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再思考


  摘 要 沉默权的确立是符合国际条约和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的。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是“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等于“沉默权”,在我国土壤中将“沉默权”确立为一项法律权利,仍然任重而道远。文章阐述了对“沉默权”的起源及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 沉默权 思考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黄树标,法学硕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44-02
  世界上一些国际公约都对沉默权做出了规定,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了“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由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长期缺失,致使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多发。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禁强迫自证其罪”引发关注,被认为是中国刑诉法立法的一大进步。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言论自由的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愿供述的权利,也有缄默不语的权利,即说与不说及说什么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沉默权符合宪法精神,顺应世界先进法制思想潮流,我们有进一步研究和透析有关理论。
  一、 沉默权的起源和涵义
  所谓“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或法院进行审判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和不受他人强迫供述之权利。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它体现了刑事诉讼价值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在17世纪,英国就已经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而美国则在18世纪末将该原则写入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遂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可见,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完善。1640年英国李尔本案件中,被告人李尔本在英国国会痛陈利害,要求国会通过立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得到确立。1641年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概念首次被提出,至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完全站稳了脚跟。英国于1912年制定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之其享有沉默权,这使得“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成立。美国的沉默权制度于权利法案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它确立了一种“默示沉默权”。1963年,在美国最高法院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并将沉默权保障措施扩大到警察的侦察讯问阶段。随着以美国电影为主导的美国文化在全国的迅速蔓延,那句著名的“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米兰达告知对世界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重大影响,随后其它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都从不同方面确立了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的沉默权制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这项权利规定在国际文件中,现该权利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
  (一)沉默权有利控辩平衡,保持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当尽可能做到力量平衡,这样才有可能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刑事犯罪诉讼中被追诉、被控告的地位时,他们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被追诉方与国家的公诉地位相差悬殊,被追诉方始终处于劣势地位。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就很容易受到剥夺和损害,除了只能看本人去抗争外,被追诉者孤立无援,还会受到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催残。只有赋予被追诉方沉默权以对抗控诉方的力量,被追诉方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司法得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沉默权制度的保障不仅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
  (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
  无罪推定原则中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同样享有未被追诉者的地位,享有完整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沉默权就属于程序上的无罪推定。笔者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这一诉讼地位,首先要确立“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和推行沉默权制度,避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先入为主,当然地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所以,为了全面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
  (三)沉默权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
  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中证据之一。“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这些都是古代酷吏的传统,现如今,在有罪推定观念的驱使和“命案必破”、“限期结案”的高压之下,侦查人员的“口供主义”仍指挥着办案思维,有时甚至可以为了口供而完全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追查,大部分冤假错案正是发生在逼供的过程中。据《法制日报》报道,赵作海本人称,他被警方抓获之后,侦查人员用木棍敲头、在头顶放炮、灌催眠药、威胁秘密处决,致其屈打成招,甚至在狱中赵作海还担心申诉会换来刑讯逼供,宁可领受牢狱之灾,也不愿选择申诉。在实践中,警力为了破获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为重中之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遏制刑讯逼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但有助于消除我国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口供” ,而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这个刑事诉讼中的毒瘤,杜绝冤狱再次发生。

推荐访问:构建 思考 制度 我国 沉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