型变革,当今中国600多所法学院(不包括大量的独立学院)及从中专到博士后70多万的法学学生的祈望,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的勃兴,重大案件(如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许霆案)面前法律共同体中展现的的纷争、博弈甚至分裂等等,使法律教育改革成为热点问题。32年来改革开放的历程证明"法律教育的相对落后直接制约着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要迎接全球化、网络化、现代化、工商化的挑战,必须从法律教育改革开始。
  
  一、国际比较
  
  (一)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
  1.英国的法律实践训练
  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有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和法学院,并以其高水平的教育质量和严谨的学风而闻名于世。它注重法律实践,着眼于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从总体上看,英国法律教育模式的优势在于它的实践性、开放性、灵活性和工具性。英国法律教育模式的不足表现在:第一,长期忽视理论教育、轻视抽象思维,制约了英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进而使受教育者视野狭隘,思想比较封闭。第二,英国现实的状况是,一方面各大学的法学院尽管都力图让大学的法律教育去适应培养律师、法官的需要,但仍然无法真正地担当起这个角色;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需要各种“宽口径”、知识面广的法律人才,而各大学的法学院又没有适应这种新的需要。第三,过分强调判例教学法,将其推到极端的地位,以至于更多地运用案例会达到摧毁理论而非建立理论的目的。
  2.美国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的结合
  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律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1)“小司法”教育观和职业性教育。美国法律教育是建立在通识教育基础之上的纯法律的专业教育,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被假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会及自然科学科学知识: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各种技能训练,宗旨是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美国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多为律师,且法官、教授等多为律师出身,职业性特征必然带来美国法律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特点。这在观念层面上就是“小司法”教育观。(2)美国把初级法学教育定位于研究生层次。(3)案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核心。由于美国法律教育是职业性教育,要求学生毕业后即能从事实际工作,必然需要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进行“批判性思维”,案例教学法以及与此配套的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应运而生。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朗代尔作为院长期间,不但变成了全美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使案例教学法得以推广。朗代尔坚信法学是科学,“如果法学不是科学,大学为其尊严就不应该教授它;如果法学不是科学,只是手工技艺,最好的学习方法就应该是去当学徒。案例教学法对于学习和研究美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推理具有重要作用,对判例的学习本身也是对美国法律史、思想史的回顾和思考。(4)美国的法律教育注重跨学科教育。美国法学院自身并不开设全套的课程,而是鼓励法学院的学生选修有关院系的课程,使其结合其它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来探究法学领域的问题。例如:经济学系通常是美国研究政府法律规则,如价格管制、反托拉斯、产权制度及工业组织等法律的一个重要机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对美国法学的贡献举世闻名。戴维·保罗·布朗律师认为:“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法律教育必然要超出纯粹的法律过程,从对社会大背景的研究中来考察法律现象。美国的法律教育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更具现代性。
  (二)大陆法系的理论传统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发源于罗马法的复兴,主要是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与英国相比,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具有文本注释的传统和理论色彩。在欧洲大陆,“法律不但是技术也是科学”。在德国,由于大学法律教育太抽象化与理论化,而全国的考试制度更强调实际能力,因此,学生在参加大学学习的同时也自费参加校外辅导班。德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思路是:融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为一体的法律教育改革试验;将社会科学引入法律教育;有学者批评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一种现实合理性教育,由于缺乏理论与历史训练,学生无法认识时代的发展需要,因此呼吁以政治上有觉悟并视变革为必要而非罪恶的法律人来代替“未启蒙、非政治”的法律人,呼吁法律人对变革持开放态度,认识到法律人是“社会工程师”与政策制定者。
  
  二、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和挑战
  
  (一)“巨塔沙基”和艰难转型:规模庞大的中国法律教育建立在相当薄弱的历史、社会、知识基础上。由于缺少更深层次历史与社会根基的支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定位徘徊(如“法律政治化”、“法律虚无主义”、“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我们一直没有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国门的开合或者国策的变化足以导致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上的剧烈变动。不稳定、碎片化、断裂的知识传统,模糊的评价标准,使得法律教育整体性失范和无序。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的短缺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教育机构的逐利倾向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失范和无序。同时,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但极不平衡。
  (二)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问题。通才教育和专业教育、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的矛盾一直没有厘清。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仍然是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重大而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律教育和实务“两层皮”不能适应全球化、现代化、工商化的挑战;在国际法律业务中,英美律师占据垄断地位,大陆法系普遍势弱。司法考试报名门槛过低,而且没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使法律教育过于功利化、速成化、工匠化,法学院变成“司考班(很多研究生上课看的是司法考试教材)”。目前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教育虽很有必要,但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教育部、司法部主导下的各级法律教育指导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学院官办化、单一化、封闭化、非选举化现象较重,难以在宏观上有效指导中国法律教育改革,其改革动力也远远不足。另外,当今中国法律教育办学层次(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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