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唯涉税风波的法律解读


  提要:税法、公司法专业律师宋海佳说,早在20多年前,中国政府就与瑞典王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一协定是打开“韦唯涉税风波”这把锁的钥匙。
  
  本文背景:近期,瑞典税务机关盯上了居住在斯德哥尔摩的著名流行歌星韦唯,并试图冻结韦唯5000万瑞典克朗(约合45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
  但瑞典的地方行政法院拒绝了这一要求,认为这些估计数据是“从互联网、新闻媒体中获得的”,该税务机构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它对韦唯收入的估计。
  韦唯经纪人关小姐表示,“韦唯一直都是中国人,只不过是曾经嫁过一个瑞典老公而已。个人所得税也是交给中国税务机构,完全没有义务向瑞典交税啊。”
  
  “韦唯涉税风波”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税收管辖权问题。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方式主要有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1986年5月16日,中国政府就与瑞典王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双边协定》),《双边协定》适用的税种是,在中国包括个人所得税,在瑞典包括对公众表演家征收的税收。根据该《双边协定》以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决韦唯涉税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韦唯是中国居民,还是瑞典居民
  
  《双边协定》第4条规定:(1)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2)由于第1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
  由于工作和生活原因,韦唯在瑞典和中国都有居所,但是其主要演出收入主要是在中国取得,其重要经济利益在中国,因此,应认定为中国的居民。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韦唯作为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韦唯作为中国居民在瑞典的表演收入如何纳税
  
  韦唯作为表演艺术家,不排除其以非居民身份在瑞典表演并取得收入的可能。根据《双边协定》第17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根据瑞典的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应就来源于瑞典境内的所得,包括在瑞典从事经营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韦唯需就其在瑞典境内从事表演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韦唯如果在瑞典缴纳税款,其在中国是否还需要缴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双边协定》第23条规定:“中国居民从瑞典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瑞典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韦唯的婚姻状况对其在瑞典的纳税是否有影响
  瑞典对个人财产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净财富税及资产税。韦唯跟其丈夫的离婚可能会出现其名下的净财富及资产的增加,从而需要其相应地增加该部分税收,但对其演唱会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并没有影响。
  
  瑞典政府当局是否可以冻结韦唯的资产
  
  瑞典政府作为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对税源进行严格监控。在发现有偷税、逃税等确凿证据时,可依法请求法院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冻结。
  本案中,瑞典政府如果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并在韦唯是否应被纳入该国征收所得税对象问题尚属未决时就冻结其资产的做法是不妥的。
  总之,如韦唯能提供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为中国国籍、其收入主要来自中国,并提供其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则此事就相当明了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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