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名解读卡发放制度的调查报告


  摘 要 我院公诉科实施的“罪名解读卡发放制度”,全称为审查起诉期间罪名解读卡发放及反馈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发放解读卡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解释其涉嫌的罪名、量刑情节、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期限,后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馈意见并予以解答或处理的制度。为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创新的情况与实施效果,本调研课题组选取了我院公诉科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罪名解读卡”发放和反馈的数据与材料,以期对其详细分析。
  关键词 罪名解读卡 对象 反馈
  作者简介:马忠,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忠洋,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44-02
  一、罪名解读卡发放对象的选择及发放工作的说明
  (一)发放对象的基本情况
  罪名解读卡发放的对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包括未检科)受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我院公诉科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期间,共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出“罪名解读卡”273份,收到反馈回执意见273份,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发放“罪名解读卡”所得出的数据,从不同的角度呈现不同的特点:从发放对象所受强制措施来看,在押的165人,取保候审的101人,监视居住的7人;从发放对象的户籍来看,本市158人,外籍115人;从发放对象罪前有无职业看,无业的183人,有职业的90人;从发放对象有无前科(包括行政处罚)来看,有前科108人,无前科165人。
  (二)罪名解读卡的制作
  一般的罪名解读卡内容包括涉嫌罪名解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另外附带一份罪名解读卡反馈登记表(也称回执),登记表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本情况、对所涉案件了解情况(包括所涉罪名及程序)适用的诉讼程序、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案件基本情况、辩护人意见、解读卡发放前与发放后认罪及坦白、自首、立功情况、解读卡发放前与发放后对涉嫌罪名、量刑情节、诉讼权利及检察机关办案期限的异议情况。反馈登记表均由案件承办人填写。
  (三)罪名解读卡发放工作的实施
  罪名解读卡发放工作实施的重点在于解读卡发放到位,意见反馈渠道畅通,反馈的意见真实、有效。为了确保“罪名解读卡”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我院公诉科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坚持“一人一卡”原则,即检察院在决定立案之日起,由承办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犯罪情况制作罪名解读卡,确保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张卡,不重复发送,没有特殊原因也不得强制收回。这项措施是为了充分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收和持有罪名解读卡的权利,并保证信息反馈的有效性。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即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即时跟踪回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馈的意见及时予以解答,并记录在案。本调研课题组负责向承办人收集反馈意见并进行分析。三是建立与相关机构、部门的沟通机制。为确保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解读卡发放到位,我院与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举行联席会议,并制定了关于反馈意见沟通机制的联席会议纪要。我院公诉科也与监所科、看守机关达成了互相沟通的共识,决定罪名解读卡发放后,公诉科、未检科在提讯时一并听取反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如还有其他反馈意见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看守机关或监所科反映,看守机关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馈意见或要求后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监所科,不得隐瞒不报。监所科对于收集的反馈意见应制作书面材料,并在3日内转送公诉科、未检科。
  二、罪名解读卡发放后反馈信息的分析
  (一)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分析
  1.在发放罪名解读卡前,承办人首先询问发放对象对所涉案件的性质及法律程序是否已经了解。收集的回执中,表示一无所知的,占9%;表示有所了解的,占77%;表示完全了解的,占14%。
  2.收集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涉嫌罪名、量刑情节、诉讼权利及办案期限等方面。(1)对涉嫌罪名有异议的,占3%(2)对量刑情节有异议的,占4%,(3)对诉讼权利产生异议的,占1%,(4)对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期限有异议的,暂无(5)其他异议的,占1%。
  3.通过案件承办人释法说理,反馈的意见大部分得到了处理。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的,占92%;检察机关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占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相关法律问题仍不能理解的,不足5%。
  (二)反映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从发放对象拥有的法律知识来看,他们对法律知识非常稀缺,对所涉案件性质并不十分清楚。从回执中可以看出,罪名解读卡发放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对所涉案件的性质、法律程序并不了解,甚至有的人员对此表示一无所知。即使有的人员表示有所了解,也只是停留在了解所涉罪名性质,但是仍然无法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作出区分,对量刑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及期限就更不清楚。这说明当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并且缺乏了解所涉案件法律知识的渠道。
  2.从发放对象反馈的意见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他们对司法机关是否能公正处理存在异议,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在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涉嫌罪名、量刑情节均存在异议的比重远高于对诉讼权利和检察机关办案期限的比重。有的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矛盾尖锐,甚至有些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及量刑情节并不满意。
  3.从发放罪名解读卡过程中律师参与情况来看,律师参与程度明显不高。在收集的回执中,辩护律师或代理人提出意见的不足11%。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从辩护人或代理人提出意见情况来看,律师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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