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特征及其归责


  【摘要】对民事案件而言,甄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及其适用民事责任,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实践中这三类案件相互交错,特别是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多为口头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这三类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区别其特征及其归责极为重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传统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定责又有新变化。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和对法律理解,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探讨,以讨教方家。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民事责任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不同特征以及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单位,以及合法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招聘公民个人为其提供较为长期的有偿劳动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
  1.用工主体是合法主体,含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技术服务法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类基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合法主体,而非个人。
  据原劳动部1995年8月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解释,“‘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雇工七人以下依法登记的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从现在的情况看,用人单位还应包含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服务部、营业部等合法主体。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一般聘用的时间较长,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三种,工种也较为固定;
  3.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即钟点工)外,工资均以年薪、月薪计算,而不是以日为单位;除工资外,一般年终还有奖金、福利;
  4.法律规定要订立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主要事项在合同中约定,特别是工资额、劳动项目(工种)、社会保险及用工时限的约定比较规范;
  5.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培训、法定休息权、女职工特殊保护权,并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或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钟点工除外);劳动者在劳动中伤残、死亡,适用工伤赔偿;
  劳动争议在程序上要先经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但单纯的拖欠工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是不同的。
  对劳动关系目前已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实施条例》,以及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及解释;以及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和批复。许多省份还有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等。对工伤的处理,有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进入诉讼程序后,有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006年、2010年、2013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解释》(四)。
  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解释》(二)有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决定而发生争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日均实行举证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
  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具体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效合同责任、劳动者竞业限制人员保密责任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中,据国务院《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更值得注意是: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处理原则不一样,前者用人单位适用过错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因生活、工作需要,雇聘劳动者提供单项劳务而建立的短期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常见的有,劳务服务公司、家政公司、搬运公司、婚庆公司、民间乐鼓队等单位和有技艺的公民个人,向需求者提供劳务。以往,钟点工在法理上是公认的劳务关系,但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已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计时钟点工,纳入其调整范围,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但要区分的是,这种特殊劳动关系的用工权,仅限于有合法用工权的主体(详见上述劳动关系主体),且与用人单位建立较为长期、固定的用工形式。除此情形外,应纳入劳务关系调整。区分它们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权利和法律责任都不同。劳务关系虽然以往没有法律上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大量存在,司法实践和法理中也早有探索研究其特征和责任方式。
  其特征有:
  1.提供劳务的主体多见于小团队,极少为个人。劳务更多表现于个人汇聚的集合性劳动,如搬家服务、乐鼓队的服务和搬运、抬土挖沟、埋电杆等服务。
  2.常见涉及某个单项服务,履行时间较短,没有连续性,劳务结束即告终结,下次提供的将是一个独立的劳务。多数提供劳务者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以自带工具、设备完成劳动。
  3.双方地位平等独立。虽然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间、作业方式、作业质量等方面可能受到需方的制约,但这体现为约定,并不违反地位的平等性。若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4.一般为口头合同。劳动报酬以该劳务价值计算,基本是按民间约定收费,途中费用、风险也自行负责。
  劳务关系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重庆地区的“棒棒”,是该地区典型的劳务,人数约有二三十万,承担重庆的临时搬运工,其队伍之庞大是重庆的特殊地形和港口经济所形成,出门就爬坡,下船即上坎,搬运东西成为普遍困难。而在旅游区山岭崎岖的路段,则常见桥夫为游客提供的滑竿(抬桥)服务;在福建省的山区城乡,又盛行乐鼓队,民间的喜庆丧事离不开他们,如此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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