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探讨


  摘 要 自1986年,陕西省发生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引发了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讨论,到今天,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的立法却仍处于空白状态。立法的缺失使得很多饱受病痛折磨渴望尊严赴死的人在痛苦中离开人世,又使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安乐死进行违法犯罪却能从轻处罚。从各国安乐死制度与中国国情来看,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有可能也有必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安乐死 合法化 必要性 可能性
  作者简介:汪莎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84-03
  一、安乐死概述
  (一)安乐死的基本概念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出自希腊文,词源为“eu”(英文为good)与“thanatos”(英文为death),原意是指“快乐地死”或“尊严地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较为全面:“对于现在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的前提下减少患者的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该定义需具备以下几点:1.病患已处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状态;2.病患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出于自愿要求实行安乐死;3.医生人为地采取措施使病患提前并无痛苦地离世。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安乐死案例各不相同,安乐死也可以此分为不同几类:
  1.以安乐死实施对象本人是否自愿的分类。安乐死可被分为患者本人自愿进行的安乐死和非自愿的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患者必须能够清晰地表达自身接受安乐死程序的意愿,并且这种意愿是完全出于患者自愿。所谓“非自愿安乐死”意指对无法表达自身意愿的人,如婴儿或植物人等缺失意思表示能力的人,以仁慈地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安乐死方式。笔者认为,“非自愿”不等于“不自愿”,“不自愿”的情况下,患者自身是能够明确表达自身不接受安乐死的意愿,而“非自愿”则是患者无法表达自身意愿,无从得知患者是否愿意接受安乐死。
  2.以致死方式分类。以致死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安乐死分为作为的安乐死和不作为的安乐死。在被疾病折磨的生命末期,患者常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患者在医学技术的维持下依旧能够存活,但这种存活已经是以使患者处于极大的痛苦之中为代价的存活,患者本人处于崩溃的边缘,而患者的家庭也处于痛苦之中;另一种是患者即将到来的死亡已经不再是现有的医疗水平可以避免,医学技术对患者的生命只能起到微弱的维持状态,患者虽然本人并不感觉得到痛苦,但患者的疾病却也无法治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看出,大多数第一类情况的患者都可能要求“作为的安乐死”,即医生主动采取措施,如注入无痛致死药物,提前结束病人的痛苦。“作为安乐死”也可被称为“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或“仁慈杀死”。而第二类患者,往往会要求“不作为的安乐死”,即主动要求医生撤除维持其生命的医疗设备,平静地提前进入死亡。“不作为安乐死”也被称为“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或“听任死亡”。现实生活中,由于第一类患者要求实施安乐死的案例更多。
  (二)国内外安乐死问题的发展
  笼统意义上的安乐死在史前年代就已经出现。在古罗马,古希腊这样的文明古国,允许将有缺陷的婴儿处死,允许病人自己结束生命或者在他人帮助下结束生命。中世纪的欧洲,在教会的统治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自杀成为了被禁止的行为,为他人实施安乐死更是被看做是亵渎了上帝与造物主的犯罪行为。法国路易十四所颁布的刑法规定要将自杀者尸体游街示众并扔到垃圾场,没收财产。到了17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和反禁欲主义的思潮使人们的理性思想开始得到启蒙,人们开始从教会的束缚中慢慢得到解放,并且开始正视生命与死亡等自然现象。“法国哲学家蒙田和英国思想家莫尔认为,人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自己的生与死,主张自杀肯定论。”①17世纪,在资产阶级运动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开始逐渐废除自杀罪。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支持安乐死立法的人士已经纷纷成立了诸多安乐死立法协会或相关的联盟组织,最大的应属在1980年,由23个国家共37个支持安乐死立法的民间组织共同组成了“世界死亡权力联盟”。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6年,阿拉达莉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2001年,荷兰议会首先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该法案为安乐死规定了严格的实施标准细则。据调查安乐死在荷兰的民众支持律超过90%。2001年,比利时成为了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在世界其他先进国家,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不止一次地被提出,虽然大多受到政府或其他力量的阻拦,但世界安乐死运动依旧为民间实施的安乐死争取到了一丝生存空间,如瑞士、日本等国家,都将为他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定为故意杀人罪,但一般都会从轻量刑。据《泰晤士报》的报道,英国至少已有27万病人在他人的帮助下接受安乐死,结束了自己病痛折磨中的生命。
  事实上,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安乐死问题在民间都有着广泛的支持率,民意调查中安乐死的支持率远远高于反对率。“《解放日报》2001年6月的调查中,有80%以上的人赞同安乐死;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北等地民间调查中,人们对安乐死的赞成率也多达70%以上。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大多数国家的民众对安乐死的支持率在80%以上,美国甚至高达90%。”②
  二、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一)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自1984年陕西汉中发生的我国第一起安乐死案件开始,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在我国已经历经了三十个年头,从1994年开始,全国人大提案组几乎每年都会收到有关要求安乐死问题合法化的议案,而随着三十年来,学界讨论的开展,人们认识的深入以及中国现实情况的变化,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渐渐由不可能变为可能,而基于公众对安乐死越来越强烈的诉求,使之合法化也具备了相当的必要性,这也是世界各国法律进步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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