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者理念与弱者理念的对弈


  [摘要]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主体间,劳动法选择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视角并展开制度设计。从劳动关系产生的历史我们看到了劳动法诞生的历史使命,而对现代劳动关系的解析也使弱者理念成为劳动法必然的选择。在两种理念的互动、博弈中,劳动法既要贯彻倾斜保护弱者的理念,又要对劳动者弱者理念进行必要的反思,把握倾斜保护的尺度,达致劳动关系平衡协调的调整目的。
  [关键词] 劳动法;劳动关系;倾斜保护;弱者理念
  [中图分类号] D922.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6)02—0148—06
  Abstract:Labor Law regulates the labor relationship and is formulated in the priority of laborers over employing units. It can be seen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labor relationship which is the historical mission of Labor Law. Besides, due to the analysis of the modern labor relationship, the ideas of protecting vulnerable groups became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Labor Law. During the interaction and conflict of these two theories, the ideas of protecting vulnerable groups need to be implemented, as well as rethought.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the labor relationship,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in Labor Law must be clear.
  Key words:Labor Law; labor relations; protecting the laborers; protecting vulnerable groups
  劳动关系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双方当事人,劳动法是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内容的法律部门。劳动者作为付出劳动力以取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在劳动法中的基本诉求是平等的就业门槛,优越的劳动条件,丰厚的劳动回报,全面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作为经营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是其存在与行为的基本目标,在劳动法中它期待的是合理的用工成本,宽松的用工环境,自主的经营管理,适当的责任负担。两者在劳动法上的诉求是根本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面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作为对两者关系进行调整的劳动法律制度,应当如何权衡他们的关系并准确定位,达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最终目的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重要命题。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乃至《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之前,对于劳动立法到底如何把握“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如何在确保立足于强调弱者的同时,又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曾引起过各方的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劳动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应该一体遵循法律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给予平等保护的传统,而倾斜一方的保护不仅违背这一传统,更有可能造成法律定位偏颇而引起社会关系的失衡,在劳动立法确立“倾斜保护”的宗旨时,必须慎而又慎;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劳动法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诞生的,它从实质上就是一部劳动者的权利宣言,不仅应该贯彻倾斜保护劳动者,而且还应该不断提高保护的标准,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关系中的弱者——消费者为使命一样,劳动法也应以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为使命,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定位正洽其意。尽管相关的几部劳动法律制度都已经颁布施行了若干年,劳动立法的宗旨也早已明确在几部立法的总则中,但有关于劳动立法的“单保护”和“双保护”
  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应该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引起过广泛讨论,参见常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董保华:《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定位》,《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2006年第9期。的讨论却并没有停止,而且随着新劳动法实施效果的逐渐显现,这种讨论又在更深层次上展开,应该说这样的学术争鸣既有利于现行立法的实施和评估,也对未来劳动法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选择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视角,并以此视角展开制度设计不能不说有着深刻的原因,本文拟从劳动关系演进的历史入手,探索劳动者弱者性的观念起源,再结合现代社会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对强者理念与弱者理念的博弈过程进行解析,最终引起对弱者理念的反思。
  一劳动关系演进的历史过程
  作为劳动法产生的史前时代,希腊奴隶制下的劳动被称为不自由劳动时期,奴隶为其主人劳动是基于公法的支配关系,并无私法上的意义,而奴隶为主人之外的人提供劳动时,地位等同于物;罗马法时代将劳动给付关系置于租赁关系中,劳动力的雇佣完全被作为财产关系调整,劳动有高低贵贱之分;日耳曼法时代最大的特点在于债权法加入了身份法的要素,但由于继受罗马法浪潮的出现,罗马的劳动租赁观念取代了日耳曼固有法的思想,一直到19世纪始终是日耳曼普通法的基本结构;到了18、19世纪,受法国大革命影响,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有了显著进步,逐渐丧失身份要素而成为两个人格者间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关系,劳动成为商品,劳动关系成为纯粹债权关系,至此劳动关系才正式与借贷、租赁观念分离,在债权法上取得独立的地位,整个18世纪和19世纪前半叶的劳务关系均被认为是财产关系,劳动关系被视为两个独立人格之间的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受合同自由原则支配,当事人的自由合意决定这种交换的内容[1](P4);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之后,资本原始积累的冲动很快揭下了这种交换自由的面纱。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生产技术以手工劳动为主,资本主义增加生产主要依靠增加劳动量来实现,因此这时期延长工作日成为资本家提高利润的基本方法,资本家甚至凭借经济上的强制力和国家法律来支持工作时间的延长。在英国,资本家强迫工人每日劳动12-16个小时,有时甚至达到18个小时以上。马克思抨击说:“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吮吸——通过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剥夺了道德上和身体上正常的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过早死亡。它靠缩短工人的寿命,在一定期限内延长工人的生产时间。”[2](P307)资本积累引起社会迅速贫富分化,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又导致大批工人失业,资本家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一再降低劳动条件,“在狭隘运用‘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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