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工作的难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近几年,随着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断提升。但是,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许多社会问题,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事情已经并不罕见,例如: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村房屋的征收冲突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与安置等等,而这些问题已经对社会稳定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广泛的农村房屋征收一直是当代中国社会贫困和争论的根源。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在农村房屋征收安置的过程中,缺乏对房屋被拆除的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关键词:房屋征收;难题;对策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现处于城镇化建设发展的进程中,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不断增加,城镇人口规模与地域规模不断扩大的一种自然社会历史过程。城镇化是中國在迅速推进现代化这个特定历史进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可以说,没有城镇化,就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各地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类开发规划,土地需求不断增大。近年来,房屋赔偿纠纷频发,甚至有些人失去了生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问题主要从补偿制度,评价制度和政府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问题
  (一)有限的补偿范围
  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房屋、附属物、房屋福利和搬迁费用四个方面。但这四个补偿范围远远没有抵消被征收者因房屋征收而带来的损失。首先,村民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公民享有国有土地的自主使用权。没有人应该通过征收等方式获得这项免费权利。但是,现行规定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后没有建立良好的邻居关系,交通便利,优质的医疗服务和高质量教育等无形资产作为独立损失补偿。
  (二)不合理补偿标准
  根据“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24条,“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征收房屋的使用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但是实际上,由于商业利益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补偿标准通常较低。最主要的做法是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价格评价过低,导致被征收入的生活水平下降。这与外国在合理,公正和适当的范围内进行房屋征收的经济赔偿存在了巨大的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律一直被人们认为在“赔偿”的前面缺少“正义”这个限定词是存在较大缺陷的。没有“正义”的限定词,国家被赋予太宽泛的酌情权。是在现实中这样往往就容易发生,它看起来合适。2004年LAL的第47条规定了国家法定补偿标准,建立了土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费,地上附着物费用、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偿费等相关的补偿标准。国家法定的补偿标准在原则上房屋征收补偿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原用途以及使用面积进行评估计算。然而在补偿标准方面仍任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补偿机制公共利益的定义不清楚
  2001年“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征收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从条例可以看到,征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顺利的进行,而没有清楚解释房屋征收的使用。同样,缺乏严格定义公共利益和征收行为的商业利益使得一些开发商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会以公共名义拆除农村房屋。
  正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公共利益”的宪法先决条件是政府进行农村房屋征收决定的至关重要因素。例如,在美国,法官和学者对第五修正案“公共利益”的严格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州立法机构也在划定权力、服务、公共的三个角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相比之下,在中国对公共利益从未被清楚明确的划定过。
  (二)政府征收部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纵观我国的发展历史及五千多年的传统文化可以发现,政府部门的定位在历史的长流中不断在发生变化,并且文化的发展对其具有较为深渊的影响。政府的工作对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共决策的制定、征收过程中行政效率、村民对房屋征收的满意程度都会有重要的影响。若政府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中出现问题,很容易产生各个方面的矛盾冲突,给征收工作带来不良的影响。
  三、针对征收补偿政策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提高征收补偿
  就现阶段我国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而言,不仅面临补偿标准低和安置不公平,而且还存在缺乏一种被征收者通过谈判方式可以调整政府制定标准的有效机制等问题。多年来,中国和国外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美国实行的“公平市场价值”标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并且在中国的市场得以运用,这是世界银行和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共同编写的一份报告。“公平市场价值”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它意味着“卖方愿意支付而买方也愿意接受的价格”。换句话说,公平市场价值基本上,只有通过模拟一个真实的市场环境,是一种检查最近的可比销售的价格是否公平的典型方式。实际上,如果采用这个标准可能会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
  (二)提供房屋补偿
  在农村房屋征收工作的进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村民拥有不同数量的房屋,并且房屋的面积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农村房屋征收是按照建筑物的使用面积进行相应的补偿,因此村民为了能够更多的经济补偿通常在房屋征收之前会非法建房以增加房屋的建筑面积,临时对建筑进行装修。目前我国针对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支持,有关部门在征收工作中很难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和安置。虽然大多数村民认为这种补偿对村民不公平,但是对于一些有权分发宅基地的官员和能够得到非法安置房屋的村民而言,这是非常合理的补偿。集体房屋是所有村民共享的财产和福利,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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