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条海关新政如何稳外贸?


  9月28日,海关总署出台包括减少出口环节收费、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等内容在内的16项措施。从10月1日起,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付汇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以下是对16条措施的解读。
  取消整车出口转关限制
  问:第一部分“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部分包括5条措施。
  第一条:加强对进出口规模、结构、国际市场布局和国内地域分布以及贸易方式结构、市场份额变化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信息支持。
  解读:海关总署在原有海关统计的基础上,将增加对热点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专题,同步加强进出口价格、数量和国际市场份额变动情况的分析。
  第二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快出口退税、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调整工作。加快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抓紧完成原产地证书等监管证件的跨部门联网核查、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管理数据库等系统建设,完善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
  第三条:发挥“12360”服务热线作用,完善通关应急机制,实现服务热线全国联网和全天候7×24小时服务,及时、有效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紧急、疑难问题。在服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海关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
  第四条: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快相关试点步伐,探索建立“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新模式。继续扩大关检“一次申报(一单两报)、一次查验(共同查验检疫)、一次放行(联网出证放行)”试点范围,作业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取消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限制。在不同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和监管场所间建立多式联运流转货物监管模式。
  解读:海关与检验检疫合作开展“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试点,进一步提高关检执法联动、资源共享水平,使口岸大通关模式从“串联”变成“并联”,简化企业通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还将取消对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的限制,允许汽车出口企业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办理汽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监管手续。该项措施实施后,企业既可以选择运输产品至口岸直接通关的模式,也可以选择在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关,将产品转关到口岸通关的模式。企业的选择更加多样,给内陆汽车制造和出口企业,尤其是可以利用水路航道运输的企业带来较大的便利。
  第五条:帮助企业解决境外通关问题。加强与外国(地区)海关多层面、多方位的交流,通过海关境外派驻人员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在境外遇到的通关问题。加强与“渝新欧”铁路沿线国际海关合作,积极推动中欧安全贸易航线试点计划、中美“海关一商界联合反恐计划”联合验证和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等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项目,帮助企业享受所在国通关优惠措施。
  放宽企业通关便利条件
  问:第二部分“加快业务改革步伐”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第二部分包括四条措施。
  第六条: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将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和进出口全领域,提高对高资信企业的通关便利水平,严格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年内实现分类通关全覆盖。
  第七条:加快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步伐,海关与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海关与国家密码局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等跨部门联网应用项目,提前到年底前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行。
  第八条: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11月15日前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放宽至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
  第九条:调整企业分类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未达到50万美元或进出口报关单票数未达到3000票的,企业报关差错率虽超过3%、5%,但记分次数总计不超过20次的AA类、A类企业,暂不下调其管理类别,保持企业原分类等级;此前已下调AA类、A类企业类别的,经申请恢复企业原分类类别。对A类生产型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实施更加便捷的通关待遇。
  解读:海关在通关管理、加工贸易管理等相关管理过程中给予AA类和A类企业较为便捷的优惠措施。鉴于当前较为严峻的外贸形势,海关相应下调了AA类和A类企业的门槛,对部分企业因暂时外需萎缩进出口额不足以及因轻微程序性差错而导致降级的情形,采取了从宽处理的政策,这样就为更多的企业享受到通关便利优惠创造了政策前提和法律基础。
  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
  问:第三部分“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的措施有哪些?
  答:第三部分的措施共三条。
  第十条: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从10月1日起,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收汇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加快办理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和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2个收费项目的工作进程。
  第十一条:优化税收征管方式。加快推广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在9月底完成长三角地区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全国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加快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实施办法》,运用保金、保函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免担保待遇。
  解读: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是网上支付的“升级版”。与原有的网上支付系统相比,电子支付引入了第三方服务的理念,具有审批时间短、支付范围广、可授权其他企业等特点,能有效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减少企业税费支付的环节和风险。
  第十二条: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对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案件从快处理。
  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
  问:第四部分“简化保税监管手续”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第四部分包括两条措施。
  第十三条: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自产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对B类及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条件下,可在内销当月办理集中纳税手续。
  第十四条: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线进出区手续,扩大进出区“两单一审”业务改革试点范围。积极开展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两仓整合”试点,实现两仓政策叠加,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研究出台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简化联网监管企业核销手续。
  完善物流监控体系建设
  问:第五部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营造健康发展环境”的措施有什么?
  答:第五部分措施有两条。
  第十五条: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物流的有效监管,完善运输工具、舱单、监管场所、查验“四位一体”的物流监控体系建设。加强实货监管,确保相关查验规定落到实处。
  解读:实行“四位一体”物流监控体系建设,将运用风险分析和企业分类管理手段,以运输工具监管为源头,以舱单管理为主线,以监管场所管控为基础,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查验、检查,有利于实现对实际物流的有效监控,打造高效智能化的物流平台,加快货物流转,实现海关、地方政府、企业的多赢。
  第十六条: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
  (本刊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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