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南宋“共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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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南宋时期,共财纠纷十分频繁。袁采曾对此进行过细致的描写,"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中称系妻财置到……别自殖立私财,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破荡而后已。"[1]《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时期诉讼判词的汇编,其以《户婚门》为主,《户婚门》中总计137例判例,共财纠纷约占80%,真实地展现了当时的这种社会现象。本文试图通过这些判牍对南宋共财纠纷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共有财产 清明集 纠纷 南宋
  共财,即共有财产,是指在上的家长和在下的卑幼共同拥有家庭财产,家长拥有对整个家庭的家产乃至对卑幼强大的管理权。[2]南宋时期的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共产,宗族社团的公产,寺院经济实体等团体财产。[3]
  一、《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共有财产"纠纷
  《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案例中共有财产纠纷较多,约有110例。根据这些案例之属性大致可以归为以下五类:未分析之产业、养老田、墓田、指定不能分析之家产以及寺院田产。
  (一)未分析之产业
  南宋时期,家长依然掌握着家中经济大权,同居卑幼不得擅自处分家中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私自质举及卖田宅……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4]。但当家长给予的钱财难以满足自身需求时,卑幼就不顾法律之规定,私自典卖自家产业。
  《清明集》中就有这么一个案子,"魏峻不肖饮博,要得钱物使用,遂将众分田业,就丘汝砺处典钱。"而当时"魏峻母李氏尚存,有兄魏岘、魏峡、弟魏峤","若欲典卖田宅,合从其母立契,兄弟五人同时着押可也。"可是,魏峻为了筹集赌资酒资,就不顾法纪,直接私自将未分之产典卖,由此惹出纠纷。很明显,在此案中,魏峻不告知自己的母亲及其他兄弟而私自典卖未分之产,违反了"母在,则合令其母为契首,兄弟未分析,则合令兄弟同共成契"之令文。最终,司法官刘克庄依据"违法交易"条,判决"钱没官,业还主,契且附案,候催追魏峻监钱足日毁抹。[5]"
  (二)养老田
  养老田是指分家之时为父母一方或双方留出的资产,以供父母养老之用。父母在世之时,儿子就早早分家,会使得"亲老而供养多阙,亲疾而救疗弗力"[6]。南宋宁宗时期,中书舍人高文虎认为自己已经老了,不喜声色,于是将"家务尽付之子,身旁一文不蓄,虽三五文亦就宅库支"。当文虎需要用钱时,其子常常"推脱牵制",甚至拒而不从。
  官宦之家尚是如此,平常人家可想而知。于是,许多父母为使自己老有所养,常常在分家产之时,就"殖之五亩,专为养老之资"[7]。
  养老田在父母生前一般不可以典卖,但如果征得了父母和其他兄弟同意的话,可以将自己的一份出典。在《买主伪契包并》案中,"寡妇阿宋有三男,长宗显,次宗球,次宗辉。户下物业除三分均分外,尅留门前池、东丘谷园,又池一口,充阿宋养老。嘉定十六年,黄宗球出一契,抽东丘谷田三分中一分,典与黄宗智,索到干照,有母亲阿宋及牙人知押,此项委是正行交关。"[8]从上述案件中可以得知,只要征得家长、兄弟之同意,履行相应的手续,是可以将养老田出卖的。
  (三)墓田
  墓田即家族墓地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田地,除安葬族人外,其收获之物专门充作祭祀之用(包括祠堂的祭祀),所以又称祭田。这类土地最初是家庭中的普通田地,在分家的时候要专门留出来作为祭祀的费用;一旦作为墓地,便要一代一代整体传继下去,不许分割了。[9]
  墓田作为一种特殊的家族共有财产,受到国家保护,不允许分割典卖。早在元祐三年(公元1088年),官府就颁布了专门规定墓田不可分割的条令:"故宰相执政官子孙乞分财产者,所属官司体量,乞分人贫乏方听分割。其居宅、墓地不在分限。",后又补充规定到"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每员许占永业田十五顷,官给公据,改注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止供祭祀"[10]。后在《清明集》中有一案,兄弟争墓田,最终司法官令其"将赡茔田业开具田段、坐落、亩步、产钱,专置一簿,开载契簿,长位拘收。别立赡茔关约,并经印押,每位各收一本。自淳佑五年(公元1245年)为始,租课长房先收,自后轮流掌管,庶其争讼。"[11]
  (四)指定不能析分之家产
  指定不能析分之家产是《清明集》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共有财产,它是指尊长指定某些家产不能析分而成为不许分割的家产。在《清明集》中只有一例案例--《共帐园业不应典卖》。 本案中,"梁淮元有兄弟三人,兄与弟俱殁,独梁淮在焉。其侄回老、锡老则其兄弟之子,俱承父分。梁氏物业已析,独留灵耀寺边园地一所……其支书该载明言:此系众业,权尅退候却分。则上件园系共帐之业,固不容分析也。"由此可见,如果事先有约定系众业,该业是不能分析的。这不仅仅是一个单独之现象,在赵鼎的家训中,也可以印证这类家产的存在。赵鼎在家训中就嘱咐家人:"他日吾百年之后,除田产、房廊不许分割外,应吾所有财产,依诸子法分。"而在这个案件中,侄子"梁回老盗将两分园地卖与龚承直,独留梁淮一分,仅能葬其母范氏在内。"[12]由此引发了纠纷。
  (五)寺院田产
  南宋时期的寺院田产是也不容盗卖的,南宋时期专门有规定"寺观不准典卖田宅法"[13],乾道元年(公元1165年),朝廷还专门下旨"建、剑等处州县管下寺院田产,为形势、豪富之家妄作绝产请佃,今合尽数给还。"但寺院田产被盗卖的事件并未就此消失。《清明集》中就有记载:建州开福寺分"二十三院,各有名目。盖自本朝天禧间以至于今,二十三院之中,废坏者八,八院之中,有一院亦以开福为号……乾道四年,有保正刘时发者,将开福寺子院作绝产请佃,僧志珠经转运司陈诉。"转运司据乾道元年颁布的"建、剑等处州县管下寺院田产,为形势、豪富之家妄作绝产请典,今合尽数给还"[14]的法律规定,判开福寺僧志珠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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