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侗族社会的双重结构与一元法律秩序


  摘要:侗族依靠结款自治的方式维持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乡土社会被称为“没有国王的王国”。当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深入,成为我国广泛的民主实践。侗族传统社会结构重塑,形成了寨老制与村两委和谐并存的局面。本文通过分析侗族社会的双重结构,进一步探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及一元法律秩序的构建。
  关键词:侗族;寨老制;双重结构;法律秩序
  一、传统制度与基层自治
  (一)寨老制的复苏
  寨老制,实为传统侗款制。侗款制是侗族在恒久的生活、生产中形成的一种自我管理制度。款组织是以父系血脉宗亲为根基,以地缘毗邻关系为聚集纽带而形成的村寨联盟组织。在侗族的社会结构中,“格”为最小单位,指一夫一妻的家庭;“房族”是基于父系血缘构成的家族,共有田产、山林、墓地等财产,由一至数名族长召集会议、决定事务;“房族”构成村寨,一个大村寨或数个小村寨组成“小款”,按地域组成“大款”,并数个“大款”构成“特大款”,即整個侗族的集合。款有“款首”一般由各“房族”推选年高德劭的人担任。各“款首”一同召开“鼓楼会议”制订“款约”,“款约”具有习惯法的效力,规范日常生活,纠纷发生时亦被作为裁判依据。
  解放后,由于国家权力的“下沉”基层社会走向“组织化”,使得侗族原始的社会结构被破坏,传统侗款制度走向终结。但国家转变“一刀切”的政策,强调基层群众自治后,寨老制以“老人协会”的形式复苏,并在近年来在移风易俗、政策推行等方面展现其优位价值。
  (二)寨老制与自治组织的异同
  这里我们应将寨老制与传统侗款制进行区分,本文所指的寨老制仅指带有侗族传统社会结构特点的基层治理制度。现今在侗寨,“寨老会议”与“村两委”并存。经过长期发展与实践,侗寨的基层治理模式对于乡土社会治理展现了积极正面的作用。
  具有传统色彩和民族色彩的寨老制与当代自治组织有一定的异同。首先,寨老制与自治组织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即实现自我管理与自我调节,但寨老制来自于侗族人民对于自身民族传统及社会权威的认可,具有内生性,而自治组织则源自国家自上而下对于社会结构的设计与规划,具有外生性。其次,寨老与村委会的产生均来自于民主选举,但村委会的产生程序更为严格,强调程序正当与程序合法。而寨老虽然也是由村民推选,但不依赖某种程序,只要大家认可就可以成为寨老。寨老制不是“村两委”的第二块牌子,更不是简单的宗族势力。总而言之,它们是代表着侗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两套独立的治理体系。
  二、村规民约:双重结构的互动方式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引导乡村风俗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充分体现了群众自治与基层民主,在侗族地区几乎所有村寨都会制定村规民约以达到乡土社会治理的目的。而寨老与村两委则通过在村规民约制定中的相互作用达到法律权威与社会权威的相互融合。
  (一)村规民约的订立
  据了解,村规民约的制定中,主体是多元的。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实际情况等提议修订,寨老和各房族的房长共同组成“寨老会议”商议,并广泛动员集体参与商讨,最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执行。
  (二)村规民约的效力
  村规民约是依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国家制定法为实现村民自治而产生的权利表达,我们可以将村规民约视作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对接,或是固有习惯法在制定法框架下的继承与发展。对于习惯法的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较为认同高其才教授对习惯法的定义:“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那么村规民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效力从何而来?
  笔者认为村规民约的保障实施与固有习惯法具有相似之处。首先,其遵守依靠村民的“自觉”。村民既是受约者也是缔约者,因而具有遵规守约的自觉性。其次,村规民约与习惯法一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依靠社会舆论约束或是道德约束,若违反村规民约也是由村两委或寨老对其进行规劝接受处罚。最后,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实施主体是以寨老等社会权威为主,以村两委等法律权威为辅的复合主体,充分体现其自治特性。此外村规民约的实施过程中也体现了不同于民间法与制定法的特点,其中贵州省锦屏县瑶白村通过村规民约进行农村治理的手段是多方面的,既有奖励措施,又有处罚方式。2
  三、突破与启示
  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较量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话题,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表达了对中国乡土社会法治未建,礼治先崩的的担忧3;苏力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4。侗族村寨在双重社会结构下,基于多元的法律渊源,形成了统一的法律秩序,完成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有效对接。这一实践具有突破性意义,对其他民族地区的乡土社会法治建设与秩序构建带来了启示。
  参考文献
  [1]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高其才,王奎.锦屏文书与法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p435.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苏力.送法下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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