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伊斯兰法文化对“石刑”的影响


  摘 要:石刑是伊斯兰国家用来惩处通奸犯罪的酷刑,在反对残酷肉刑、反对用刑罚处罚婚外恋的普世价值逐渐被人们接受和认可的时代,为什么还有如此匪夷所思的现象存在?这种原始的刑罚制度存在的根源是什么,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其文化根因在于宗教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构建等。
  关键词:石刑;伊斯兰教;伊斯兰法;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128-02
  一、荧幕内外的石刑
  1.影片中的“石刑”
  电影《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M》讲述了一个改编的真实事件。1986年法国记者弗莱多南碰巧滞留于伊朗一个偏僻的小村庄,在这里他碰到了一位千方百计找他倾诉的伊朗村妇赞哈拉,赞哈拉告诉他自己的侄女索拉娅不久前被村民以投石的方式处死在村里的广场上,索拉娅是本地一位普通的家庭妇女,没有工作并且生育有三个孩子。因为丈夫想与索拉娅离婚并且不愿意承担妻子和孩子们的抚养费,在遭到妻子的拒绝后,他和当地的牧师毛拉串通起来伪造了索拉娅和一位鳏夫通奸的罪行,根据当地的“法律”和“伊斯兰教法”,索拉娅将被处以石刑。在一系列毫无价值和意义的“证据”指正后,索拉娅被当众以石刑处死,而她的丈夫和毛拉则逍遥法外。
  2.现实中的“石刑”—伊朗阿什蒂亚尼案
  现年43岁的阿什蒂亚尼是伊朗一名有两名孩子的少数民族妇女,在2006年5月丈夫死后她承认与两名男子保持非法关系,被伊朗法院以通奸罪判处鞭刑99下,2006年年底伊朗另一家法院判处认为阿什蒂亚尼不仅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还涉嫌谋害亲夫因此又以通奸罪判处石刑。2007年5月27日,伊朗最高法院核准了对阿什蒂亚尼的石刑判决,但当时没有明确执行日期。2010年7月初,伊朗准备对被判处通奸罪的阿什蒂亚尼执行死刑,但在西方国家的舆论影响压力下,伊朗从人道主义出发并没有执行,但仍表决会对其进行判处。随后,由于此事件受到国际舆论的强烈关注,伊朗当局在2010年12月8日将阿什蒂亚尼释放。
  二、石刑的前世今生
  1.石刑的渊源来由
  石刑,即把受刑者埋入沙里用石头砸死,一般用来处罚触犯通奸罪的男子或者女子,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石刑刑罚制度最初并非源自伊斯兰教和信仰伊斯兰的地区。石刑最早出现于《圣经·旧约》里面,是用来惩罚谋杀、叛教、强奸等罪行的重要刑罚手段。在伊斯兰国家,石刑的有关规定记载在先知穆罕默德善行的《圣训》中,作为通奸罪判刑的依据,石刑一直沿用到今天。
  2.石刑现状
  在中世纪和近代石刑曾在伊斯兰国家广泛应用,随着20世纪初很多伊斯兰国家逐渐进行法律改革,引用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使得伊斯兰教法的使用范围大幅度缩小。当今仍然执行伊斯兰刑法的国家为数甚少,但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一些国家的边远省份和偏僻部落中,石刑至今依然存在。在过去15年的时间里,至少有1 000名妇女被石块砸死,而她们受到控告的原因几乎都是通奸或者婚前性行为。另外,在联合国大会的多项相关决议中,石刑都被列为酷刑,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仍然存在石刑的国家包括没有舍弃伊斯兰教刑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利亚[1]。(截至2012年3月)
  刑罚本身就处于法文化体系当中,是法文化的物质载体和精神向度追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文化影响刑罚的存在发展和变化。为什么随着世界各个国家刑罚手段由严酷渐变宽缓、由注重统治秩序保护趋向注重人权保护的现代,石刑刑罚制度仍然存在?因此,要探究石刑刑罚存在的原因,就必须透析其赖以存在的法文化。
  三、伊斯兰法文化
  1.文化与法文化
  文化概念是认识法律文化概念的源头和基础,什么是文化?当代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认为文化是包含信仰、道德、法律等要素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是人们日积月累形成的习惯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价值观。文化传统作为一种集体的精神指向,一旦形成并被人们普遍接受,便具有顽强的延续性和久远的影响力,并沉淀为中华民族在思维模式上的传统[2]。
  一般认为法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法文化多被用来说明不同社会的法的产生、发展所仰赖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因素以及由不同法的文化传统而形成的不同类型的法系。笔者认为谈论法律文化,首先要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来把握。因此我们可以把文化作为研究法律的一个视角,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这种文化当成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2.伊斯兰法文化
  公元七世纪穆罕默德(公元570—632年)借助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教义传统,对部落宗教进行改革,创立了阿拉伯人信仰真主的神教体系——伊斯兰教,实现了政治统一,建立了民族国家。伊斯兰文化是典型的律法型宗教文化,具有宗教教义、伦理道德、法律规范三位一体的特征,《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同时也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它确定了伊斯兰法的价值基础并规定了伊斯兰法未来的发展方向[2]。
  伊斯兰法文化是宗教文化与法律文化的统一,是一种典型的律法型宗教。伊斯兰法文化并不仅被认为是一种宗教信仰、一种意识形态,而且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生活方式。它与穆斯林的日常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伊斯兰文化没有在政治变革中消亡,它作为一种秩序、一种观念、一种文化流传至今,依靠思想信仰的力量影响着世界。
  通过文化去阐明法律,通过法律来阐明文化是我们理解石刑刑罚手段的一个很重要的角度,我们以仍旧保留石刑刑罚的伊朗为例来分析石刑存在的法律文化根因。
  四、石刑刑罚存在的法律文化根因
  1.根因一:宗教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的集合,一种看待事物的方法。意识形态的特征一是群体性。著名历史学家彭树智认为,“伊朗的文明可以说是宗教文明,伊朗在历史交往过程中,不仅离不开宗教价值系统的强烈文化政治归属性,而且宗教国家也深深渗入社会生活的底层之中,凝结为群众社会心理,形成宗教性的群体意识形态[3]。所以在索拉娅遭受来自亲友邻人抛掷的石头时,我们看到村民的雀跃欢呼以及宗教狂热。这种唯宗教伦理是从的意识形态深深地扎根于伊斯兰信徒和民众中。二是系统性即不是支离破碎的想法和观念,而是形成了体系。伊斯兰教不仅被认为是一种宗教信仰、一种意识形态,而且被认为是一种系统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它与穆斯林的日常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影响渗透到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霍梅尼在1979年后提出了一整套“伊斯兰意识形态”,强调伊斯兰的自足性、独立性和自我发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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