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劳动关系的界限


  [摘要]事实劳动关系的研究一向是劳动法研究的重要领域,就其界限认定的问题,理应置于理论和实务的两个面向展开。排除无效说的同时应确定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概念的具体范围。针对两个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研究,发现应在法律解释的角度关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界限问题,而扩张概念的深层原因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救济性,或是劳动关系之外的救济困难。最后得出结论,为避免概念和体系的混乱,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或设计新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特殊情况;救济性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3-0077-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3.035 [本刊网址]http:∥
  引言
  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劳动法领域中衔接了实务操作与理论探索,地位之重要不言而喻。劳动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面向,由法律人进行转化而归纳进入劳动法制,符合形式条件时劳动关系往往认定轻松,但形式条件诸如合同的签订等并不必然的出现在社会交往活动中,默示的合同、诺成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劳动的原因。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必然勾连着生活实际和法律关系的实质,由此又可以看到,事实劳动关系一方面承担着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意义的表达,另一方面实务中认定标准包含着法的规范意义,但在概念的边界地带,可能模糊了它的实质,遭遇到法律解释或是利益衡量的左右。
  一、界限问题的两个面向
  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产生,并不是由理论界首先提出,而是对一种新产生的社会关系予以规制的技术手段。随后的理论探讨中即对此进行分析,在通行的教科书中,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理论的边界地带而篇幅较少。笔者认为,本着社会法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无效论的观点显然不适应法的社会需求,事实劳动关系在现有语境中成为劳动关系的重要内涵。但是,劳动关系也并不能全盘概括社会生活中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并非广义上的任何劳动。目前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等的理论探讨已然不少,而在由一般广义的劳动向“劳动关系”的确认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边界,正是劳动关系的边界,处理好事实劳动关系的界限问题,也就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实质意义和对广义劳动可能的保护方向。
  (一)理论面向
  界限问题的理论面向,即是法律回应实际社会生活的应有之义。中国劳动法研究的特殊性在于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中心,集体劳动关系的研究较为薄弱,以至于在这个层面上国内的劳动法学很难和英美国家的劳动法学进行对话。国内的工会制度和劳动权衍生的罢工制度等都不是很健全,无论在法的规范层面还是社会生活的实际上,都缺乏应有之关照。
  中国社会经历的集体和个人的分分合合,宗族瓦解之后人民公社又取而代之,公社制度销声匿迹之后则对应的进入特色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原子化的城乡中的个人,尤其在劳动中是以弱对强,很难以个人的身份对接受劳动方提出各类要求。因此,在这个社会环境下的劳动法制,既包含了扩大非公经济组织灵活性的特点,又在逐步扭转个体在劳资双方中的不平等地位。事实劳动关系的界限问题,理应被安放在这个背景下进行探讨。
  理论上如何处理界限问题,笔者认为有一个中心和三个研究方向。一个中心即是必须将事实劳动关系牢固的确立在劳动关系的内涵之中。劳动关系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是对广义劳动者最有力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它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劳动法本身也对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标准较为明确的进行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旦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工伤责任、养老保险、工时工资等问题便无法得到劳动法上的保护,这也是无效说理应退出历史舞台的原因。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构建,在形式上突破合同要件等,但在实质意义上应确认。
  第一个研究方向在于结合实践中案件裁判过程进行分析,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方式和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应用;其次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模糊地带进行确定;最后是对排除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广义劳动者给予法律保障的制度设计,这一部分将会和合同法规制的雇佣或劳务合同形成交叉。
  (二)实务面向
  界限问题的实务面向,即是执法司法将生活事件转化为法律关系进行评价。劳动法律关系是跨部门法的特殊法律关系,主要包含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仲裁的先行,以及劳动纠纷可能涉及的社会保险赔偿,都使得实务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十分重要。
  与通行教科书不同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实务著作中必然占据一席之地。以两种主要的劳动法律关系来看,民事关系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一旦符合形式要件,则必然在劳动法中进行评价;行政法律关系中,向社会保障局申请赔偿等必然需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符合形式条件的劳动关系容易认定,而难点就在于认定过程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法官或仲裁员可以对雇主与雇员、劳动者和接受劳动服务方之间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从而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转为劳动关系在进行仲裁或审理。目前实务中对下文所述的17号答复研究并不深入,原因一是该答复涉及的社会关系较窄,可适用的情况不多;二是适用简便方便,难度不大。
  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特殊情况及其实例分析
  由上可见,事实劳动关系的界限具有深刻的学术意义与实践意义,唯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和法律天然的滞后性,要形成一个体系完整、指意明确的认定方法,穷尽生活中不符合劳动关系形式要件而又具备实质的认定标准,都是不能达到的法律难题。
  (一)认定特殊情况和相关文件
  笔者以《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6号(以下简称6号答复)和《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够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17号(以下简称17号答复)两份文件为例,简要分析两份文件对事实劳动关系界限问题的模糊和政策考量。6号答复中对重庆高院请示问题的答复和17号答复中对安徽高院请示问题的答复结果略有不同,6号答复产生稍晚,且未出现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字样,表明了最高院的审慎态度;但结果上对离退休人员工作时间受伤,原则上认定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对聘用司机工作中伤亡亦认定为工伤。就行政法学界对6号答复的研究来看,这类答复承担了法律发现的功能,特别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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