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制教育走进语文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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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强调
  “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好品质。”《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要求“将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这样看来,我国教育教学中的法制教育存在缺失。现实情况是未成年人有意识和无意识的犯罪呈上升趋势,校园案件时有发生。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以及多家电视台法制频道多次播报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的案例。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是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然而,纯粹的法制课,普遍存在方法呆板枯燥、内容脱离学生学习和生活实际、缺乏应有的实效性,以及条文式地解读法律法规,导致学生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引起学生无兴趣或抵触情绪。实际上,中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明辨是非的能力,真与假、美与丑、善与恶都有自己的评判标,但他们所掌握的评判标准缺乏稳定性,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进而阶段性地放弃或失去正确的是非观。那么,如何使学生主动接受、巩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观、法制观呢?那就是在学科教学中巧妙地迁移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教学案例使学生在学科学习中主动参与讨论,让法律学习变成学习兴趣,在愉悦的学习活动中用相关法律知识去评价人、事、理,用法眼去接受知识、赏析文本、感受生活、评价生活。在语文教学活动本人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尝试。
  (1)学生为了表现自我、树立威信搞一点小动作,可能造成一时的课堂混乱,教师一时半刻是处理不了的,反而影响课堂秩序,使教学过程无法进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常用的办法就是严厉的批评甚至进行体罚,学生要么想办法争辩要么委屈接受。就算课堂看起来平静了,实则暗流涌动,被批评的愤愤不平,其他学生思绪万千,学生的“注意力”被影响了,教学的有效性也就被影响了。此时,我没有批评指责学生,而是让学生坐下,当着没事一样,只设计了一个讨论题:我们学完了《杨修之死》一文,现在来回顾一下,即都说杨修之死在于它恃才放旷,那么我们可不可以用今天的法律来解读杨修之死的原因呢?同学们愕然之后议论纷纷,答案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个共同点,即:他没有遵从军令,随意曲解法令条款,使得军心涣散失去斗志,扰乱了公共秩序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我首先肯定了同学们答案的正确性,同时引申指明:杨修很聪明,他的所作所为从理论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我们的生活是有规则的。同学们所喜欢的游戏也要讲规则,游戏不讲规则只有失败,当然失败了还可以重新开始。然而,行军打仗的规则不可以当作游戏,那是要全军覆灭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军队需要号令严明、团结协作才有可能打胜仗,如果自己先乱了阵脚,当然就无从谈胜利了,剩下的只有毁灭。班级就如一支军队,现在自己就乱了阵脚,如何打好学习上的胜仗呢?因此现在必须安下心来,打完学习这一仗后再来解决内部问题。这一节课的课堂秩序正常了,学生的学习注意力集中了,教学也就行之有效了。当然,对学生的问题在课后一定要及时处理好,讲清:就学校而言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校规校纪、《中学生守则》;就社会方面讲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扰乱了公共秩序是违法的。这样处理的结果增强了学生守法的意识。
  (2)词语的感情色彩能表现词义的善恶观,人们习惯于用定向思维去感悟它的含义,很少用现在的法律知识更深层层次地去解读它,如果适当引入法律知识,学起来会增添不少情趣。如“睚眦必报”、“以暴易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词的含义查查字典就可以解决了。如果设疑:用现在的法律知识去解读,是不是另有一种情趣呢?学生可能知道,这些词语(成语)往往出自古代的某一个故事,进而会联想到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说明古代社会的法制不健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困难极大,用极端的方式方法解决争端是极为有效而又无可奈何的方法。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制相当完备,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走法律程序,用法律来解决矛盾,获取相应的经济甚至精神赔偿,任何过激行为都是违法的。侵犯你合法权益的人,只能靠我国的法律进行制裁。有些词语,人们乐于记忆,因为符合良好的行为准则,例如“路不拾遗”、“拾金不昧”等,是人们对美好品德的赞颂。此类词语与法又有什么联系呢?如可以拓展开来讨论:为什么要拾金不昧呢?这就是法律知识的理解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为,把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又如“除暴安良”、“拔刀相助”、“两肋插刀”等词语,应该是见义勇为的义举,从今天的法律层面上理解,一旦这种义举失度,不分是非黑白地去助人,就变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犯罪了。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要求学生举一两例证明即可,不可上成故事课)。对部分词语蕴藏的法律知识,如果教师的法律知识比较全面,更能够具体到从法律文献的条款上帮助学生理解,能起到一定潜移默化的作用。
  (3)在文学作品的教学中论法,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鉴赏能力。语文教材中的很多篇目内容来自于经典的文学作品,有的多次被加工成银屏艺术,学生喜闻乐见,其艺术魅力是巨大的;但学生们只会“拿来”,一味地吸收、模仿追求,造成人格缺失。对于这一部分的法制教育,就需要教师精心设计,留一点课堂时间让学生辩论,从法治的角度欣赏。如《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文中,人物描写精妙传神,特别是鲁提辖三拳打死郑屠的细节描写细腻、声色具备,读起来痛快淋漓,塑造了一个嫉恶如仇、行侠仗义的英雄好汉。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为民请命,伸张正义应该提倡,这是分析人物形象的一个重点。但是,在课堂赏析结束以后,可以顺其自然地引入法制知识,设疑:鲁提辖“救人须救彻,杀人须见血”的壮举该不该提倡呢?郑屠该不该被打死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是多元的。教师可以作一个小结,指明鲁提辖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宋代的法律也不允许,但在那个政治腐败的王朝,公理无处伸张,鲁提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在法理之外也在情理之中,所以鲁提辖打死郑屠后跑了,可见他也是明知违法了。法制健全的今天更行不通,他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至于郑屠,就算他死有余辜,也只有用国家的法律来制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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