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视野下的事实身份关系


  摘 要: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成立的前提下,事实身份关系在该公约中为“家庭”而受保护,而国内司法解释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以至于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涉外事实身份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可能有对应的同居关系的冲突规范适用。解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条款的启示是:事实身份关系应建构为“事实婚姻”这一法律身份关系,从而使事实身份关系,在国內婚姻家庭法、国际法及国际私法上法律身份一致。
  关键词: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法;事实身份关系;法律身份关系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6-0112-06
  
  当代基于个体充分意思自治建构的私人生活方式领域的身份关系,有法律身份关系与事实身份关系之别。事实身份关系所具有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不被我国国内婚姻家庭法律确认与保护,以至于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婚姻家庭理论与实践的重点、难点问题,但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分析,结论截然不同。因而,以国际人权法律保障的视角系统地研究中国事实身份关系的法律建构,旨在完善我国国内与国际私法上的家庭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后期,社会意识形态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主流趋势,是从“以家为本”、“家庭至上”的传统观念向“以人为本”、“个人与家庭兼顾”的现代观念转变。突出的表现是世界范围内,离婚率增加的同时,异性同居社会现象的与日俱增。为此,一些西方国家通过法律、判例,对异性同居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给予一定的规范或调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因经济的发展,人员大量频繁的流动,生活观念也随之变化,冲击传统婚姻家庭的同居社会现象,在中国与西方国家有惊人的相似。但中国大陆的情况是:原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到现在没有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由同居取而代之。对未婚同居的法律保护,依据现行司法解释,仅就同居当事人间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方面有简单涉及,且缺乏公平与正义。而配偶间一定条件下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继承权等方面根本不适用于未婚同居当事人。国内层面对同居事实身份关系的研究,较早或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出自张民安、陈苇、孟令志、卓冬青、王薇等学者。内容上,从探讨该命题的某一个方面问题到多方面问题的展开;种类上,从异性同居向同性同居延伸。在局部调研的基础上,理论上有“消灭事实婚姻”之说,“我国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观点。这些论文、著作及观点均局限于从国内婚姻家庭法视角研究该命题。国际层面对同居事实身份关系的研究,以德国为例,Dieter Schwab在其著作中以专章从租房、供养、继承、孩子等方面,论述非婚同居是一个法律问题。Herbert Grziwotz从民法、社会法、公共法如何规范同居关系、同居当事人的经济、操持家务、共同财产、孩子、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德国没有登记与外国人同居等,论述了非婚异性与同性同居是一个法律问题。Marina WeHenhofer-Klein的著作则论述了同性恋、同性同居、合法的同性生活伴侣关系存在的理由、一般效力、共同决定权、与孩子的关系、继承及国际私法上的问题等。上述研究由于点、面的限制,出现理论上的对立,视角相对狭隘,或属于介绍性,基本上或更多的是从国内婚姻家庭法视角,而鲜见国际法视角研究该命题。从国际法学视角提出该命题,基于以下两点。
  
  (一) 中国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关系
  中国政府1998年10月签署了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有关条款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含有事实身份关系,且公约确立的标准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差距。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批准该公约,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该公约在我国的批准和实施只是时间问题。近年来,中央领导已多次郑重表示,我国将尽快批准该公约。2009-2010年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又重申了该问题。这意味着我国已承诺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一旦经立法程序批准了该公约,我国就有义务受公约的制约,即表明我们向世界宣称作为成员国应承担提供人权和保障人权的责任。
  
  (二)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成立
  从国际法学的视角研究事实身份关系的国际人权法律保障,必然要探讨事实身份关系当事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个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国际法学界是有争论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家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的观点,成为国际法的传统学说,从而否定了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国际法学者中出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个人主体”说:“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说与“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说。我国国际法学者对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看法,有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变化过程。1976年周鲠生教授、1981年王铁崖教授在其著作中否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而1994年李浩培教授、2005年邵津教授、1993年、2005年梁西教授等在其著作中,肯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当代一般认为,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因为从当今国际社会的实践与若干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来分析,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个人实际上已经直接承受了国际法上某些个别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等。其中对人的权利规定的国际人权公约有: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与《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对战俘、伤病员、战争受难者、平民的人道主义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上述公约既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也规定了缔约国给予个人权利的义务。个人是公约的直接受益者,个人依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和待遇,无疑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权利。因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事实身份关系当事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在国际人权法律保障这一特定范围内应当成立。
  基于以上背景及分析,我们认为,从国际法学的视角研究事实身份关系问题,一方面开辟了一个研究事实身份关系法律保护的新视角,另一方面其结果也不会相同。这一研究对如何协调国内婚姻家庭法与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家庭法,以及国际法上的婚姻家庭法,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解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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