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民初监狱改良中的狱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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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清王朝日渐衰败的大背景下,作为封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狱官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在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等建议和倡导下,清廷着手对狱官制度进行初步的设计和实践。清王朝覆灭后,在民国共和政体下,狱官制度改革全面深化,给后人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法律遗产。清末民初的狱官制度改革对现今监狱行政管理者的专业化、工作人员的分类化以及职前职后教育的推广和实施都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清末民初;狱官;改革
  中国的司法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和变化,不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同时也逐步发展了一支相对稳定的狱务管理人员队伍。在清末民初监狱改良之前,狱务管理人员(也称“狱官”)虽然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部分狱官责重位卑,事务繁杂,社会地位很低。从清末监狱改良开始,传统的狱制逐渐转型,在沈家本等清末先驱法律改革家的积极倡导下,统治者开始重视对监狱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教育,着手研究提高狱官的品级和待遇。虽然很多制度设计随着清王朝的覆灭并未付诸实施。但随后的民国时代,开启了新的司法制度体系下监狱管理人员选用管理的崭新实践。清末民初改良实践也为近现代的监狱转型尤其是监狱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经验。
  一、从清代狱官制度的现状看改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清代的狱官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狱官,另一类为管狱官。有狱官,有负责监督监狱之权责,不负管理责任,功能定位类似于现今的驻监检察院。管狱官,为管理监狱之官,各有专责。[1]从中央刑部监狱到县级监狱都分别设有有狱官和管狱官。从两类狱官的官职来看,有狱官的官职要高于管狱官。除了上述两类狱官之外,还有一支直接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人员队伍,那就是根据其工种而分的人员,如狱卒、更夫、医士、仵作等,他们不属于狱官之列。清末民初狱官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从清末民初监狱改良的实质分析,事实上它是一种刑罚制度由古代肉刑、劳役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近现代以自由刑为主体的刑罚体系的转变。狱官从监禁场所的管理人员要向监狱刑罚执行、罪犯矫正人员转变。从上述清代狱官的选任可见,大部分狱官的选任主要通过科举考试,并没有受过监狱工作知识的培训,对监狱的认识和经验是相对匮乏的。不从制度源头上加以改变,它是不可能适应执行新的刑罚体系的要求。
  (二)从清代狱官的来源和构成来分析,事实上它作为封建社会国家机器的一个“零件”,随同“机器”本身的衰败,它也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清代的狱官根据其官位品级的不同,所拿的俸禄也各不相同。品级高的狱官收入高,而品级较低的地方狱官(主要是管狱官),收入较低,只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直接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狱卒阶层,年薪非常微薄,自身温饱都成问题。狱卒们只能将生存的希望放在罪犯身上,利用仅限的权利敲诈勒索,谋得养家糊口的机会。最终就形成了“奸吏悍卒,依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徒之秽溷以苦之,备诸痛楚,十难一生”的局面(《日月史?刑法志》)。明代如此,到了封建统治更加烂熟的清代更是如此。
  二、清末民初狱官制度改革的设计与实践探索
  一般研究认为,清末民初的监狱改良,起始于1902年,清代山西巡抚赵尔巽奏准设立罪犯习艺所为起始,而终于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统一全国。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狱官制度的改革经历了从设计到实践的复杂过程,并取得了初步的实践成果。
  (一)沈家本对狱官制度改革的研究与设计
  沈家本,清末法学家,在对中国传统监狱制度与西方日本监狱制度进行对比研究与鉴别的基础上,于1907年5月22日上奏清廷,正式提出了他的监狱改良主张。在他提出的“改建新式监狱”、“养成监狱官吏”、“颁布监狱规则”、“编辑监狱统计”四项改革主张中,“养成监狱官吏”对狱官制度改革作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沈家本痛感“中国监狱责之典史司狱等官,品秩卑下,何由铨擢真才?”他大声疾呼“预储管理之才”,“养成监狱官吏”。他提出:“治狱”更是专门之学,“非人人所能为”[2]。他认为监狱的工作任务,无非是罪犯的纪律、教育、卫生三项。而典狱长作为一狱之长,属于高等官吏,“非兼有法律道德及军人之资格者,不能胜任”。他根据近代世界先进国家选用、培训狱官的经验提出了“半课之于专科学理,半试之于实地练习”[2]的培养选拔方式。即选用监狱官吏,首先应要求具备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规则以及会计等专门知识的实践训练,还要在选拔考核合格后,先当看守再经奉职年限内的考核,获有精勤证书者,才可以依级历升,直到典狱官。沈家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以正规教育专门系统培训狱官的系统设想。
  (二)清末改革狱官制度的初步实践
  沈家本监狱改良包括改革狱官制度的奏折由清廷军机处交并奉旨由中央法部议奏之后,法部经悉心查阅,提出专门议覆,并得到了皇帝“依议钦此”的批准。其中在狱官制度改革方面,清末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设立监狱学专科,培养专业人才
  法部根据沈家本的建议,在京师法律学堂和京外法政学堂中一律设立监狱学一科,选法政高等学生,派人专门研究,年半毕业,考给文凭。同时在已设新监狱等处,并应附设监狱学堂。法部的建议得到了清廷的允准,同时清廷还正式责成学部发布通令,通饬各省施行。在师资的挑选上,法律学堂中先后聘请了多位日本著名法律家来学堂执教,将先进的监狱学理论和管理经验传授给学员。在教育对象的选择上,也充分借鉴了日本的培养模式,同时包括了狱官和狱卒。根据人员职位的不同选取不同的教育方式,教育上注重理论和实践相并重。在清廷的大力提倡和推动下,狱官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在各地得到了迅速的开展。
  2、改革官职制度,狱官任职专门化
  从前文可以看出,长期以来狱官在整个清廷的官吏体系中的地位是相对较低的。为改变这一状况,清廷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开始改革官职制度。改刑部为法部,下设典狱司掌管全国监狱事务,下设郎中三员、员外主事各四员,分掌监狱各类事项。地方上,改狱官兼差为专差,延长任用期,如提牢官由一年改为两年,管狱官则为三年。在地方的新式监狱中狱官的设置和官职并无统一规定,基本都仿效学习日本监狱的制度模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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