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尊严的伟大创举与基本经验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以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与价值追求,并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实现了制度奠基、法治保障、政策实施三位一体的整体推进,实现了从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到个人尊严的全面提升,从公民个人的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历史飞跃,以及从权力政治到权利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人民尊严的实现任重道远,完善宪法之治、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维护社会公正、健全民主法治、加强法制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尊严的基本经验。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人民尊严;创举;基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D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1—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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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严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高于动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包括生命尊严与人格尊严。马克思说:“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①作为价值理念或价值目标,人的尊严是社会得以维系的重要黏合剂,是衡量社会进步与人民幸福的重要尺度。
  一
  中国共产党自执政以来,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尊严进行了不懈努力,在探索“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②方面作出了举世瞩目的创举。
  1.实现了制度奠基、法治保障、政策实施三位一体的整体推进
  首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文化制度的建立,为人民尊严的普遍实现奠定了国家制度层面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我国基本上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了可能,给人民尊严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国家制度的确立,给人民尊严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政治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制度的建立,给人民尊严的实现提供了各方面的社会支持。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着人民尊严的顺利实现。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为人民尊严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保障。尊严从本质意义上说是法定的人权,其根本标志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是否得到落实。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③1982年《宪法》详细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18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8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于2004年被明文规定在宪法中,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建设和民主政治的价值要求。为了实现宪法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各个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对公民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如《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狱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相继规定了对这些特定群体人格尊严的保护条款。尤其是近几年新出台的《物权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都是促成宪法保障法定人权尊严得以实现的具体法律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最后,政策推进促进了人民尊严的真正实现。尊严还是一个实有人权的现实概念,其基本内涵在于对当下公民尊严的现实关怀和提升。新中国成立60余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系列富民、亲民、敬民政策,保障了人民尊严的真正落实。如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政策让“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为实现人的尊严打下了坚实的民主政治基础;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策让人民走过“温饱”,迈向“小康”,为实现人的尊严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三代、第四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理念,为实现人的尊严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文化基础。当前,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现、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大学生的就业创业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以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建立等都显示出从国富到民富的发展思维方式的转变,显示出对老百姓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最基本的尊重与维护,这些政策的落实是对人民尊严真正实现的最佳推动。
  2.实现了从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到个人尊严的全面提升
  1949年,当毛泽东同志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时候,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宣示了中国从此摆脱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被奴役被压迫地位,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7年、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显示了中国的发展壮大、中国的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可以说,中国的每一步前行、国际地位的每一步提升都与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把国家尊严、民族尊严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家的发展壮大,不仅增加了个人的荣誉与自豪,更能为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机会与平台。所以,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就为维护国家的独立、自主、发展、壮大而不懈努力,矢志不移。
  而从人性和法律的角度来讲,尊严是指人的尊严,是指个人特有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只有通过每个公民独特的个人尊严才能够展现出来。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立党为公”维护的是国家的利益、党的事业;“执政为民”追求的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为了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2010年2月27日,温总理在与网友交流时,提及要想实现人的尊严必须做到“三点”: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些都是从个人尊严角度论及实现和保障人权问题的。这三点,从中国的法律供给、大政方针的确立和具体的民生政策实施都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总之,从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到个人尊严的全面提升,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正逐步走向成熟与理性。
  3.实现了从公民个人的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历史飞跃
  尊严与生俱来,人人平等。每一位公民既有实现自己的人格尊严、生命价值的道德权利,也有尊重他人的生命尊严、独立人格的道德义务。长期以来,我们在论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是坚持“义务本位”的。梁启超曾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指出:中国旧思想“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一度教条地奉行集体主义,片面强调道德个体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单向的绝对服从和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道德个体社会权益的分配与满足。这种“集体至上”和“义务至上”的个体道德取向有悖于人格尊严的本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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